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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发现亲生父母严重不履职,能否申请撤销监护权?| 基层治理案例(家事纠纷篇)⑥

上海二中院  · 公众号  ·  · 2025-02-06 13:39

正文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这样一起案件——母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亲私自将孩子送养,且未办理合法手续,后孩子因疾病被送至医院,亲生父母始终联系不上。医院在看护孩子三年后,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以案释法

2019年7月,被申请人陈某的女友韩某甲(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于江苏省某市某医院生下二人之子韩某乙,后陈某将韩某乙送养,但未办理送养手续。


同年8月,韩某乙因病被领养人送往上海市某医院治疗,领养人将陈某的联系方式留给该医院。医院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被申请人陈某,韩某乙患有肺炎、先天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急需手术治疗,但陈某置之不理,并延误治疗时机。韩某乙被滞留在医院至诉讼之日。


2021年7月,陈某因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目前已经刑满释放。


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孩子父母的监护权,陈某当庭表示无能力抚养孩子,同意医院的诉请。


庭审中,医院表示韩某乙目前已无需治疗,第三人上海市某福利院称其隶属于民政局下设事业单位,对困境儿童、弃婴等进行收容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将韩某乙送养,但未办理送养手续。故陈某仍是其未成年子女韩某乙的法定监护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应当保障其健康成长。韩某乙年纪尚幼,更需要来自父母、家庭的悉心呵护、暖心照料,然而被申请人陈某作为孩子的父亲,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陈某因犯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目前也没有意愿监护被监护人,故对申请人上海市某医院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韩某乙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法院予以支持。陈某及韩某乙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均没有意愿和能力抚养韩某乙,韩某甲作为韩某乙的母亲,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三人上海市某福利院作为隶属于民政局下设事业单位,专门对困境儿童、弃婴等进行收容抚养,其愿意作为韩某乙的监护人,并且有能力照料韩某乙,法院予以准许。



法治建议

该案系上海市罕见的由医疗机构申请撤销家长监护权的案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请求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医院对于孩子的各方面情况也很了解,并且在监护权缺位的情况下履行了监护职责,法律上也规定了医院可作为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的主体,所以医院作为申请人提出撤销监护权。



对此,建 议如下:


学校、医院等单位应明确自身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责任。 学校、医院作为极容易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单位,应当清晰自身责任,对于日常教学、医疗活动中发现的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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