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23余亿元,涉及投资人多达1万余人,刘某军伙同李某君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银监会的批准下,私自架设“盛融在线”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落下帷幕。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11月14日对该案一审宣判,两名负责人被判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获刑九年三个月、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军伙同被告人李某君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银监会的批准下,利用其经营管理的志科公司架设的“盛融在线”网贷平台,通过网络宣传、注册会员、充值投资标的项目等方式,采取高息(约年利息20%)回报的手段非法吸收社会民众等大量不特定对象的款项,并投入了房地产、借贷等高风险行业,自2015年起致使大量民众投入的款项未能返还。
经审计,志科公司通过“盛融在线”网贷平台吸收的款项达23亿余元。另根据提取的志科公司“盛融在线”网贷平台服务器中的原始电子数据记录进行审计,该网贷平台共有投资用户1.2万余人,其中已报案用户为1492人,该1492人未收回金额为3.26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军、李某君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刘某军、李某君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讯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在第一堂笔录中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故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
关于量刑。被告人刘某军、李某君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已返还部分投资人的投资款,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君须独自抚养孩子并据此请求从宽处理的量刑意见,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家庭状况,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志军、李慧君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两人的违法所得、财物,追缴不足部分责令上述两被告人退赔,并按各投资人未收回金额比例发还各投资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表示回去考虑是否上诉。
法官提醒:
不要贪图高回报、高收益而失去理智
法官提醒说,风险与收益并存,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老百姓在投资理财过程中尤其要谨慎,切忌心存侥幸,被标注高回报、高利润等诱饵的陷阱所惑,在选择投资项目,特别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投资时,要选择受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且获得正规牌照并具备经营资质的公司,不要贪图高回报、高收益而失去理智。
如发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线索,务必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共同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高息高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