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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 | 第四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

国际商法  · 公众号  ·  · 2024-12-06 12:34

正文

2024年11月30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第四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联合主办,金杜律师事务所协办。
第四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以“‘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新十年:理念、目标和措施”为主题。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黄宝印,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WTO上诉机构前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等出席论坛。论坛开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梅夏英教授主持。
(主持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梅夏英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黄宝印在开幕式上致辞时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开幕式主旨讲话中指出,要树立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标杆,共同打造落实全球发展倡议的样板。因此,以“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深刻的时代价值与现实意义。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后,在新形势下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深入研究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要求,特别是加强法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需要我们开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深入系统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自成立以来,充分发挥智库作用,积极参加立法和司法咨询活动,为我国涉外立法和涉外商事审判提供学术支持,成为引领国内“一带一路”法治研究的重要基地和法治研究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
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在致辞中表示,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同时,需要重视当地法律法规及特殊规则。目前,金杜律师事务所已经为上千个“一带一路”项目和事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参与了多个“一带一路”六大走廊重点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均属于具有重大经济和政治影响力的标杆项目,在争议解决方面及合规法律服务方面同样经验丰富,项目多次入选 “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典型案例。此外,金杜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视培养和引进优秀的人才,以更好地服务于日益复杂的国际法律市场,共同推动中国涉外法治的发展。
中国法学会张鸣起副会长在致辞中表示,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已经成为法学界尤其是国际法学界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与国际经贸规则研究领域的年度性和标志性活动,为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可持续的交流平台。张鸣起副会长就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出建议:第一,应当突出重点,在强弱项、补短板上下功夫。我们应当把涉外布局中的短板、弱项作为“研究”的重点,多下功夫,多做文章,多建言献策。第二,应当守正创新,积极应对挑战。第三,应当强化交流合作,持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要注重提高培养的质量,重视在研究平台、项目科研中锻炼、培养人才,在增强人才队伍建设上多作贡献。

开幕式后,论坛进入主旨发言环节。该环节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左海聪教授主持。WTO上诉机构前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教授、外交部条法司尚宝玺副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区域开放司蔡达、复旦大学法学院马忠法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黄世席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许庆坤教授就“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新十年的理念、目标和措施进行了主旨发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勇教授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永红教授担任与谈人。
(主持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左海聪教授)
WTO上诉机构前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教授就“一带一路”法治与中国的国际法理念发表观点。赵宏教授表示,“一带一路”建设过去十年取得卓越成就,开创了世界和平发展、国际合作的崭新方案、推进全球治理的新尝试。随着中国不断发展壮大,要处理好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不仅在实体经济方面为世界做贡献,还要在思想层面为全球化提供新的思路和理念。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超越了迄今为止人类已有的共同体理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强调了国家间相处的相互尊重、公正、自由、亲诚、惠容等更高的价值观。在全球化遇到困境的新形势下,中国在国际法实践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应推动全球治理和国际合作,提供公共产品,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学者站在新时代和新的历史起点,应在批判法学、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国际法史等研究基础上,为国际法未来的发展提出新的构想。
外交部条法司尚宝玺副处长以“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合作:新进展、新展望”为题分享观点,从织密“一带一路”规则网络、打造与“一带一路”共建国法治交流平台、强化对企业“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支撑等方面介绍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相关工作进展,并从持续打造“一带一路”法治公共产品、完善条约保障体系、丰富涉外立法、夯实拓展我国法治朋友圈等方面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出建议。
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就“一带一路”是多边主义的新尝试分享了观点。他首先指出,追求多边主义的原因在于多边体制可以更有效地应对人类社会所共同面对的现实问题、更好地实现成员国的共同努力、可公平地惠及成员方并有益于国际社会。其次,建立或维系一个多边体制仍具有挑战性,对于WTO目前的困境,与其说是WTO体制的缺陷,不如说是国际法的缺陷。再次,“一带一路”多边主义新在何处?一是合作方式基本上采用“一对一”的模式,二是“一带一路”合作的依据主要是“软法”,三是“一带一路”多边合作已经形成政府规划、市场引导的机制。总之,“一带一路”建设不仅为沿线各国及其他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机会,也是多边主义的新尝试。既然是尝试,就应该允许存在不完美,就存在着改进的可能性。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就法治“一带一路”对国际法治的创新路径分享观点。他指出,地缘经贸关系带给“一带一路”建设的挑战和国内外环境不确定性的上升使得“一带一路”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对于如何精准解决“一带一路”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他建议:第一,应当以透明度原则建立法治体系的规则制度、规则体系;第二,需要升级贸易投资领域规则;第三,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他还强调,学者应当对标国际规则,让国际法学界关注中国“一带一路”,真正实现共商、共建、共享的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区域开放司蔡达就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引领高水平对外开放进行讨论。从重要地位上来看,共建“一带一路”集大成、谋长远,是我国对外开放重大举措、经济外交的顶层设计、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主动作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平台。从过去十一年成绩看,我国与共建国家双向奔赴、共育花开,共建“一带一路”取得了重大成就。从未来的发展看,共建“一带一路”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要以着力构建立体互联互通的网络、支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进一步完善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的统筹推进、全面优化绿色发展合作机制、建立健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体系等行动为引领,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新发展。
复旦大学法学院马忠法教授就新质生产力语境下“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国际法律协调发表了看法。他认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在于通过高质量的技术(尤其是清洁能源技术)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例,碳排放交易只是将部分碳排放量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并不能实质性解决问题;而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依靠技术,即新质生产力。而新质生产力下的高质量技术的确权和运用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新质生产力的提出不仅是中国的需要,也是联合国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各国引进相关技术的需要,因而具有全球意义,特别是对于“一带一路”参与国家而言意义重大。近90%的“一带一路”国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有些国家尚未加入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不健全。由此给中国企业出海在知识产权方面带来较大风险,故在“一带一路”国家间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协调制度十分重要,它能够为国际技术合作或转让产生积极意义,进而带动“一带一路”国家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为此,他建议:第一,“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从数量型向结构型转变;第二,将反馈新质生产力的诉求及时反映到知识产权或相关法律制度中以形成良性的循环;第三,中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在为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对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可以做些积极努力。技术跟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帮助“一带一路”国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中国企业利益维护和对世界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大学法学院黄世席教授围绕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与中国海外投资的社会许可发表观点。他指出,社会许可的概念通常与基础设施建设与自然资源开发等直接投资活动联系在一起。目前一些国际软法文件、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涉及社会许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日益增多,如何获得东道国当地社区对这些项目的接受和支持变得尤为关键。黄世席教授指出,社会经营许可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原则、理念、目标、愿景相契合,社会经营许可更加关注投资活动所在的东道国的当地社区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活动的接受度,中国政府和企业也应当关注双边投资条约和投资仲裁中可能出现的社会许可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许庆坤教授就国际商事法院的国际性及其中国展现分享观点。首先,他讨论了国际性判定标准。然后,他从经济发展、政治因素与司法改革等方面讨论了国际商事法院国际性的缘由。基于对国际商事法院的国际性现状的思考,他提出提升国际商事法院的国际性的若干建议。
(与谈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黄勇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勇教授高度评价了主旨发言专家的观点。他指出,应当从根源上探究国际规则形成的基础及过程。大多数政策的设计一开始都源自市场,并引发非常有影响力的组织及政府之间不同观点的碰撞,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是推动者与最后的决策者。黄勇教授强调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更要高标准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和标准,突出我国市场规则的国际比较优势。
(与谈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韩永红教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永红教授作为与谈人,从实践和学术研究两方面分享观点。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在当前国际经济、政治、制度环境变化的大背景下,“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东南亚地区。东南亚地区的优势体现在不仅拥有较好的国际合作法律基础设施,而且近年来与中国之间的政治互信显著增强,此外,企业界和民间对于前往东南亚国家开展贸易、投资的热情高涨。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韩教授归纳出两个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法治研究的方向。一是如何通过政策与机制创新来协调“一带一路”倡议与三大全球倡议之间的关系。二是如何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此处的统筹既包括理念层面的转化也涵盖具体规范和制度上的对接。
在下午的专题发言环节中,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史晓丽教授主持了专题一“‘一带一路’规则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武汉大学法学院许庆坤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专题的讨论。“一带一路”规则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是本论坛持续关注的议题,旨在促进“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与国际经贸规则变革形成良性互动,同时为持续推动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应对“去全球化”挑战提供中国学者方案。郑州大学法学院郭德香教授、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文静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熊光清教授、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范笑迎副教授、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献宏律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孟梓歆助理研究员分别从“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对国际经贸规则中原产地规则变革的因应、“一带一路”基建项目争议解决、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新特征及中国的因应策略、印太经济框架下的供应链网络安全合作、代表中国企业应对“一带一路”项目争议案例分享、“一带一路”与国家间争端解决(SSDS)机制等方面研究“一带一路”规则改革与创新,分享了独到的看法和建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主持了专题二“经济制裁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挑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熊光清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讨论。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背景之下,沿线各国及时响应外部环境变化,共同应对美西方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措施,构建有效的反制裁法律体系,对于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利共赢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廖诗评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顾宾副教授、重庆大学助理研究员周婧媛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胡建国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方晓庆分别从中国应对经济制裁的实践及其对“一带一路”国家的启示、国际经济组织“去政治化”的条约法思考、“一带一路”背景下私主体反制裁国内诉讼的实证研究及完善建议、特朗普新一轮加征关税及其应对、国际经贸“间接脱钩”与“一带一路”海外利益法律保护、美国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的关系等方面分享了理论研究与实践动态,并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思路。
广州商学院张庆麟教授主持了专题三“‘数字丝绸之路’制度框架与数字治理体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廖诗评教授作为与谈人。“数字丝绸之路”制度框架与数字治理体系对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障数据安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提升国家竞争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本论坛持续关注的“一带一路”新领域合作问题。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张生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蔺捷教授、福州大学法学院赵希伟副教授、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杜康平助理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覃俊豪助理研究员、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胡弘志助理教授分别从美国数据跨境流动的立场转变、我国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货币秩序建构和货币治理合作、认识论视角下中美国际数字贸易规制比较、税收单边主义措施、汇率操纵预警机制等方面探讨了当前突出的数字治理问题,并提出了有见地和有价值的观点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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