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发现,“恒辉车盟”涉及永康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实际的投资、管理经营者是陈某和吕某。两人于2017年1月份起,在未取得保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将从相关保险业务员个人处取得的保险返点作为佣金最终的支付来源,并从上海一家公司以5990元的价格购买相关软件,以此设计了一个“网络三级”的营销模式进行推广。
他们在微信平台上注册的公众号名为“恒辉车盟”,公众号内的“恒辉商城”有“预交保险费600元”的商品销售。购买此商品的微信用户 (可在后续通过公司办理车辆保险,并将预交的600元用来抵扣保险费),就成为“恒辉车盟”的分销商(也称会员)。此时,系统会产生一个会员二维码,会员可以通过此二维码推广“网络三级”营销模式。
其他微信用户通过扫描会员二维码后再购买“预交保险费600元”的商品,就会自动列为该会员的下线。以此类推,发展第一层会员,其可得佣金80元每单,发展第二层会员可得佣金160元每单,发展第三层可得佣金280元每单,发展第四层及以上会员就不再有佣金。除此之外,公司还会为会员提供一些道路施救、车辆维修、保险理赔、代办年审等服务。
经初步调查确认,通过上述方式加入“恒辉车盟”的会员共有232人,经营额达139200元。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以“网络三级”的模式开展微信营销保险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所指的传销行为。目前,该案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该局相关人员告诉导报记者,这种采取微信分层营销的所谓新商业模式,属于新类型的传销活动。由于传销违法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涉及面广、发展迅速、加入条件低,加入者很难判定其是否属于传销。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由此提醒广大读者,如果在朋友圈遇见“低投入、高回报、零囤货、会员招募”等内容的商业活动要引起警惕,对那种符合“拉人头”、“交纳入门费”、“团队计酬”等模式的营销活动,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局 (或工商局)和公安部门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