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现就全区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颍东区河东街道、向阳街道、新华街道、袁寨镇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区域外,《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规定的十二类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颍东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颍东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管理规定
1、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不得设置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4、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应及时劝阻,或者向公安、城管部门举报。
三 、处罚规定
在禁止燃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根据《阜 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 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阜 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4、非法经营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 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5、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 理条例》规定,不听信网络和短视频平台解禁的谣言,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颍东公安分局: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