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五花马
千头万绪,不知挑哪一宗来叨叨才好.....
人生最甜蜜的欢乐,都是忧伤的果实;人生最纯美的东西,都是从艰难中得来的。我们要亲身经历苦难,然后才懂安慰他人。
这正如我对法律实务的理解一样,履职越久越感到许多法律问题到最后都是法史、法理和比较法的问题。法史有助于了解某一个法律制度的来龙去脉;法理有助于对该法律制度展开批判性审视;比较法有助于提供看待中国法的新视角。
所以,关于父母过失致儿童伤亡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我觉得至少要包含三个方面的考量:一是要按照现行法的规定;二是要符合法理解释;三是回到比较法的视野。
其一,法律:罪刑法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妥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其二,法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风险责任的必要负担,不言而喻,此不赘述;
其三,比较法:世界儿童公约,这个不用说了;香港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27条规定,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⑴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包括视力、听觉的损害或丧失,肢体、身体器官的伤损残缺,或精神错乱),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a)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或 (b)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3年。而就本条而言,凡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没有为该儿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够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该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却明知及故意不采取步骤,向负责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儿童或少年人的主管当局、社团或机构取得此等供给,即当作忽略该儿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损害。
⑵即使受到实际苦楚或健康损害的情况或可能性已因另一人的行动而消除,犯本条所订罪行的人,仍可循公诉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简易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定罪。
⑶即使与本条所订罪行有关的儿童或少年人已经死亡,犯该罪的人,仍可循公诉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简易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定罪;还有美国的类似规定……篇幅所限,不粘贴引用了。
此外,这类行为在我国之所以长时间不入刑的原因大概基于两点:一是传统观念。三纲五常,父为子纲,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子女是父母的一部分,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哪咤反出家门,剔骨还父,割肉还母,他才能以自己的名义重生;二是世俗同情。父母是最大的受害者。已经失去孩子,再要失去自由?
宝莲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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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天地如逆旅,光阴皆过客。我们来到了今天这样的时代——
将过于霸道的声音拧小,将被屏蔽的声音放大,将司空见惯的思维方式打上一个问号,将盒子里的光释放,告诉他人他们不知道自己知道的观念,这是观念的水位。
社会变革应当是一个“水涨船高”的过程:政治制度的变革源于公众政治观念的变化,而政治观念的变化又植根于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
这世间婆娑,这立场慈悲。
有人提到民事监护、亦或行政处罚。去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2起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12案例),一则则看完,心情沉重,撤销是该撤销,但指定的也未必好。
将一个爹不爱妈不管的未成年孩子,推向村委会、居委会、七大姑八大姨……会好吗?民事责任无外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责任仅限于训诫处罚,在一个年幼生命无辜陨落面前,有个毛线用?轻若鸿毛,不值一提。
有人提到刑法谦抑。在我国,适用刑法进行惩罚犯罪和保护法益,以此来实现刑法公正性、人道性的价值目标。如何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必须不能滥用刑罚,罪责刑相适应,是为“谦抑”。
当然,我们评价一个制度无论如何不能仅仅以个别事件的实质性对错为标准,而是要对一个制度作出总体上的利害权衡,而这种权衡是公众在历史上选择的产物。同时,这还表明,社会的构成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领带某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并且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
制度实际发生的作用和意义并不会因为起源的神圣而增加,也不因起源的卑贱而减少。制度在发生学上的伟大意义往往是后人回头展望之际构建起来的,在后来者的总体历史观的观照下和理性塑造下才带上了神圣的光环;而这种光环常常使得我们不能或不敢以一种经验性的求知态度来“凝视”它和凝视我们自己。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必须且总是向前生活,因此,历史究竟如何发展,究竟会形成什么样的制度,又会如何形成,所有这类问题,对于身在此山中的愿意反思并具有一点反思能力的当代的人来说,大约总是具有某种无能为力甚至是荒谬之感。
这是朱苏力教授在《制度如何形成》一书中给予我的教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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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翻《曾国藩文集》正好看到:”作诗文,有情极真挚,不得不一倾吐之时。然必须乎日积理既富,不假思索,左右逢原,其所言之理,足以达其胸中至真至正之情,作文时无镌刻字句之苦,文成后无郁塞不吐之情,皆平日读书积理之功也。若平日盛酿不深,则虽有真情欲吐,而理不足以适之,不得不临时寻思义理;义理非一时所可取办,则不得不求工于字句;至于雕饰字句,则巧言取悦,作伪日抽,所谓修调立诚者,荡然失其本旨矣!以后真情激发之时,则必视胸中义理何如,如取如携,倾而出之可也。不然,而须临时取办,则不如不作,作则必巧伪媚久矣。“
经常写稿的朋友会明白,除了天赋极高者之外,需要学习很多东西。
天地者,万物之逆旅;光阴者,百代之过客。浮生何如?如梦之梦。
▐ 题外话
多年前,看电影《门徒》,泪下。
关于毒品诱发的罪恶、衍生的悲剧、迷失的人伦在该片中都有直观而又不失深刻的独到演绎,之于此,并不想多说什么。让我泪下的是其中的那个小女孩儿晶晶,圆圆的脸蛋、大而乌黑的眼睛、可爱的羊角小辫子,我见犹怜。
门徒
她父母吸毒。这个孩子便跟着颠簸流离、跟着忍饥挨饿、跟着目睹她根本不懂,也根本不该经历的那些光怪陆离的恐惧。
当她用手抓盆里的面条时,当她捡地上的东西吃而吴彦祖扮演的角色告诉说不能吃她便转身乖巧地扔掉时,当她被她妈妈的毒瘾发作吓的像章鱼一样挂在吴彦祖身上怎么也放不下来时,当她和落魄诡异的父母坐在大街上看来往人群轻喊叔叔时,当她妈妈死后她被她那无良的爹带着露宿街头,又被毫不迟疑地送掉时,当最后她轻轻趴在吴彦祖的怀里时....…我哭的一塌糊涂....
实在痛恨那些没有责任、缺德少行的父母。如果你没有准备好,如果你不可能准备好,那么你没有权利去孕育一个生命来到这个并不太美好的世界上。
人活在这个社会上可能难以避免很多的挫折和伤害,但是最根本的伤害是来自父母的自私,而这样的伤害恰恰就是最具毁灭性的,它会让孩子打量世界的目光充斥着绝望和厌弃,再去跋涉沉重的肉身之旅。(图片来自网络)
作者:五花马 执业律师 微信tiankong9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