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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真发票”引发的诉讼案!

赛柏蓝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11-02 00: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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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收取一张发票并入账,经核实发票为真票,但涉案发票来源非法、属违规转让,且该企业未能提供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其他相关资料,当地税务机关稽查局对其处以追缴企业所得税及罚款的决定。该企业不服稽查处理结果,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均未获支持。 本案是由一张发票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却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广州地税某稽查局(以下简称被告)对A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开展纳税检查 ,发现原告2008年12月收取了外地某建材贸易部(以下代称B公司)开具的一张发票并入账,发票明细为购买建筑模板,金额99.3万元。

原告称业务真实,并提交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购料进货单、模板工程汇总表、单位工程施工日志和支付货款的支票等资料。 被告深入检查后发现, 原告存在一系列有违正常商业交易常理的情况: 没有购货合同,支票直接背书转让到其他5家企业,货款没有直接进入B公司账户,提供的送货单只有经手人签名而没有送货单位盖章等。被告随后向B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发出协查函,对方复函确认涉案发票是真票,表示是由其发售给B公司,但是B公司将发票联非法出售给他人,发票存根联(销售空调,金额1115元)与发票联不一致;B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已于2007年7月向公安部门移送该案。复函同时明确,B公司已于2008年8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2009年9月被注销税务登记。随后,被告发出《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要求原告在限期内提供购货合同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以证明该业务的真实性。在限期内,原告未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决定追缴原告企业所得税24.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对原告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入账的行为处以8000元罚款。原告不服,先向广州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后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未获支持。

双方争议

在本案中,一些关键问题原告和被告存在争议。

其一,成本是否真实。 原告认为,购买建材没有签订购货合同,是由于此类材料都是现场交易,已经有发票、支票、进货单、施工日志及月份进度表等凭证相互印证,且日期与数额一致,成本真实,理应作税前扣除处理。被告认为,鉴于原告未签订购货合同;送货单仅有经办人签署姓氏,没有具体姓名,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未能提供建筑模板的验收入库记录;涉案发票来源非法,交易对象并非B公司等情况,原告99.3万元购料支出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但未认定原告购料业务虚假,否则应按偷税处理。

法院认为,原告经责令限期提供资料仍无法提供购货合同,且其提供的支票存根、施工日志、记账凭证和送货单等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证实购买99.3万元建筑材料的事实,原告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票据是否合法。 原告认为,2008年8月开票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只是税务机关内部认定,不产生对外公示效力,其2009年9月才被注销税务登记,原告2008年12月取得发票为合法取得。原告先后两次向国税局查验发票真假,均被告知为真票。原告获得的发票是真票,记载的交易事项、数额真实,开票方存在问题不影响原告支出项目的真实、合法。被告则认为,B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复函确认了涉案发票属违规转让。违规转让的发票不能作为扣除的合法凭证。法院认为,被告的观点合理合法,据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其三,单张发票涉及的成本是否应该单独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告认为,即使没有任何凭据,建筑工程必然需要购买建筑材料,税务机关应依职权核定成本,而不应对涉案发票所记载的99.3万元建材款全部不予税前扣除。被告认为,原告的情况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不能对单张发票涉及的成本单独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核定建材支出成本税前扣除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

通过本案,至少给我们三点启示。

第一,处理企业所得税应审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 在本案中,两级法院都没有把发票的合法性问题作为审查被告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方向, 除了审查发票的合法性,还审查了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 ,最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购买了99.3万元建筑材料。

第二,要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在调查程序中已给予原告进一步提交有利证据的机会,切实保障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但原告未能提供有利证据。因此,在原告与被告就发票合法性问题以及业务真实性问题发生了巨大争议时,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关于发票合法、业务真实的说法。

第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应综合分析相关证据。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政行为充分考量了证据和现实环境,具有合法性、适当性。一方面,被告并没有直接认定原告的购料业务虚假,因而没有定性原告偷税并作出相应处罚,已考虑了原告确需建材,且财务人员两次到国税局查验发票的事实。另一方面,原告对违规收取发票负有重大责任,且交易对象事实上不是B公司,原告也无法证实相关支出的真实性,故依法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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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涉税关键问题如何进行有效处理和正确评价?医药企业如何进行未雨绸缪,做好相关的业务规划工作?这些都是摆在医药企业财务人员面前的现实“考题”!为此,11月28-29日赛柏蓝特邀 在职税务局老师 在上海召开“两票制+营改增+金税三期,药企税务风险管控与稽查应对研讨”,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 第一部分  两票制与金税三期叠加,新形势下药企税务筹划与风险防控方法

  • 第二部分  营改增+金税三期+两票制,药企与 CSO 合作税务筹划与风险防控

  • 第三部分  营改增+金税三期,药企支付报酬税务风险控制与纳税规划

  • 第四部分  营改增+金税三期,医药企业票据实战操作策略

  • 第五部分  营改增+两票制,药企/CSO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风险控制与流程优化

  • 第六部分  营改增+金税三期,医药企业反避税调查和自查风险补救策略

  • 第七部分  医药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个税+其他税税务稽查认定与应对

  • 第八部分  税务稽查主要方法与药企纳税评估自查重点方向

  • 第九部分  税务稽查结论分析应对与以案说法税务诉讼案例的启示

  • 第十部分 营改增+金税三期,税务稽查流程与案例分析借鉴


【课程收益】

  • 主要针对企业常见财务处理中的涉税热点难点问题展开分析,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法,并提供成功的解决案例,以提高企业在面对税改新政实施,合理规划账务处理和业务流程,控制财务风险为目的。

  • 实用性强:税法的运用与案例相结合,例举大量的案例进行深入的剖析,注重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加以分析总结,以便举一反三,学以致用。

  • 授课讲师均长期从事税务稽查或相关工作,所授内容完全是处于稽查的视角——事实上,稽查看到并判定的问题才是税务问题。

  • 通过大量的真实案例来提示税务风险点,真情、实景。

  • 按正常的检查思路讲解税务风险点,让财务人员能换个角度看自己可能存在的税务问题。

  • 讲师现场模拟检查过程,让财务人员现场体验被查感受,以增强应变能力。


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

主办单位:赛柏蓝

策划执行:北京赛柏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会议时间: 2017 年 11 月 28-29 日

会议地点:广州(具体酒店会前一周另行通知)


建议参会对象

医药/医疗器械企业总经理、财务/税务总监、财务/税务主管、财务/税务部长、税务/财务经理、营销财务等,建议同一企业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营销财务一同参会效果较好。


会务费用及汇款账户

出席会议代表的学习费、资料费、税费共计3980元/人。交通、食宿自理。

11月15日之前报名并汇款可享受3800元/人优惠价格;会前汇款者,可享受3900元/人优惠价;亦可现场缴费(现场缴费无优惠)。

赛柏蓝往期两票制会议客户参会可享受3500/人,三人(含)团购价3200元/人。

会务费用可提前汇款至本次会议的执行单位,账号信息如下:

户 名:北京赛柏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帐 号:110 925 325 410 5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二旗支行

(汇款请注明:税务风险稽查+参会人员名字)


联络方式

咨询电话:400-1000-198、010-62982530

QQ咨询:2885606862

邮件报名:[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及手机:

尤 尤 13810736873

王显龙 15810687559

韦丹悦 13810773001

路芳芳 13810476100

姜佳乐 13810344596

陈  晗 13810475100

刘天浩 13810713971


【学员反馈】


(上图为 会议 微信群学员课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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