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和王某(另案处理)虚构20多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多元。近日,黄浦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金某等人4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
原文: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7-04/19/content_22491.htm
金某、王某经商议,于2013年6月共同成立上海信舜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鼎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和金某分别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占两公司50%的股份。两人在没有金融业务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王某负责以信舜公司名义对外募集资金,金某负责将募集到的资金以鼎舜公司名义对外投资营利。(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为规避法律规定,王某和金某还陆续成立上海弘豪资产管理中心等2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银行账户用于收取钱款,同时将银行账户与各自的手机号码绑定。
2013年4月起,王某以信舜公司总经理的名义,招募李某、陈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和业务总监,授权两人分别组建业务团队以信舜公司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后李、陈二人招揽数十名业务员组成302团队和303团队,以打电话、推荐会等形式向公众宣传公司投资信托,承诺给予客户8%至12%的固定年收益,还以公证处公证、工商局备案等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
之后,由王某和金某以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带领部分客户进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而企业在成立后除吸收公众存款外,并无其他经营活动。
客户汇款至合伙企业账户后,信舜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王某的指令,将钱款转入信舜公司等指定账户。王某除将钱款支付给李某、陈某所管理团队的佣金,归还客户到期本息外,其余部分由王某转入个人或其他账户进行支配使用,其中部分钱款由王某转给金某或者二人一同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经鉴定:2013年4月25日至2015年2月25日,信舜公司以此方式与被害人张某等1153人签订1664份合同,合同金额2亿多元;涉案企业账户吸收投资人资金2亿余元,支付投资人资金9000万元。
2016年8月18日,黄浦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金某、李某、陈某提起公诉。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李某、陈某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金某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5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3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0万元。
来源:上海法治报、长沙打非专线,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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