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新石扉客栈
致力于解释一切媒体和传播现象。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新石扉客栈

观察 |《刺死辱母者》的两个版本四个疑问

新石扉客栈  · 公众号  · 时评  · 2017-03-29 06:51

正文


没忍住,就接着说聊城于欢案。


我的公共观察角度主要是媒介批评,所以在于欢案上,相比事实和法律问题,我还是更关心媒体报道本身的伦理、技法与传播路径。


作为机构媒体的产品,《刺死辱母者》一文其实有四个传播介质,分属两个传播版本:


第一个介质是《南方周末》纸质版2017年3月23日A3法治版的报道: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 掏出下体往苏银霞脸上蹭 ——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第二个是2017年3月23日,该文记者王瑞峰在个人公号《杞人陌桑》上直接刊发的的,内容和见报版完全一样。


在篇末的打赏说明上,王特意注明该稿报社不允许推送,所以他自己直接发出来了。



第三个是南方周末官网上的报道,链接是(http://www.infzm.com/content/123659),最后更新时间是3月24日上午9点29,前述段落变成了: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 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第四个是南周的官方微信,推送时间是3月25日,内容和前述电子版一致。



另,据称南周官方官方微博也曾发过这篇稿子,但我在它主页未曾找到,不知是否删掉了,暂不列入。


在南周纸质版和记者个人微信版里,对血案发生之前的冲突,描述了如下六个细节:


把头摁进刚拉完大便的马桶

当着母子俩放黄色录像

脱鞋捂嘴

打耳光

烟灰弹进胸口

掏出生殖器蹭脸


聊城中院的25页判决书扫描件前几天就已出来了。仔细看了判决书所罗列的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各方陈述,结合封面新闻、澎湃和新京报等其他媒体跟进报道的情况,我认为《刺死辱母者》一文对关键细节的描述是基本站得住脚的。


最核心的第六点,各方证言基本都能确认杜当面掏出生殖器羞辱苏氏母子,至于是否如直接拿生殖器在苏脸上蹭和试图往她嘴里戳,这是一个恶性程度高低的问题。


我倾向于相信报道中的描述。


一个概率论上未必有优势的依据是, 我去年接触了一个华东地区的债务纠纷案,被追债的女当事人,自诉也是被追债公司如此羞辱:直接掏出生殖器在她脸上蹭。


区别只是,她还年轻,还没有一个愤而拔刀上前的已长大成人的儿子罢了。


接下来谈其他几个问题。


【如何看待纸质版和电子版之间的区别?】


随着新闻环境的恶化,南方报业很早以前就有一个以反传播为手段的风控措施,即敏感稿子只发纸质版,不上电子版。


比如以前南都深度曾经做过很多非常精彩的题材,但这些报道几乎没有产生过影响,鲜有人知道。原因就是稿件不上网,南都又只在省内发行,绝大部分读者看不到纸质报。


这种主动牺牲传播力,生怕内容为更多读者知道的畸形做法,恐怕就只有战战兢兢的中国市场化媒体会这么干了。


从王瑞峰的抱怨可知,南周刚开始也是用的似乎也是这个老办法。只不过现在,在纸质版和PC版之外,还多了个移动版两微一端的第三渠道,这也是传播威力最强的渠道。


但几乎没有哪个记者愿意忍受自己辛苦做出来的稿子石沉大海,王瑞峰自不例外,所以23号用个人公号直接捅出来了。


后面的连锁反应是,24号南周官网PC端更新了,25号移动版官微终于推送了。


唯一做的手脚,就是把 掏出下体往苏银霞脸上蹭 这11个字,置换成为了 用极端措施侮辱苏银霞 这10个字。


不用去追究谁下的指令,谁改的这个细节。


你可以说赋权之下,凄惨的自媒体推着机构媒体挣扎着往前挪了一步。


你也可说鸡贼的机构媒体又耍了个小聪明,把自媒体顶在前面扛了把风险。


细节铸就历史。


【生殖器到底该不该写入?】


这个问题其实已不需要再啰嗦,前一篇已被删的 《一个正常社会可以承受得住生殖器这三个字》 中已经说得够清楚了。


这里再强调下,是因为有朋友不同意这个看法。如我在西南民院教新闻的好友宋石男,他的理由是美国媒体报道强奸案时,考虑到避免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通常都不会有具体细节,更不会出现生殖器字样。


我还是坚持认为,生殖器也好、下体也好,如本身构成新闻事实的关键细节的话,就不存在新闻伦理问题。只要细节本身不触犯政治口径,就应当写入。


偷个懒,抄几段我朋友圈里的同行和学界朋友的看法:


袁莉(华尔街日报英文专栏作者):

这篇非常好。事实再不堪也应该清楚地说出来,这是新闻的力量。华尔街日报用词上很多规矩,但标准是只要是重要事实该怎么说就怎么说。比如去年我写百度贴吧开头两段就出现了“性器官”、“阴茎增大手术”,因为这位患者的病情与后面经历非常相关。


闾丘露薇(原凤凰卫视记者,现宾州州立大学博士生):

让他看看美国媒体怎么报道川普的“Grab her by the pussy”。美国媒体各家规定不同,他指那家?另外,这篇报道,也可以用“强迫口交”来描述。毕竟这是关键事实之一。


庄永志(原焦点访谈主编,现南大新闻学院副教授):

网络版用词真不必刻意修改,有些冬烘!这个细节涉及刺激当事人行动的关键事实,像《南方周末》纸质版那样措词就行。 广播电视和报纸杂志对有些语词(比如英文中F打头的某个词之类)有所禁忌其来有自,主要是从是否涉嫌色情、是否冒犯公众、是否影响未成年人的角度考量。这篇报道网络版的编辑想多了。


洪兵(复旦新闻学院副教授):

我从庄老师的角度再提供一个案例,2012年普利策奖特稿:最勇敢的西雅图女人,内容是关于强奸杀害一对女同的庭审。那篇特稿中所使用的这类词语的尺度,远远超过南周这篇稿子里的下体或者生殖器。


【判决书和报道哪个靠谱?】


常理而言,判决书的权威性毋庸置疑。


记者在报道中照抄判决书是最省事也最安全的办法,总编可以闭着眼睛签版,大量报道特别是法制类报道正是这么操作的。


但刑事司法实践中, 判决书对控辩双方意见的筛选列入标准通常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特别是 判决书援引的被告人陈述和检警笔录经常高度一致。


从被告人陈述,到载入侦查笔录,再到成为控方证据,最后到庭审质证后列入判决书,这是一个证据合法性的获得与加强的过程,类似众所周知的门户网站洗稿过程。


云: 一字入公门,九牛拖不出


经审理查明,已经表述的事实,一定是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但未写入的事实,未必就不是法律事实。


我不认识南周这位记者,从报道行文看,我估计他应该看过判决书,也应该去采访过判决书上所载明的和没有载明的信源。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