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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亿合同诈骗案,无期变无罪!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13 11:05

正文

   

2021年接案之初,吴老师说这个案件没有中间地带,要么无期、要么无罪,纵观整体事实来分析,无罪的概率较大,一语中的,3年后这个标的额特别巨大的合同诈骗案,终于以无罪判决的方式给予我们最大的欣慰。

我们曾经将该案的无罪判决书让一位退休的资深公诉人看,他指着这份100页的判决书说,这不是判决书,这就是一本诈骗类无罪辩护的教科书。是的,这是一起集程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全部争议于同一案件的无罪案例。且程序辩护和事实辩护基本被合议庭采信的无罪判决,辩护过程的艰辛,很难用语言描述。该案涉案金额超3亿多,由法天刑辩团队吴丹红、赵德芳、吴昙、靳法扬四位律师联合代理辩护,团队的力量是巨大的,无罪辩护,互相配合是必需的。

青海省高院作出的该起无罪判决将对于商事行为在刑事司法中的裁判认定起到示范性作用。一起最高法生效民事判决与一起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刑事案件之间的较量,终于在多年后以无罪的方式落下帷幕,该起案件也是北京首天律师事务所新成立以来的首起重大无罪案例,会激励着我们在刑辩的道路上勇敢前行。

一波七折的合同诈骗案

2013年彭某明、彭某辉以2.7亿元价格将公司转让二人60%的股权给林某青,双方办理完全部股权转让变更等手续,林某清也开始了生产经营行为,期间获利近亿元,林某青在未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且向彭某明、彭某辉借款未还的情况下,于2015年向青海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变更股权转让价款,并提出彭某明、彭某辉涉嫌诈骗。青海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彭某明、彭某辉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并支持了彭某明、彭某辉的反诉请求,判令林某青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林某青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维持青海省高院的民事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如此清晰的案件,竟然无端引发出一起“一波七折”的刑事纠纷。

第一折:青海省高院以及最高法在审查全案后认为彭某明、彭某辉不仅不构成诈骗,甚至连民事欺诈都不构成,然而,败诉方林某青利用私人关系却在公安机关成功立上了案,摇身一变成为被害人,公安机关侦查了足足两年,2019年海东市检察院仍认为案件不构成诈骗罪,并列出十点不予批捕的理由。

第二折: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作出数月之后,公安机关再次强行立案移送,此次海东市检察院未扛住压力,在十点不予批捕理由未查明情况下,得出相反结论,以诈骗罪对彭某明、彭某辉进行批捕。    

第三折:2021年1月海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决彭某明、彭某辉构成诈骗罪,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彭某明主犯判处无期徒刑,彭某辉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第四折:2021年10月吴丹红律师、赵德芳律师介入该案二审,代理一号被告人彭某明,二审中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重大程序违法问题,案件中关键证据在一审时未予质证,向青海省高院成功争取到将案件发回重审。

第五折:案件发回重审后,彭某明及其家属继续委托吴丹红律师、赵德芳律师代理一号被告人彭某明,彭某辉及其家属委托吴昙律师、靳法扬律师代理二号被告人彭某辉。发回重审的一审,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改判,去掉其中一起诈骗事实,并将诈骗罪罪名改为合同诈骗罪,彭某明由无期徒刑改判为十年有期徒刑,彭某辉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八年有期徒刑。

第六折:结果虽然改判并大幅度减刑,被告人和辩护人仍不服,上诉至青海省高院,海东市检察院也抗诉至青海省高院。二审开庭前,海东市检察院又撤回抗诉。

第七折:二审经过两次开庭审理,青海省高院调取了辩护人申请的证据材料、并允许关键证人出庭、被害人出庭(被害人本人临时拒绝出庭,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三名合议庭成员精确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并对被告人及被害人一方进行细致、专业询问,案件得到充分、细致审理。经过二审庭前会议、两次正式开庭,2024年11月5日,青海省高院最终判处彭某明、彭某辉合同诈骗罪无罪。    

         

 

                 该判决的指导意义
    一、明确了程序正当原则

    该起案件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乃至一审审理均存在程序违法。现实中不乏有些人动用私人关系让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本案是经青海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可的民事纠纷,而公安机关轻易地就给最高法判决认定的败诉方立了刑事案件,之后就给合同相对方动用侦查手段。刑事手段这么轻易地就插手了经济纠纷,这难道不是公权力的滥用吗?连立案都不合法,侦查过程和侦查结论怎么可能合法,毒树之花结出的必然是毒树之果。

    二、事实认定以及证据采信的准确性

原审法院认定彭某明、彭某辉隐瞒了金矿备案的数据,根据林某青陈述以及部分证人证言认定彭某明、彭某辉在谈判过程中提供了虚假考察论证报告,从而认定彭某明、彭某辉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而这一事实,辩护人在一审、二审中均逐一对证据进行了详细质证,明确提出了案件中的证据问题以及原审法院证据认定与采信证据方面的错误,言词证据存在大量矛盾,根本无法互相印证。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林某青没有受到任何欺骗,不仅如此,林某青还从中生产经营获利。且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也证实金矿具有巨大开采价值。辩护人同时也申请了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以及申请被害人林某青出庭当庭对质,二审法院秉承着查明案件事实的态度,通知了上述人员出庭,其中林某青原本已经答应法庭出庭,却在出庭前一天反悔,仅由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在上述证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下,法庭进行了详细调查,事实真相也逐渐清晰、明朗。最终认定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彭某明、彭某辉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刑事案件中常见的问题之一,也是很多案件存在的通病,就是针对指控事实不加分析、不加甄别地堆砌、罗列证据,甚至很多不具备证据资格、证明力的证据依然可以在举证时“凑数”,而很多有罪判决同样不加甄别地照单全收,作为定罪依据。青海省高院此次对辩护人质证意见的重视,为各地法院应如何采信证据做了很好的范例。

    三、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本案从合同诈骗罪到诈骗罪又到合同诈骗罪,最后到无罪,其中涉及一个问题,即法律适用的关键问题。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将诈骗罪改为合同诈骗罪,多了合同二字,就意味着合同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彭某明、彭某辉与林某青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根本没有提到以黄金储量作为作价依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即使谈到过储量问题,也顶多是价格的参考因素之一。更多的还包含了其他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包括配套企业设备设施、土地、厂房等等。这一点在青海省高院和最高法的民事判决中得以体现。    

原审法院将双方协议中都没有约定的内容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的依据显然是错误的,好在最后青海省高院真正守住了底线,准确适用法律,认定彭某明、彭某辉无罪。     

   

 

这场胜利不是辩护人独自的狂欢,而是一场法律职业共同体关于正义实现的盛宴

这起合同诈骗罪的无罪来之不易,是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和当事人及其家属,以及在以前的文章中不止一次提过,一起案件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处理,从来依靠的不是单一的力量,坚定的当事人及家属、专业敬业的律师、公平公正的检察官或法官,以上要素缺一不可,才能取得好的结果。

本案中,青海省检察院作为二审出庭检察员,虽然立场不同是作为指控犯罪的一方,但同样在专业方面展现了较高的专业水准,对于案件中确实存在的问题也能够相对客观公正地发表观点,是一个可敬的对手,控辩双方尽管立场不同、观点不同,但互相只会针对事实和证据发表专业意见,没有任何上升到个体、身份的不尊重。彼此阐述的不同观点都是为了让合议庭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倾听各方意见,给出最后专业的裁判。这次的庭审真的精彩,是真正能够体现一个公正法庭中控辩双方以及合议庭各司其职的敬业态度,真正能够看出各法律职业共同体办理的不只是一个案件而是他人人生的同一目标。    

我们经历了各式各样的“法庭”,也见过有法官中途离席、庭审漫不经心,剥夺辩护人合法权利,甚至对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等等情况,在这么多光怪陆离的庭审中,该案的合议庭以及二审出庭检察员的职业素养真心值得称赞,只是可惜没有庭审直播,否则此次庭审真的堪称教科书一样的存在。我们相信这起案件对于司法部门在审查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方面能够起到示范性作用。

青海省高院这次对待案件的态度、精神,真正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希望,法律职业共同体从来都不是对抗,我们可以立场不同、职责不同、观点不同,但是法律共同体目标应该是统一的——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平公正。   

 

    

 

  (执笔人:吴昙律师)      

吴丹红律师:这是法天刑辩团队合力作战的成果。从2019年开始,我改变单兵作战的辩护,带着团队成员征战新疆巴里坤、四川内江、青海西宁、江西九江、江苏连云港等地,我们在多被告人的案件辩护中精诚团结、同气连枝、互相支援,都取得了不俗的战绩。这种团队作战避免了以往有些案件中主要被告人的辩护人因为辩护思路或辩护意见存在冲突而内耗的问题,弥补了个人思维的局限,可以形成更大的合力。该案我们观点一致,协同作战,火力全开,虽然一波几折,但结果令人惊喜。回想我和几位律师飞赴大西北,总是开庭前挑灯备战,有时我们为找到一个好的辩点而激动不已,有时又为某些办案人员的暗箱操作义愤填膺。三年以来,往返奔波,苦心孤诣,至今都没有领略过当地美好的自然风光。从无期到无罪,最终裁判文书体现出来的不仅是刑期上的重大变化,还有对正当程序的尊重,对辩护律师的尊重,都令我们振奋。年轻的

团队成员也在大案的锻炼中迅速成长。

         

 

赵德芳律师:这是一起无期改无罪的合同诈骗案,该案的原一审为其他律师团队代理的,彭某明的原刑期为无期,彭某辉的刑期是15年。我和吴老师接手代理后,制定的二审辩护方案为程序辩护为主,争取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开庭时,我们将一审程序违法的情形一一指出,青海省检的出庭检察员表示认可我们的观点,也建议合议庭发回重审。据旁听人员说,当天有几个侦查人员在旁听,听到此处拿起包包离开了法庭。发回重审后我们团队的吴昙律师和靳法扬律师也加入辩护,我们制定的辩护策略是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并行,最终打掉一个亿的犯罪金额,刑期大幅度下调,再次上诉后,合同诈骗罪终于被认定不成立,判决无罪。这原本是非常正常的民商事合同行为,林某清本为合同违约方,民事官司打到最高院皆输,不知其用了什么神通让海东公安以诈骗犯罪立案。刑事案件经历了4年多漫长进程,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让人唏嘘。该案最终无罪的结果让我们感受到了青海高院的担当,不仅实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还可以指导全国类案的正确办理,是对中共中央三中全会特别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大政方针最好的响应。     

 

吴昙律师:近年来,围绕民营企业家的罪名层出不穷,尤以(合同)诈骗,涉黑涉恶居多。很多人不惜违法动用“关系”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导致许多民营企业民不聊生,造成当地民营经济受到恶劣影响。该起案件最初便是所谓“被害人”利用扫黑除恶政策对涉案两企业家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多次变更罪名最后以诈骗立案。本案从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历时四年之久,我们从接案时就认为这是起无罪案件,期间往返了无数次青海,经历了青海高原的春夏秋冬,程序之辩、证据之辩、法律适用之辩,所有辩护人拼尽全力,终于换来那一句无罪判决,终,念念不忘必有回响。青海高院也以裁判践行了习主席之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身边!青海省高院的公正与担当堪称全国表率。  

每一个好结果背后都是团队无数的付出与努力,我们无法沉浸在已实现的成功里,只能奔赴下一场个战场,全力完成下一次使命。这早已不是团队的第一起无罪,更不会是最后一起,继续前进,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靳法扬律师:无罪辩护是一场漫长的马拉松,对于当事人及家属、辩护律师无疑都是艰难的过程,纵观全案从立案侦查、检察院不批捕到重新批捕、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又上诉,历时多年。罪名从合同诈骗罪变为诈骗罪,再由诈骗罪改判合同诈骗罪,反复更替,最终获得无罪判决,回想起来不禁感慨万千。这起案件最终无罪并不是辩护人的个人功劳和胜利,一起刑事案件最终无罪的影响因素很多,首先案件本身需要有较大的无罪辩护空间;其次离不开当事人及家属的不懈努力,信任并配合律师做好庭上庭外的辩护工作;再次离不开尽职尽责的律师及律师团队,我们团队之所以成功办理了几十起无罪案件,离不开团队成员认真负责和彼此的默契配合;最后无罪判决更加离不开客观、公正的司法工作人员,本案作为一起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件得以最终纠正,离不开二审法官、出庭检察员对于司法公正的坚守,可以说每一个无罪判决都是法律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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