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将对ICO采取行动,在监管、法规体系准备好将ICO纳入之前,甚至不排除直接取缔的可能,央行、证监会均参与其中。这一行动的法律依据来自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3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2017前半年,ICO造就了大量一夜暴富的新贵,最近半个月,ICO圈波动剧烈,从技术位判断,现在正处于熊市。比特币价格大幅下跌,以太币价格已经遭遇“腰斩”,而通过比特币和以太币发行的代币,下跌幅度更大,破发的不在少数。当前,ICO的狂热已经引来监管层关注。这让很大一部分参与者们认为政府将是最大的风险。
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认为,作为新兴事物,数字加密代币ICO要获得法律上的明确定位和建立完整成熟的监管框架,还需要一段很长时间。监管不确定性将是ICO长期面临的最大政策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参事盛松成表示,数字加密货币之间的交易,本质是物物交换。国家的主权货币有着调控就业、利率、汇率的作用,数字加密货币无法实现这些价值,不可能替代法币。这意味着,政府对于数字加密货币的监管,本质是对资产的监管。
从国际上看,英国和新加坡采用了监管沙盒的措施,协助测试新兴金融产品,未来,中国政府或将计划引入监管沙盒。
对此,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认为表示,基于区块链技术和行业的发展特性,简单套用现行的 IPO、股权众筹监管框架对 ICO 进行监管并不一定适宜。他认为,我国可以从四个方面开展 ICO 监管沙盒:(1)选择监管沙盒使用者;(2)授权与白名单管理;(3)投资者保护;(4)监督管理。
不过,实施监管沙盒的的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都拥有完备清晰的授权或许可的金融监管体系,但我国当前还是分业监管体制,如果按分业授权或许可,容易产生监管套利或监管混乱,也不符合 ICO 项目的多元创新特点和测试需要。
在对最大的ICO项目发行方“The DAO”一份长达18页的调查报告中,SEC正式表态: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证券发行和销售行为,除非获得有效豁免权,都必须进行注册登记。未注册发行的参与者,将有可能被认为是违反了证券法。
但ICO的发行者们认为,在ICO中出售的代币不是权益,不承诺任何利润,代币仅仅代表产品的使用权,即明确表示该代币不代表任何性质的股权和债权承诺,由此规避《证券法》的问题。
那么,ICO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比特币圈内人表示,该文件对于ICO有影响的一条,最关键的是“兜底条款”,即“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判定ICO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的难点在于,ICO筹集的虚拟货币非“资金”而是“商品”,因此很难依法认为ICO涉嫌非法吸存。
具体而言,大多数ICO项目筹集的是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的数字资产,而非人民币、美元等法定货币,因而难以构成非法集资中的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大类违法行为。
就目前ICO平台野蛮生长的现象而言,不免让人担忧这会不会成为下一个类似P2P的金融风险重灾区?
今日,据财新网报道,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将对ICO采取行动,在监管、法规体系准备好将ICO纳入之前,甚至不排除直接取缔的可能,央行、证监会均参与其中。这一行动的法律依据来自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3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该办法明确指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而在同日,腾讯财经也获悉此消息,一位接近央行人士透露,针对ICO的乱象,目前的监管思路是从严监管,“甚至会一刀切”。
但是,ICO 项目往往处于技术孵化阶段,商业模式还未成型,加上技术的颠覆性和开创性很强,监管者难以像 IPO 上市审批一样,对 ICO 项目的前景和价值做出专业、合理的评价。
姚前也建议宽容对待 ICO,根据区块链技术行业的特性,在上市审批、投资者限制、项目公开宣传和推介上给予一定的包容性豁免。(综合财新网及华尔街见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