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5日发布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2024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病组和病种付费》),以及2025年1月3日发布的《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立项指南》), 这三项政策存在紧密的内在关联。首先,在目标协同上,《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致力于构建科学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关于印发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聚焦医保支付方式优化,《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着重规范眼科服务价格项目,三者殊途同归,均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保障民众享有优质、高效、可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其次,相互补充促进方面,前者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奠定整体框架与原则,中间的政策细化了支付环节,最后的眼科指南则是在前两者基础上,将改革落地至眼科医疗服务领域,使价格改革全面且深入。最后,在数据共享支撑层面,DRG和DIP付费方案积累的临床病例数据可为价格改革方案提供参考,眼科指南又能借鉴前两者的数据与经验,以此确保眼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上述三个政策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意义不言而喻:推动了医疗服务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和高质量发展。《立项指南》使眼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加规范统一,减少了地区间的差异和价格混乱现象,有利于建设 “统一大市场”。同时,通过体现技术劳务价值、鼓励创新技术转化等措施,激励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服务的创新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医疗需求。激励创新发展,在政策引导下,重视技术劳务价值、儿童眼科及预防保健,拓展消费型业务,以适应市场需求与医保支付、价格调整要求,提升行业竞争力,具体体现在:《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563项技术规范项目映射整合为125项,统一了眼科医疗服务的价格项目,有利于建设 “统一大市场”,减少各地价格项目差异导致的混乱,使眼科医疗服务更加规范和标准,便于患者异地就诊和理解收费情况。
对技术劳务价值高、风险程度大的复杂情况和复杂操作,实行复杂情况单独立项,体现技术难度差异,如人工晶状体植入费的设立及根据病情区分常规、复杂情况收费等,这促使眼科医疗机构更加重视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激励医务人员提升诊疗与服务水平,以提供更具技术含量和价值的医疗服务。设立 “散瞳验光”“显然验光”“视功能训练” 等多个项目,促进近视、弱视儿童早诊早治,体现了对儿童眼科疾病的重视。这启示眼科服务行业应加大在儿童眼科领域的投入,包括专业人才培养、设备配置、服务项目拓展等,积极开展儿童眼科疾病的预防保健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儿童眼科医疗需求。
明确眼袋整形术、重睑术等美容整形常用项目以及视光等项目,鼓励医疗机构满足患者多样化需求,获取增量性收入。这促使眼科服务行业可以进一步拓展消费型眼科业务,如眼部美容整形、视光配镜等,提升服务的多元化和个性化,以吸引更多患者并增加收入来源。结合《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中对价格调整总量的宏观管理以及《关于印发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中的支付方式改革,眼科医疗机构需要更加注重成本控制和精细化管理。合理规划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效率,降低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以适应医保支付方式的变化和价格调控的要求,确保在医保支付标准和价格限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上述三个政策意义深远,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综合竞争力要求,既要还要本就是“三好学生”的筛选模式:
需提升产品质量和性能,以符合行业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同时要优化生产流程等控制成本,应对医保控费下的价格压力。在《立项指南》推动下,例如人工晶状体既要保证高质量,满足临床需求又要通过优化采购、生产工艺环节,降低成本,在医保控费背景下保持价格优势。关注政策对儿童眼科、预防保健等领域的支持,以及消费型业务拓展趋势,及时调整产品布局。随着对儿童眼科重视,企业可研发适合儿童的眼科检查设备、弱视治疗仪器等;还可针对干眼、视光、眼科医疗美容等消费型业务,开发相关产品,适应市场变化。政策激励创新,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利用特例单议机制推动创新产品临床应用。《病组和病种付费》促使企业研发如更先进的眼科微创手术器械等创新产品,能够提升医疗效率且推升病人满意度,通过特例单议通道加快临床应用和推广,提高企业竞争力。关注产品技术劳务价值体现,积极参与医保准入相关工作,确保产品符合医保政策要求,提高市场准入机会。例如《立项指南》中对复杂手术操作单独立项,企业可据此突出产品在复杂手术中的优势和价值,争取更好的医保支付标准和市场认可。
《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紧密衔接,给眼科服务机构与医疗器械公司带来深刻变革。眼科服务机构通过项目整合精简、价格调控优化、分类定价细化以及特色关怀凸显,全面提升了自身管理效率、服务质量与社会责任履行能力,增强综合竞争力。眼科医疗器械公司则在研发、市场竞争、推广策略与合作创新等方面面临关键转型。
然而,这些政策在推动行业进步的同时,也可能带来 “改革的阵痛”,如同 DRG 和 DIP 支付方式改革给行业带来的冲击。部分眼科服务机构可能面临收入结构调整压力,盈利空间短期压缩;医疗器械公司中技术储备薄弱、创新能力不足的企业可能遭遇淘汰,但这是行业蜕变升级的必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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