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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查发明创造明显相同、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或同一申请人将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提交等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附通知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9-17 07:5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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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规范预审行为的通知。”


近日,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规范预审行为的通知,其中提到,做好源头质量控制,重点规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得专利预审资格的行为,重点排查预审阶段是否存在发明创造明显相同、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或同一申请人将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提交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预审行为的通知


各创新主体和专利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不断提升专利预审质量和预审服务效能,杜绝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局令77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专利预审服务相关行为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济南保护中心”)现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未备案主体审核

(一)严格按照《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制度(试行)》中备案条件和备案材料的有关规定审核创新主体递交的备案申请。

(二)结合备案主体实际,采取现场走访、电话核查等方式,开展新申请备案主体的信息调查,重点核实主体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研发能力、知识产权基础、非正常申请专利等情况。

(三)针对研发能力较差、注册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如联系人/账号管理员信息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存在其他违反《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制度(试行)》中相关规定的,不予备案。

二、加强已备案主体的筛查

(一)定期督促排查各备案主体的账号管理工作,一是排查主体基本信息和账号管理员信息是否准确无误,且应当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排查备案主体在预审系统中选择关联了某代理机构的,在预审流程完成后是否及时取消关联,避免主体账号信息被个别不法代理机构冒用提交预审案件,保证预审数据安全。

(二)结合备案和预审案件实际,通过现场走访、电话核查等方式常态化筛查备案主体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研发能力、知识产权基础、非正常申请专利等情况。

(三)对于研发能力较差、填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存在其他违反《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制度(试行)》中相关规定的,按规定采取予以警示、暂停接收预审请求或取消备案主体资格等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注册专利代理机构排查

(一)注册代理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应当以合法正当的方式招揽业务,禁止以“包授权”“保护中心内部渠道”“预审通过名额”“官方指定代理”等为噱头违规宣传,不得诱导申请主体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二)注册代理机构在代理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时有义务对案件进行核验,主动引导申请主体放弃非正常专利申请,发挥好源头质量控制的作用,并对其代理的非正常申请承担相应责任。

(三)鼓励和支持登记代理机构代理高质量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坚决抵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行为,对于存在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局令77号)和《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专利预审服务相关行为的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的,按规定采取予以警示、暂停接收预审请求或取消预审服务资格等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四、加强非正常、低质量申请专利审查

(一)做好源头质量控制,重点规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得专利预审资格的行为,重点排查预审阶段是否存在发明创造明显相同、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或同一申请人将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提交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二)严格把关案件质量,预审员可结合案件情况,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局令77号)和《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诺书(试行)》中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供自主研发人员、项目研发立项、经费投入等证明材料,视情况对涉案主体或机构提出讨论约请,请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积极配合。

(三)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实施备案主体和预审案件的分级分类,按照《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规定,对积极主动撤回涉嫌非正常申请案件并全面自查整改的,酌情从轻处置,但在相关案件主动撤回或申诉成功前,暂停涉案代理机构和备案主体的预审资格;对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证据的,取消预审服务资格。

(四)开展协同联动治理,阶段性巩固规范预审行为成果,对预审阶段出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相关线索及时报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跨部门的整体联动,对行为主体的约束和限制,使失信主体无处可藏,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协同治理格局。

(五)畅通监督渠道,济南保护中心将继续加强预审阶段代理信息公示及风险预警,进一步便利我市创新主体慎选、优选代理机构,同时畅通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排查做好公示,指导各类创新主体特别是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慎选、优选代理机构。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8月22日

(原标题: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预审行为的通知)

来源: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