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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标准)解读、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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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餐饮业16种违法行为,查处依据!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5-02-16 06:00

正文

一、市监部门查出违法行为包括:

无证经营、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等。对各行为明确注意事项,如检查健康证有效期等;

二、相关依据:

食品安全法、价格法等。

(一)无证经营

1、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2、注意事项:检查时注意区分是从未申请还是许可证过期等情况。核实经营场所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许可范围一致。查看是否有正在办理中的相关证明文件,避免误判。

3、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从业人员无健康证

1、违法行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工作。

2、注意事项:检查健康证的有效期,注意是否有伪造、冒用健康证的情况。同时考虑到新员工入职等可能存在办理中的合理情况。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食品原料变质

1、违法行为:使用变质、腐败的食品原料进行餐饮制作。

2、注意事项:检查原料的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仔细观察原料的外观、气味等。对于易变质原料重点检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时注意追溯原料的来源。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

1、违法行为: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用物质。

2、注意事项:了解餐饮单位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途,核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检查添加剂的采购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餐饮具不消毒

1、违法行为:未对餐饮具进行有效消毒,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使用。

2、注意事项:检查消毒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消毒记录是否完整。注意区分不同消毒方式(如物理消毒、化学消毒)的合格标准。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经营场所卫生差

1、违法行为:餐饮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不符合卫生标准。

2、注意事项:检查操作间、就餐区、储物区等各个区域的卫生状况。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通风设备等是否清洁。注意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操作规范是否执行。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法规定处理。

七、未明码标价

1、违法行为:餐饮菜品或服务没有明确的价格标识。

2、注意事项:检查菜单、价目表是否清晰明了,是否在醒目位置展示。注意区分不同套餐、促销活动等的价格标注是否准确。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虚假宣传

1、违法行为:夸大菜品功效、食材来源等进行虚假宣传。

2、注意事项:收集餐饮单位的广告宣传资料、店内介绍等,核实宣传内容真实性。注意区分合理的营销表达和虚假宣传的界限。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九、销售过期食品

1、违法行为:售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注意事项:重点检查食品的保质期,特别是库存食品和不易察觉的角落。同时检查销售记录,看是否有过期后仍销售的迹象。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1、违法行为: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于餐饮。

2、注意事项:检查菜单、食材库存,注意识别野生动物的特征。同时关注是否有隐蔽的交易渠道和线索。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一、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1、违法行为:餐饮店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必要信息(如成分、生产日期等)或标注错误。

2、注意事项: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检查标签内容完整性和准确性。注意进口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规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违法行为:未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进货情况进行记录,无法提供进货凭证。

2、注意事项:检查是否有进货台账,记录的内容(如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是否完整。注意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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