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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钩沉】周大伟:法院百年路漫漫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20 19:31

正文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周大伟,旅美法律学者。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美国伊利诺大学法学院,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责编: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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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仔细留意过中国法律制度历史的人,可能不太愿意相信如下这个说法:从古代到一百多年前的中国,是没有独立的法院组织的。



中国现代司法制度并非直接从自己的历史传统中演变而来的,而是传统司法在西方司法文明的冲击下渐次转型而形成的。古代中国没有分权制度的设计,行政与司法高度合一。知县和知府,既是拥有行政管理权的地方官员,又是拥有司法审判权的法官大人,同时还是教化地方民众的道德楷模;县衙门既是地方行署的办公所在地,又是民刑案件的过堂听讯处。同时,在古代中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没有区分,即没有检察官,更没有律师。在衙门内,根本不讲究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施行刑讯逼供的现象比比皆是,完全谈不上近代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机构。加上法律的道德化及其判决的不确定性等,使古代中国的司法权的运作呈现出非理性特征。


著名旅美华裔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在他的一篇演讲中,讲到一个有趣的故事。明朝时南方某地有一个县官,上任后颁布了一条新的规则:今后凡是来他的县衙门打官司的人,过堂时无论原告还是被告,统统要先按在地上打几大板,然后再站起来陈述各自的理由。他的理由很简单,凡是到我这来打官司的,都是有辱儒道的家伙,没有一个是好东西。所以,先要让你们吃点苦头。这样一来,县衙门倒是门庭冷落、几可罗雀,可是乡间依旧是争斗不绝、盗匪横行。



有位历史学家说过,假如你要了解一个国家的状况,最好的办法之一是看它的法院以及相关的法律体系。因为,这是当时的社会关系、文化状况、国家管理状况集中体现。1810年,中国的法典(《大清律例》)第一次翻译成英文出版,英国的一份报纸《爱丁堡评论》说,看来,中国人在很多方面的知识都是不足的,我们发展很快的东西,他们都不知道。


1839年3月10日,林则徐作为钦差大臣抵达广州。在禁烟文告中,他责令外国鸦片贩子三日内必须呈缴鸦片并签署保证书,若有再贩,“一经查出,货尽没官,人即正法,情甘服罪”。当时很少人想到这个文告竟为日后中英冲突埋下隐患。从中国人的立场来看,林则徐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对,中国官人自古以来就是这种思维方式和一贯做法。但是,英国人却强烈抗议。英国人的逻辑是,一个人犯了法,必须经过法院的合法程序进行审判,根据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程度给予恰当的处罚。而“人即正法”,未经合法审判就被处死,显然有违英国人的程序正义的原则。可当时中国的“法院”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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