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多重碾压行为的分别侵权行为类型的讨论
在研究多重碾压行为的法律性质时,最为困难的是究竟应当认定其为分别侵权行为的何种类型。因为这不仅涉及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而且涉及对该行为的受害人的救济是否全面、妥善的问题。
1.多重碾压行为不能构成全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
全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每一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即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100%的原因力。其中任何一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具有100%的原因力,就不能构成全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在多重碾压行为中,不会存在两个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100%的原因。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后果,能是死亡两次或者以上吗?前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肇事逃逸车辆的侵权人,与被告彭某某分别对受害人曾某某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曾某某死亡,构成《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的全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缺乏这样的事实基础。
2.多重碾压不能构成后车原因力为100%的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
所谓的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是在分别侵权行为中,有的行为人行为的原因力为100%,有的小于100%,两个行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按照一般理论分析,多重碾压行为是分别侵权行为,在半叠加的情形下,前车和后车都有可能是100%的原因力。但是在实践中,不存在仅有后车的碾压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形,即后车不可能是损害发生的100%原因力。其原因是,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一次交通事故引起,后车往往是被动卷入多重碾压案件中的,其对前车造成的损害发生没有抑制义务,其过错在于没有保持适当的行驶间距,对于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预见和避免的可能性,故仅应当对第二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责,而不应当为前车的过错承担责任。所以此类案件中不存在构成后车原因力为100%的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3.多重碾压行为可以构成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
在多重碾压行为中,前车和后车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都具有原因力,前车的行为恰好是后车行为造成损害的原因力的构成因素,使前车行为与后车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损害,构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此种多重碾压行为,就是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如果能够划分原因力比例,则各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如果不能划分原因力比例,则平均承担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相关证据划分原因力比例和责任大小,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做法,这恰好是认定多重碾压行为责任比例的最好办法。
4.多重碾压行为可以构成前车原因力为100%的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
在实践中,虽然最终损害是后车的碾压行为直接导致的,而且在事实上可以确认,在有些情况下,仅有前车的行为不能导致全部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前车必然是最终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后车对于前车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抑制义务,但前车对于后车行为造成的损害多存在抑制义务。如果没有前车行为造成的损害作为基础,后车不可能造成全部损害后果。司法实践中存在仅有前车行为就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此时后车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例如,前车碾压受害人的头颅足以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后车仅仅碾压了受害人的肢体,造成了受害人加速死亡的损害后果,也构成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应当由前车和后车按照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实行部分连带责任,就原因力重合的部分实行连带责任,不重合的部分,由前车单独承担责任。
如果前车已经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后车仅仅是碾压尸体,对于死亡的后果并没有原因力,对此应当认定单独侵权行为,不成立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应由前车承担赔偿责任,后车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