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伯重
清代前中期江南人口的增长速度缓慢,是如何做到的呢?换言之,江南人民究竟采用何种手段来控制人口增长呢?
马尔萨斯主义者认为:在近代人口控制手段出现以前,只有自然灾害、疾病和战争能够阻止人口增长。这种观点的一个默认前提,就是把近代以前的人口行为,实际上视为一个人们无法有意识地加以控制的自然生物繁殖过程。
这种观点近来已受到一些人口史学者的挑战,例如李中清指出清代中国已知道并且已使用多种人口控制的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积极控制”(positive checks,主要手段是溺婴)和“预防性控制”(preventive checks),而后者又可分为“非婚控制”(checks without marriage,即推迟结婚、通过增加独身和减少纳妾等降低结婚率,等等)和“婚内控制”(checks within marriage,指通过节制性生活来增大两胎之间的生育间隔、将最后一胎的生育年龄提前,等等)。由于清代中国所使用的人口控制方法比近代以前的欧洲更多而且更有效,所以中国已婚夫妇的生育率低于近代早期的欧洲已婚夫妇的生育率。
李中清所说的这些人口控制方法,在清代前中期的江南是否得到了运用?除了这些方法外,江南还有无其他的人口控制方法?由于史料缺乏,过去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很少,因此有必要在此多作些讨论。
▍(一)“天地调剂法”对清代前中期江南人口变化的影响
18世纪中国最重要的人口学者洪亮吉认为控制人口增长的主要方法是“天地调剂法”,即借助自然灾害和疾病来减少人口(实际上就是马尔萨斯主义所谓的“积极制约”)。自然灾害和疾病对清代江南的人口变化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并不能使得人口增长速度低于明代。
▲《清代学者象传》之洪亮吉像
据郑肇经的统计,明代和清代前中期江南发生过7次特大水灾和6次特大旱灾(所谓“特大”水旱灾,指受灾面积超过江南地区的2/3,并且灾情特别严重的水旱灾)。其中发生在1644年以后的特大水灾只有2次(1823、1849年),特大旱灾则有3次(1679、1785和1814年)。由此可见,清代前中期江南重大灾害的发生频度比明代低。从对地方志中对于这些灾害及其后果的描述来看,最为严重的水、旱灾也都发生在明代(最严重的水灾发生在1544-1545年,旱灾则发生于1608年)。
而且,由于清代江南与外地的经济联系远比明代紧密,如果遇到同样程度的灾害,清代江南人民可以从外地得到更多的生活资料来度过灾荒,死于饥寒的人口比例肯定会降低。此外,由于灾期可以得到衣食,灾民身体抗御疾病的能力也相对较强,所以死于与灾害有关的传染病的可能性也会减少。从这些情况来看,自然灾害不是清代前中期江南人口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
伊懋可(Mark Elvi)认为传染病流行可能是明清中叶中国人口增长的主要制约因素。明清中叶中国有记载的瘟疫流行中最严重的5次(1586-1589、1639-1644、1756、1786、1820-1822年),江南都未能幸免。19世纪中期上海人毛祥麟说:“我邑地狭人稠,(霍乱)互相传染,甚有一家数人而同时告毙者,深可畏也。”江南人口稠密,城镇人口多,因此传染病很容易迅速大面积传播并造成大量死亡。
从当时人的记述来看,对于江南影响最为严重的传染病流行,应当是发生在1639-1644年的那次瘟疫。这次瘟疫与其他破坏性因素结合在一起,确实使江南的人口遭受了相当大的损失。但是以后的3次瘟疫所造成的人口损失,似乎并不很大。俞志高指出:清代前中期江南医学在对于传染病的机理、传播方式的认识和治疗方法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步,从而形成了中医著名的“温病学派”。这一进步,对于瘟疫的控制以及瘟疫死亡人数的减少,可能起了重要的作用。总之,虽然瘟疫给清代前中期江南人口所造成的损失到底有多大,至今仍然不很清楚,不过看来还不足以严重影响江南的人口变化。
此外,由于清代前中期江南长期处于安定和平,所以可以说不存在通过战争减少人口的可能性。同时,清代前中期江南人口迁入和迁出的规模都不大。而且,从一些史料来看,江南人口迁出的规模可能比明代更小,而外地人口(主要是商人和工匠)迁入的数量则可能多于明代。因此,战争和向外移民这两个人口增长的重要制约因素,对清代前中期的江南人口变化并未有什么影响。
总而言之,自然灾害和疾病对于清代前中期江南人口增长所起到的制约作用是颇为有限的。就连洪亮吉也认为“民之遭水旱、疾疫而不幸者,不过十之一二矣”,所以“天地调剂法”并不能有效地减轻人口压力。各种天灾人祸合在一起,并不能够使得江南人口在一个长达二百年的时期中,保持着一种仅为3‰的年增长率,缓慢而平稳地增长。因此在江南人口控制方面起到主要作用的,应是人类自觉采用的控制手段。然而,由于史料非常匮乏,对于这些手段,我们至今仍然知之甚少。下面,我们从汪士铎的人口控制主张开始,对这些手段及其运用情况进行探讨。
▍(二)汪士铎的人口控制方法
江南著名人口学者汪士铎在其1855-1856年间写成的《汪悔翁乙丙日记》中,提出了一系列激进的人口控制方法,以化解他所认为由严重人口过剩引起的社会危机。这些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①修改法律,极大地扩大死刑的运用范围,尽可能多地处决罪犯(包括轻罪罪犯和少年罪犯)乃至其亲属邻里,以减少现有人口。
②加重多子女家庭的赋税,推广溺婴(尤其是女婴)的方法,以限制每个家庭的子女数量。每个家庭只应有两个男孩(富人家庭可以另有1个女孩,穷人家庭则不应有女孩)。超过这个限度的就要倍其赋。
③提倡男女独身,严格限制婚配。为此,他主张广设童贞女院、清节堂并奖励出家为僧尼;同时,鳏夫和寡妇有子者都不得再婚,违者处以死刑。用暴力残害他人者及不成器者,都不得结婚。
④推行晚婚,男子30岁、女子25岁虽方得嫁娶。男子25岁以下、女子20岁以下结婚者处以极刑。
⑤推广使用各种控制生育的药物,降低人口出生率。
⑥鼓励男子外出经商,使得夫妇同室时间减少,从而降低受孕机率。
很明显,汪氏的这些主张中,包含有很多过分激烈的内容。这些内容与中国传统的价值观、道德伦理、儒家意识形态严重对立,因而没有实行的可能。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我们也可以认为他提出的这些方法,代表了19世纪中期江南人民所知道的主要人口控制方法。
撇开其中那些极端的或过激的成分,这些方法中的大部分,在许多方面与李中清所说的清代皇室所采用的人口控制方法,实际上是大同小异。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从清代江南文献中看到:除了第①种方法而外,汪氏提出的人口控制方法,在清代前中期的江南大多得到不同程度的运用,尽管运用时未采取汪氏所鼓吹的那种极端方式,而且也未如汪氏所希望的那样依赖国家和法律的力量来推行。
▲《清代学者象传》之汪士铎像
▍(三)清代前中期江南的人口控制方法
从清代江南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汪氏提出的人口控制方法,除了第①种方法而外,在清代前中期的江南大多得到不同程度的运用,尽管运用时未采取汪氏所鼓吹的那种极端方式,而且也未如汪氏所希望的那样依赖国家和法律的力量来推行。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汪氏所提出的第②至⑥中方法在清代前中期江南的实行情况。
①溺婴
江南本有溺婴(尤其是女婴)的传统。早在南朝时代,溺婴的盛行就是江南人口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到了明清时代,虽然直接记载不多,但溺杀女婴是全国性的恶习并且一般能够得到社会的容忍,江南也不能免俗。成化二十一年都察院《禁约嫁娶奢侈淹死女子例》在议论浙江温、台、处三府溺婴风习盛行时指出:“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波)、绍(兴)、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可见在江南也有此风。
溺杀女婴的直接后果是人口中男女性比例失调,而这种现象在清代前中期的江南颇为明显。据官方人口数字计算,嘉兴府1769年的性比例为138.3,1789年为136.5,1799年为136.0,1838年为131.4;松江府1816年的性比例为123.8;而苏州府1820年的性比例则为134.4。儿童性比例差别更大。1816年青浦与奉贤两县的幼儿性比例竟然分别为310和170。
当然,由于官方数字未必准确,所以据之得到结果仍需推敲。但是这些结果与1930年代的调查结果十分接近,应当是近乎事实的。卜凯(John Lossing Buck)已指出1930年代中国农村的性比例失调与溺杀女婴有重大关系。因此溺婴(尤其是女婴)在清代前中期的江南依然流行并对人口变化起着相当的作用,是可以肯定的。
然而也要指出,与中国其他许多地方(例如浙东、闽北、江西、湖南等地)相比,江南溺婴之风并不盛。溺婴行为不仅在史籍中有关记载很少,而且也不受社会赞许。明清之际的江南学者陈确之母,在晚年总结自己的一生时说:“吾平生无负心事,唯于二十四岁产一女,溺之,至今以为恨。”郭松义收集了清代全国16个省的150多个府、州、县、厅的溺婴记载,其中1/3系因艰于妆奁而溺女婴者。在这67个实例中,浙江(22例)、福建(10例)、江西(9例)、湖南(8例)、广东(8例)五省占了绝大多数,可见前述明成化21年都察院所说情况一直继续到清代。但是在这67例中,属于江南的却只有2例(松江府1例,桐乡县1例),而且还都是晚清(光绪)时期的记载。因此我们在看到溺婴对清代前中期江南人口变化的影响时,也不可对此作过分夸大。
此外,我们也顺带谈一谈育婴堂的作用。刘翠溶已注意到了清代江南各地育婴堂的设立情况。但需要指出的是:首先,江南育婴堂的设立始于南宋,在清代以前很久就已有之,但似乎并未起到多少作用;其次,从19世纪中期湖南的情况来看,由于经费有限,加上管理不善,当时育婴堂收养婴儿的死亡率非常高,江南的情况也未必会好得多。从这些来推测,在清代前中期的江南,育婴堂在减少婴儿死亡率方面似乎未起多大作用。
②鼓励独身和限制结婚
在中国的性、婚姻和家庭观念发展史上,清代是一个两极分化严重的时期。而彼此对立的两种极端观念的流行,都有助于降低江南的结婚率。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随着礼教之走向僵化,针对妇女的贞节观念也被发展到了极端。官方和社会用各种手段大力倡导和奖励妇女恪守贞操,一生只结一次婚,即使没有子女或者未婚夫亡故也不应再婚,并且绝对不与任何男子发生婚外或婚前性关系。这种社会风习具有很大的强制力量,使得妇女再婚非常困难。
江南是礼教最盛行的地区之一,因此各地地方志中“节妇”“贞女”的数量也多得惊人。根据郭松义对清代州县(共8县)地方志中所载历朝节妇旌表人数的统计,道光朝常熟-昭文县(二者虽然名为两县,实为一县,故郭氏将其作为一县)的人数竟然多达1680人,比其余七县(其中二县无数字)的人数总和(236人)还要多出6倍。而在这七县中,人数最多又是位于江南边缘的余杭县(109人)。此外,还有大量节烈妇女未得旌表。
因此从客观效果来看,这种对妇女贞节强调的极端化促进了妇女独身人数的增加。此外,按照清朝的规定,虚龄30岁以下开始守节的孀妇才能得到旌表。由于有颇大一个数量的育龄妇女被迫独身,所以也减少了生育人数。
在另外一方面,尽管礼教认为结婚生育是男子的义务,但是清代江南人关于性、婚姻和家庭观念的变化的另外一个极端──性放纵,却起到了鼓励男子独身或者不生育的作用。
由于追求性自由,自明代后期以来,关于性、婚姻、家庭三者并不能等同的看法在江南越来越流行。其主要表现,一是嫖娼狎妓之风大盛;二是男风(男性同性恋)在上层社会的带动下成为社会时尚;三是争取婚姻自由、反抗传统包办婚姻的意识日益普及。
刘达临指出:在清代前中期的江南,经济因素在嫖娼卖淫活动中的地位更加突出,法律对卖淫的处罚也日益减轻。对于男性同性恋,法律更未加以禁止。因此清代前中期江南社会上的嫖娼狎妓之风以及男风,比明代更盛。这里要强调的是:在明清江南,嫖娼狎妓并不限于大城市,同性恋也不限于男子。女性同性恋虽然远不及男性同性恋普遍和公开,但也存在(例如明末西湖渔隐主人撰、流行于清代的小说《贪欢报》第四回中就谈到女子同性恋)。这些不以生育后代为目的的性行为的盛行,对于男子独身或不生育、少生育,都有一定影响。
▲描写女性同性恋的昆曲《怜香伴》,图源:张睿/东方IC
此外,为了反抗不自由的婚姻而不婚的观念,在清代江南比以往更普遍。江南著名文人李渔在小说中,竟说阎罗王给罪人的最可怕的惩罚,不是让他(或她)来生变牛变马,而是让他(或她)变为女人,与一个不如意的丈夫“白头偕老,一世受别人几世的磨难,这才是惩奸治恶的极刑”。因此江南小说中说,如果嫁了不满意的丈夫,“真真上天无路,下地无门”,“倒是没他的快活”。反之亦然,所以有的男子因为害怕娶到不如意的妻子而不敢轻易结婚。这种观念的流行,当然也有助于不婚或晚婚。
此外,明末以来江南人对于家庭功能看法的一些重要变化,也有助于不婚或不育。典型的例子,如李渔在所著小说中谈到老年赡养问题时所言:“银子就是儿子了。天下的儿子,那里还有孝顺似他(银子)的?……(银子)是古今来第一个养志的孝子。”因此只要有钱,晚年就可以有保障,没有儿子并无关系,说不定还过得更好。
这对于传统的家庭赡养观念是一个挑战,表现出清代江南人对于养老方式有了一种新见。对于那些由于种种原因而选择不婚或不育的人来说,此种新观念肯定有助于他们做出决定或坚持下去。因为“养儿防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几乎可以说是唯一的养老方式,一个人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不愿生育后代,他都必须考虑养老的问题。如果他们知道有新的、甚至是更好的养老方式,实行不婚或不育当然也就更少“前瞻之忧”了。
③推迟结婚年龄
虽然中国的传统是鼓励早婚,但是在江南,自明代中期以来,由于婚嫁费用高昂,实际结婚年龄不得不推迟。
明清之际海宁人陈确在其“家约”中为后人规定的婚娶费用标准,大约是男子娶妻费用约合40两银,女子陪嫁费用约合30两银。这是像他这样的贫素节俭的士人之家的标准,而从小说中所谈到的情况来看,这也是一般小户人家的标准。婚嫁费用之外,如果还要为新婚夫妇营造住房,费用至少又要增加数十两,所以陈确之父有田产六七亩,自己又教书授徒,收取束脩,一家衣食可以粗给。但儿女长大后,无力为之建造新房,幸而从亲戚处弄到几间破房,才使儿子们能够结婚。
清代中期江南婚俗更为奢侈,男计奁资,女索聘财,蔚为风气。一些经济境况不好的家庭,为赶婚嫁的排场,不得不举债变产。在另一方面,从一些资料来看,清初江南一个长工一年工钱只有3-5两银,19世纪中期也不过5.5-8.8两(伙食均除外)。因此一个普通的江南家庭,必须节衣缩食多年,才有财力为子女办理婚事。
这样,从客观效果来看,结婚费用的高昂,有助于江南结婚年龄的推迟,以至于不婚,或者是婚后少育。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江南平均初婚年龄相当高。根据郭松义先生对清代全国各省女子初婚平均年龄的研究,江、浙两省(分别为1131例和1342例)为18.-19.5岁,在全国20个省中最高,比全国(16130例)平均数高出1-2岁以上。而在江浙两省中,属于本书所说的江南的苏南和浙北女子初婚平均年龄大约在19岁左右,高于浙两省的其他地区,而其中苏南又比苏北高出0.75岁。
④堕胎、绝育与避孕方法的运用
我将另文讨论。
⑤男子外出谋生,减少夫妇同室的机会
男子离家外出谋生,在明代后期的江南就已颇为不少,而在清代前中期则更为普遍。
例如苏州城内的踹匠,康熙后期已达1万人以上,大大超过明代盛时的人数。这些踹匠“均非土著,悉系外来”,大多来自江宁、镇江二府。苏州府城纸坊和硝皮业工匠,也多来自上述地方。冶坊工匠则多是无锡、金匮两县人。官方一再说这些工匠“孑身而来”,“单身而来”,“精壮而强有力”,“膂力凶悍”,可见都是身体强壮的青壮年单身男子。他们在苏州,因为经济和社会地位低下,和当地妇女结婚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这一大批强壮男子单身久在异乡谋生,必然大大减少他们在家乡的妻子(如果他们已经结婚的话)怀孕的机率,或者推迟他们结婚的年龄(如果他们迟早要回乡结婚的话)。
除了工匠之外,江南城镇还有大量的外地商人。这些商人多数是单身在外(特别是其中最强大的徽商与晋商,习惯都是在家乡娶妻,单身外出经商,数年乃至一二十年才回家一次)。在江南娶小纳妾,对于他们当中的富商巨贾来说,固是常态;但对于占多数的中小商人,则并非易事。这不仅是因为清代江南妾、婢身价上涨,而且也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和经济利益的冲突,当地人对外地商人常常怀有恶感。因此,对于定居江南的外地商人来说(他们也是江南居民的一部分),至少是在第一、二代中,在江南结婚的比例是比较低的。至于人数更多的江南本地商人,虽然他们多半都会在家乡结婚并且多数时间和妻子生活在一起,但由于生意的关系,他们中不少人必须经常短期外出。这肯定也会有助于降低其妻子受孕机率。
▲苏州观前街
很明显,以上各种方法的并存,不仅使得清代前中期的江南人民可以根据各人的情况与要求,选择合适的方法自觉地进行人口控制,而且也使得他们在社会习俗的压力下,不自觉地进行人口控制。作为这些方法并用的结果,是清代江南儿童在全部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十分低下。1816年青浦与奉贤两县的儿童(幼童和幼女合计)在全部人口中所占的比重竟然都只有20%。
当然,这两县的儿童乃至成人数字并不一定都准确,因而由这些数字求得的比例数,也难说完全可靠。但其所反映的情况,与1930年代的调查结果相差并不很大,应当说并未脱离当时的实际太远。又,16岁以下少年儿童在全部人口中的比重,据何炳棣的计算,1816年奉贤县为38.2%,低于清代前中期中国大部分地方的相应比例。而儿童在人口总数中比重的低下,既是以往人口增加缓慢的结果,又将成为以后人口增加缓慢的原因。
总而言之,通过对清代前中期江南已有的人口控制方法的分析,人口增长确实得到了人为的控制;而当时的各种人口控制手段,也足以保证把人口增长的速度控制在一个相当低的水平上。因此,即使没有严重的天灾人祸,江南的人口也能够保持低速增长,而不像同时期中国大多数地区那样,由于人为控制的成分较少,所以能够出现较快的人口增长。
(本文原标题:《慢增长:清代前中期江南的人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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