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域比较视野下的法律民族志研究
贺雪峰教授在大量的农村田野调查经验的基础上,发现农民在大部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中都很难构成独立的行动主体,核心家庭、联合家庭、小亲族、户族、宗族以及村民小组、行政村等群体才是农民生活中的行动单位,而且在不同的农村区域占主导地位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是不同的。他从认同与行动单位的视角切入,发现同一区域的村庄在生育观念、非正常死亡率、住房竞争、老年人地位、姻亲关系强度、第三种力量、村内纠纷状况、价值生产能力等村貌上,以及群体上访、计生工作、干部报酬、一事一议、农民负担、村级债务、选举竞争等村治上有很大的趋同性;而不同区域的村庄则差异很大。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他对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有了整体把握。实践表明,这种以代表性村庄为考察对象展开的区域比较研究,对于研究制度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基础有重大意义。罗兴佐结合自己参与主持的湖北荆门五村的水利实验,就水利供给与村庄的关系作了具体研究,他关注了不同区域、不同社会文化基础的村庄与水利供给这一政治社会现象的关联,为制度的社会基础区域比较研究提供了一个范例。
这种区域比较研究为我们了解中国基层的整体状况提供了一个开放性的总体框架,也对我们解决法律民族志的代表性问题大有帮助。既然在现实中,同一区域的村庄在村貌特征和村治特征上表现趋同,而且在历史中,同一区域的村庄也分享了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结构、文化方式、生活经历等,那么民族志研究的代表性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一个村庄民族志虽然不能代表整个中国,但它也不只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村庄,而是能够代表一个特定的区域。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我们这里谈论的区域比较,主要是一种方法和视野,目前还不涉及在中国农村明确划定区域。因为当前我国社会实证研究还比较薄弱,理论提炼不够,水平还比较低,我们对中国农村还缺乏全盘、深入的理解,因而缺乏明确划分具体区域的能力。我们在有限的实证研究中强烈地感受到了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性,因而相信,在实证研究不断加强,理论水平提升到一定高度后,我们可以先尝试着提出一个比较粗糙的区域性差异的框架,然后再在后续的研究中不断修正它,逐步完善它,到一定程度,我们或许就能得出一个较为细致的框架来。
学者董磊明注意到,当前的大多数纠纷调解都是将研究对象从具体的村庄中抽离出来,在村庄之外讲述村庄生活的故事,导致很多的农村调解研究实际上与农村无关,农村只是为他们的研究提供了支离破碎的素材,这类研究无助于理解广大的中国农村,研究者并没有考察纠纷在乡村社会中的位置和意义,也就不可能关注到村落和乡村社会本身,这种农村纠纷调解研究,根本上是一种“黑板上的纠纷调解”。因此,当前农村纠纷调解研究应当把事件放回村庄,并进一步放到区域比较中去,从而理解和把握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乡村社会。
法律民族志研究必须对乡村社会的法律现象进行语境化理解和区域比较研究,必须结构化地理解各种村庄现象,形成对村庄的整体认知,从而理解法律现象与其他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之间的关联。在法律民族志研究中,选择一个村庄的内生性法律现象因素作为视角和切人点,并通过它树立起不同区域的个案比较视野,由此既能加深对个案村庄的理解,又能发现法律现象的区域差异与共性。这样,通过一定数量村庄的法律民族志的研究,就能在农村层面上达致对中国经验和中国法律的全面理解。
法律民族志研究就是要在村庄中研究法律,村民的法律生活发生在特定的时空坐落里和特定的村庄生活逻辑中,是村庄生活的一个侧面,它同村庄的其他社会生活是纠缠、交融在一起的,我们不能简单、粗暴地把它从村庄日常生活中剥离出来。村庄是一个自洽的伦理共同体,我们应该从村庄的社会生态中寻找村民法律生活的逻辑。就纠纷解决而言,如果我们抛开村庄生活,而只关注上纠纷本身,就很难真正理解村庄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其背后的逻辑。为此,我们必须进人具体的村庄生活之中,既关注矛盾激烈、曲折、“故事性”很强的事件,又不能忽略潜伏着的没有外显的矛盾;既要了解具体的纠纷过程及其前因后果,又要关注纠纷所导致的村民之间日常关系的分化组合;既要关注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国家法层面的是非曲直,又要关注围绕着具体纠纷的各种舆论,以及纠纷在村庄伦理层面的意义。孟德斯鸠曾结合政体、地理、气候、宗教信仰、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等因素来研究法律现象,今天我们研究乡村法律生活时,同样需要对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的村庄生活进行把握,借助于村庄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社会环境、村落文化、村治状况等来理解村民的法律生活。
回到村庄和村民生活中理解法律现象,不但能加深对村庄法律生活的理解,还能通过法律生活来加深对村庄的理解,加深对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理解,从而最终加深对中国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的理解。因为,村民的法律生活往往能深刻反映出村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状况。村庄的常态是平静如水的生活,只有在法律事件中,人们才很容易清晰地观察到其中的隐秘。在村庄法律生活中,我们往往能清楚地看到村民对是非曲直的理解,对国家法律的认知,对正义价值的解释,对生活意义的生产,对村落共同体的认同程度,能看到村落伦理规范的规则、力量及运作,村庄的开放程度,能看到村庄中利益冲突以及各种不同力量之间的较量,而所有这些是平静如水的日常生活所难以反映的。
法律民族志是在长期田野调查的基础上研究一个村庄的法律现象与村庄结构、村庄生活之间的复杂关系,它不但主张在村庄结构和村庄生活中研究村庄的法律现象,同时还主张通过村民的法律生活来研究村庄,主张通过村庄中的法律现象来认识村庄结构和村庄生活的逻辑。因此,法律民族志的研究特别关注三个构成要素:一是村庄中的法律现象和法律生活,二是特定的村庄社会结构和村庄生活逻辑,三是特定村庄社会结构和村庄生活逻辑对立法和村庄规范的反应过程与机制。综合考察这三个构成要素以后,我们就可以大致了解一定区域内法律制度运作的社会基础状况;综合考察不同区域后,我们就能大体了解全国范围内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状况,从而也可以在政策层面估算一项立法在不同区域乡村中的实际需求、贯彻这项立法的难易程度、立法按照预期运行的成本和收益,并预测法律生效后的实施状况,等等。
村庄中的法律现象和法律生活,既包括立法在村庄社会的特定政治、法律、社会后果,也包括立法之外的村庄内生规范现象。村庄内生规范现象是村庄法律瑰象和村民法律生活的一部分,当前中国法律体系在特定村庄中造成的政治社会后果也是村庄法律现象和村民法律生活的一部分。村庄法律现象和法律生活具有复杂而丰富的结构,正是不同区域呈现出来的十分不同的法律现象和政治社会现象,使我们可以直接感受到中国乡村的区域性差异。而以法律民族志等多种方式探求构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和机制,则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任务。
村庄社会结构不只是指村庄社会层面的结构,它包括构成村庄特质的各个方面,如种植结构、经济结构、聚居方式、村庄集体经济发展状况、村落地理、村落文化、村庄历史等。
不同的村庄特质之间具有复杂的因果关系及相关关系,不同村庄的不同法律现象和法律生活可能与此相关,这些可能对法律现象和法律生活产生影响的村庄特质总称为村庄社会结构,或者村庄结构。对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村庄内生规范,村庄社会结构中的不同特质会作出不同的反应,对法律现象和法律生活的不同影响从而凸显出来。村庄生活的逻辑也会在这种反应和影响中凸显出来。比如,中国南方村庄总体来讲更具内聚性,因此,自上而下的立法和政策在村庄层面实践时,更加可能作出有利于村庄而偏离立法和政策本意的调整,而北方村庄总体来讲内聚力较弱,自上而下的政策因此容易在村庄层面贯彻到底。村庄社会结构这一要素的要义是,中国农村是非均衡的,不同村庄社会的结构具有巨大而丰富的差异,只有我们对村庄社会结构中的这种差异有了清晰的研究,我们才可能对法律在不同区域村庄的运作有着比较基础上的深刻理解。
不同村庄的法律现象是不一样的,这是由村庄社会结构决定的。不同村庄社会结构对法律现象的反应过程与机制不同,因此,相同的法律现象在不同村庄的反应过程和机制也有所不同;而且,不同的法律现象在同一村庄遭遇到的村庄结构因素的差异,也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反应过程与机制。先在区域比较的视野下发现不同村庄的法律现象和法律生活是不一样的,然后具体考察不同村庄的不同结构因素对特定法律现象作出反应的过程与机制,由此凸显出特定村庄类型的差异及其对具体法律现象反应的特殊过程和机制,再更抽象地考察不同类型村庄对不同法律现象作出反应过程与机制的倾向,这样我们最终能在村庄类型与一般性的法律现象之间建立联系。举例来说,税费改革前,在同样的法律和政策之下,经济发展水平相差不多的不同地区农民的实际负担状况却有很大不同,学术界大多倾向认为这是由于地方政府作为不同所致。这个意见不是没有道理。问题是,所有地方政府都有追求扩大财政收人的冲动,而为何实际差异却如此之大?如果我们考虑了村庄社会结构,即在村庄层面农民组织起来利用法律和政策维护自己利益能力的差异,就很容易看到,在那些农民组织能力较强的地区,农民可以凭借于己有利的法律和中央政策与地方政府抗争;而在那些农民组织能力很差的地方,地方政府就能不顾法律与政策而成功地扩大自己的财政收人,农民负担也因此变得沉重。
以民族志方法来展开对村民法律生活的研究,能对村民法律生活作一个整体的把握,在此基础上进行不同区域的比较研究,能对中国乡村社会的法律状况及其社会文化基础有一个整体的关照。具体民族志中对个案村的研究结论不能贸然上升为一般,但是在区域比较下通过个案村的研究,一方面能获得灵感,形成真正的问题意识,同时在大量个案研究的基础上能形成对中国基层社会区域性差异的整体性认知,由此将中国农村划分为若干不同的文化生态区,再对每个区域之间的典型个案进行比较研究。这样最终不但可以对不同文化生态区域的村庄的法律生活作出具体的理解,还能对中国乡村社会法律生活及其社会文化基础的共性作出总体性判断。
当我们对当下转型期的中国乡村性质有了深刻的认识,对中国乡村社会法律生活及其社会文化基础有了总体性判断时,我们就能在宏观上把握它,从而有可能指向法律实践。因为有了质性的认识,我们就能认识到中国法律实践的关键性因素,从而有可能获得把握法律实践的种种相关因素。从质性研究中获得了对各个区域的乡村治理和法律实践状况的深刻把握后,我们一方面能有效指导中国的法律实践,另一方面在本土经验上建立中国的法律社会学也有了可能。只要我们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紧扣当下中国的问题,紧扣时代提出的问题,只要问题的前提、提问的方式、答案的性质都是当下中国的,在此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我们定能找到解决中国问题的本土方法,从这个意义上看,也就有了本土化的社会科学。这样,法律社会学的知识生产机器实际上已经渗透进了广阔的中国田野中。
作为一种专题民族志,法律民族志往往聚焦于村民的法律生活,甚至村民法律生活的某个方面。因此,这种研究就更需要大量细节,在这些细节基础上才能够发现村民法律生活的隐秘。尽管如此,在田野考察和研究中,我们仍然需要用整体的观点来观察村落,应当将截然不同的现象观察综合起来,创造出“文化”或“社会”的整体架构,把它作为理解专题内容的语境。另外,法律民族志研究需要强烈的问题意识,这需要在系统而扎实的学术训练中逐渐培养。通过对立法、司法、执法实践的观察,培养问题意识,并依托这种问题意识在村民的法律生活中进行观察与体验。在对法律现象的关注中,我们就能熟悉当前法律实践所面临的热点问题和重点话题,并知道不同知识背景下的学者的具体主张,我们个人的民族志田野经验又告诉了我们什么?有没有可能同其他学者进行讨论?在什么角度上展开讨论?如果没有对法律实践问题的关注,我们很难发现真正的问题;没有民族志田野工作的艰苦积累,我们也不可能真正获得田野经验。
法律民族志研究获取田野经验的途径主要是参与式观察和深度访谈,实践中往往是这两种方法的结合。参与式观察具有诸多的优点:调查者长期生活于调查的社区,与当地人相处,容易获得当地人的信任并获取第一手材料,能够相当熟悉当地发生的事件,更好地从当地人的角度去了解其生活意义,更好地理解当地的社会结构及社会文化中各种因素之间的功能关系。但参与式观察往往要求一年以上的时间,这对法律社会学研究者而言有些苛刻。况且,法律事件的发生与时间和季节关联并不大,一年内发生的法律事件也往往并不多,不足以进行法律民族志的研究,因此,在实践中,深度访谈是更为重要的法律民族志田野调查方法。深度访谈要求访谈者事先对被研究地区的文化和被访者的日常生活有一定的认识,然后以“悬置”社会科学知识体系的态度进人现场,以日常生活及生活史的结构为结构展开访谈,让被访谈者进人一种“自然”的状态,以发现问题,追究问题,从而进行全方位观察,最后在反思性的基础上讨论访谈者的目的、动机和访谈个案的真实性及其普遍性意义。如果调查者能够竭力保持一种反思的状态,竭力让自己的思维放开,将已有知识本身的逻辑置于一边,而竭力从访谈者本身的逻辑,从实践的逻辑,来发现自己已有理论逻辑的破绽,深度调查终会有所收获。在这种情况下,访谈将不仅仅是单纯搜集资料的过程,也是研究的一个环节。
法律民族志研究反对在没有质性认识之前开展问卷法或统计学研究。问卷法和统计学方法具有很多优点,其调查结果规范化、数量化,在调查中花费低、耗时少、速度快,调查范围广,适合于用计算机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等。但题它在质性判断上具有很多缺点,它容易受人为因素如反应的偏见、防御的策略等的影响,难以获取足够详细的信息,难以了解调查对象的态度和动机等较深层次的信息,容易产生信息误差,此外,它还要求调查对象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够准确理解问卷内容。因此,在村庄中就法律问题使用这种方法展开调查,常常不但不能完成调查任务,甚至得出误导性结论。当我们确实需要就某一法律问题在农村地区展开广泛的调查时,针对专题问题分区域选点进行短暂的深度访谈也往往比问卷和统计方法更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