专栏名称: 七公片区开发
高端基建融资:片区开发,ABO/F-EPC,PPP,专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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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资源有偿/购买服务/委托运营: 很难基建融资或选择切换

七公片区开发  · 公众号  ·  · 2024-03-21 08: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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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片区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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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片区开发是基建融资领域遥遥领先的专业公众号。七公具有20年超1000亿元的政府基建项目筹融资经验, 专注于片区开发的顾问咨询和业务指导,尤其擅长搭建片区开发合规架构和融资路径 。七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咨询机构, 现已分布在全国十几个地区, 诚恳邀请咨询机构建立合伙人合作机制,并支持合作机构为客户提供快速响应服务。

写在前面

特许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存量资源TOT,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为政府无收益的基建项目筹集资金的可能性,但是在现实中的应用领域非常狭窄,仅仅能适用在特定模式所需特定的环境下,而且各有各的针对范围,更不存在什么多种模式切换选择的空间。委托运营更不可能。


一、特许经营退出地方政府基建融资工具

(一) 新机制系列文件封堵无收益举债

PPP后时代的新机制的系列文件,要求“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不得补贴建设成本”的要求,在事实上封堵了地方政府在购买服务领域里,借PPP或特许经营模式实现无收益或弱收益公益性建设的举债功能。

在购买服务领域内的各种情况下:

①有收益覆盖建设成本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有收益覆盖的建设部分,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来实施;

②收益不能覆盖的建设成本,只能通过先期政府投资的方式支持。

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都不可能实现为无收益部分的建设内容进行融资的功能。


(二) 以往基建融资核心在于无收益建设内容

客观上来讲,以前三四十年基建融资的研究,其主要精力,是放在为无收益部分的建设内容融资的。

①这是因为有收益或者收益能够覆盖的部分,是可以由市场化投资来完成的;

②补贴能够覆盖运营的部分,是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来完成的。

③达不到以上两项条件的,在以后的新机制下,就不准实施了,除非政府先期投资于无收益部分。

这是新旧机制的本质差异。


(三) 特许经营退出无收益基建举债融资机制

新机制的深刻影响,是在购买服务领域,隔离了地方政府的无收益基建(或基建项目中收益不能覆盖部分)内容的举债融资路径,PPP或特许经营,均退出了这一领域。

无市场化收益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举债渠道,只有一般债、专项债,无市场化收益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融资渠道,只有片区开发,如应用于城中村改造等。

这才是近30年来基建融资领域的剧变,没有之一。

它的影响将是极其深远的,没有任何能超过它。


二、特许经营与“资源有偿”不能选择切换

PPP之后时代的新机制政策的最核心精彩之处在于支持了可长达40年的运营补贴。基于项目市场的客观情况,可能大概率的相关类型项目都需要财政支付运营补贴。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如果需要财政支付补贴,则必须要适用PPP之后时代的特许经营新机制。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如果不需要财政支付补贴,他只是公有资源的一种出让行为(或者一定时期的出让),比如停车场,直接出让就可以。

特许经营模式不能与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之间进行选择切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也不是一种项目模式,不可能长期持续。在理论逻辑上讲,他跟政府把自己办公大楼卖掉,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所以他的缺点也很明显,就是政府没有那么无限多的办公大楼,——可出让的公共资源肯定是有限的。

读者可以简单的理解,如果想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就可以设想成政府有一块闲置的大楼需要卖掉,但是这种模式不能支付补贴。

如果需要支付补贴,那么就需要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新特许经营模式来实施,如果将来还会移交给地方政府,那就是TOT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新特许经营模式,在核心要求上与新机制特许经营模式是一样的。

特许经营与“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一个萝卜一个坑,并没有切换和选择的余地。


三、特许经营与购买服务不存在选择切换

购买服务是更加广义上的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采购实质是一种服务。

也可以把特许经营理解为包含1)权利需要特许,2)时间期限较长,3)包含固定资产建构筑物这样三个特征的购买服务。

虽然在理论上可以这样理解,但是二者在现实中无法切换, 原因是在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购买服务合同期限不能超出3年,导致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基本不具有对于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回报来源的意义。

唯一具有融资功能的购买服务,是购买服务的ABO模式 ,其中应用最广泛的合规做法是地方政府购买回迁安置房的ABO模式。

争议最大的是购买拆迁安置补偿服务 ,虽然2016年财综4号文曾提出“积极探索”,但由于高度疑似1)购买融资服务和2)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且3)其用途被多数金融单位所禁止,因此难以顺利操作;而且,如果在合同中明示了1)或2),则确定属于违规行为,特别是在2023年财政部官宣的新增隐性债务典型案例通报中提到的3个“做地”违规案例。

除此之外,按照现行的要求,轨道交通公用事业ABO都是违规的,只有含有商住土地的少数展览、养老、民政,能够基本满足现行的合规性要求,具有合规的可能性。 但是他仍然不能解决土地一级开发所需的征拆资金的问题,比较类似于一种带条件带方案的土地出让,所以它的应用领域也不是很广泛。

从狭义的角度来讲,其他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就已经完全不能够起到基建融资作用了。


四、“委托运营”与任何都不存在选择切换


有些读者在后台咨询委托运营。委托运营这种想法,一般属于不涉及到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对于委托运营所支付的费用也不可能覆盖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这也是在特许经营新机制中,没有包含委托运营概念的原因。

由于委托运营与维护模式中,并不必然涉及到大规模建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投资,也不必须锁定到10年或更长甚至到40年的时间里。权力授予之后,也不是必然绝对需要在相关合同内进行排他性的设置。

如果这种运营和维护具有较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属性,那么可以按照ROT的“改建-运营-移交”方式去实施。

比如说我们在环卫项目当中讨论的,如果仅仅是政府购买环卫服务,对于供应商来说,仅仅是需要购买可移动的环卫工程机械等设备的话,那么就最多只能签署三年的政府购买环卫服务。因为如果到期,政府不续签合同的话,供应商完全可以将这些设备用于其他地区环卫服务的提供,如果地方政府签署了一个超出三年的,就像我们案例中讨论的那样,签署了7年的,甚至签署了24年的环卫合同,那就是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了,——合同的长期限,完全是为了供应商收回投资而设置的。

不过如果这个环卫项目还涉及到一些环卫业务的枢纽站等大型工程的建设,那么就需要按照有固定资产建构筑物建设的ROT, BOT等方式,在新机制系列文件的要求下按照特许经营的模式去实施了。

同样,政府进行委托运营的年限也不能超出3年,基于这个原因,导致委托运营与建设打包的EPC+O几乎无法合规操作,虽然在理论上EPC+O有其合规通道,但在现实中,全部都采取了超出3年的“建养一体化”手法,造成所有的EPC+O都是违规举债的。

所以,在政信领域,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领域,委托运营这个词是没有意义的,也不存在与其他模式之间进行切换的选择空间。


五、如果不用守法,四者几乎完全等同

从财政角度上来说,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均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属于公共资源交易(卖)。

从广义上来说,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仅有允许年限和是否涉及建筑的区别,而且,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也可以附加购买服务(纳入特许经营模式)。

所以,可以说,假如不必遵守新机制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系列相关文件规定的话,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之间,完全可以自由变换、随意选择。

但是,在新机制补贴不能补建设、购买服务不能超3年、服务不能打包工程等一系列规定的围堵下,四者各奔东西南辕北辙,完全不是一回事,也没有选择切换的余地。


六、市场化类型机制退出基建融资

从2014年开始尝试管理库PPP到2024年之间这10年,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领域里,历经了多种项目融资模式纷繁复杂的军阀混战阶段,在地方和城投平台公司、建筑施工单位、金融机构和咨询机构的多级博弈中,针对多种模式进行了千变万化的选择和切换。

到2023年末以后,已经不存在任何选择、切换的余地,除了尽量申请专项债等地方政府债券,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及专项借款等特殊性支持以外,仅有以城中村改造为主要战场的片区开发,能够实现基建融资功能。

城市更新、特许经营、EOD等其他市场化项目系列类型,依靠市场化收入,在实质意义上,已经等同于一般产业招商项目,不能为无市场化收益部分的基建获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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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第一课 基建筹资的路径选择:F-EPC?ABO?

第一节 基建筹资方式分两种:举债和融资

一、融资和举债两种筹资方式:“不需要还”和“需要还”

二、原来多年误解:举债与融资的文件提法

43号文关注的是举债,而不是融资,地方政府仍然可以融资。

三、社会资本方:关我什么事?

举债方式中的乙方,融资方式中的甲方。

第二节 为什么你总是走弯路:筹资分类和选择

路径设计【三步走】:开源增收的融资项目

一、是否财政? ——只有穿透来看财政承担的,才属于政信领域

二、挣钱/花钱(融资/举债)?

挣钱的项目用融资手段,花钱的项目用举债手段【犯得最多的错误】

三、核心要点:项目模式or金融工具?

【项目模式】PPP、购买服务、采购工程,它表述的是项目或经济合同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关系。项目模式主要是【社会资本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金融工具】银行贷款、信托,它表述的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或者说:

金融工具主要是【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一、债务型

(一) 地方债:一般债、专项债(土储债除外)、专项债的拓展运用

(二) 管理库PPP

(三) 城投债等

二、出售型——国资运营

1.融资租赁

2.TOT

(1)文件指出的模式内容 (2) 模式利弊分析

【优点】操作比较简便,资金用途较为灵活。

【缺点】其规模依赖于标的物的规模,很难合规放大和任意拓展。

【化债】类TOT模式是存量债务处置方向*

(3)与平台公司

TOT是平台公司可供选择的融资模式。在此模式中,平台既可以作为资产出让方,也可以作为受让方。这也是传闻主管部门叫停的原因。

三、购买型:采购工程、购买服务

四、股权型:片区开发

三、购买型

(一) 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工程:与PPP相比,政府采购工程的筹资方式具有年限短风险小、手续简便快捷;不过,预算约束、盈利来源、项目年限等多方面,与PPP等模式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二) 政府购买服务

1. 一般购买服务,2. 购买征拆服务,3. 采购安置房,4.搬迁贷款*

(三) 复合采购——以购买服务或购买工程为主:ABO、F-EPC

1. ABO定义、性质

(1) ABO概念的提出

(2) ABO属于政府采购行为

(3) ABO分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工程

2.购买涉及工程的服务I——ABO的合规性研讨

(1)违规情形:BT ①不可BT,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考查

(2)常见误区之一 ——“禁止打包工程(具备必需设施)”的规定①仅限于服务,②不交付情形不纳入。

(3)常见误区之二——“不能超出3年期限”的规定:是指服务完成后支付的情形,不能超出3年

2.购买涉及工程的服务II——ABO的拓展

(1)公用事业领域排他性运营的设想

对于必须提供功能的项目,可以在金融机构支持下,考虑采取排他性条款

(2)商业服务业房产方向的拓展

(3)拓展方向:采购有服务条件的工程* 案例:南京六合,保定ABO项目

2.购买涉及工程的服务III——ABO采购的实施程序

2.购买涉及工程的服务IV——ABO优缺点:便捷无约束,很难超三年

(三) 复合采购——以购买服务或购买工程为主

3.购买包含服务的工程——F-EPC

(1)与ABO不同的是,多数F-EPC属于采购工程

(2)没有服务条件的纯工程,必须按进度付款

(3) F-EPC合规垫资的前提条件:加入服务类绩效考核,服务:必须具有关联性、不可分割性

四、股权型

第三节 土地财政

(一) 为什么PPP和专项债不受地方政府欢迎?拉动固定资产投资效果不好?

(二) 土地财政的意义:高效置换低效

(三) 土地财政的替代:集体土地入市,人力财政*


第二课 违规识别:隐性债务和更严重的违法犯罪

第一节 构成违规举债的充分条件(谷子地)

造成了:

①固(gu)化或相对固化的

②滞(zhi)后的延期的支出责任

③地(di)方政府财政终将承担的支出责任

第二节 其他违规-筹融资合规审核要点

1.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2.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

3. 捆绑市场收益

4. 兜底承诺

5. 财政收入分成

6. 回购项目公司股权

筹融资合规审核要点汇编

一、政企分开等方面

二、注入资产等方面

三、融资担保等方面

四、以地融资等方面

注:参考资料(请在公号后台自取)

第三节 疑似违规举债“创新”模式大全(案例)

第四节 隐债辟谣

1. 预算与违规举债没有必然联系

2.“垫资”并不必然违规(分析投资条例)

3. 有无收益不是违规判定依据

4. 竞争与否不影响项目举债合规性

5. 跟是否形成“财政负担”没有关系


第三课 土地一级开发的监管与模式选择

第一节 对于土地开发的监管

一、地产歧视思路:土地储备Vs一级开发

(一) 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的异同及委托

(二) 财综4号文: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1)“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2) 叫停土地储备贷款, (3)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一二级联动是违规做法

(4) “积极探索”购买征拆服务

(5) 不存在: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用作还款来源的情况

(三) 8号文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四) 10号文禁止土地收入安排支出

二、89号文重启利好土地一级开发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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