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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企业私自接电偷生产,拘留罚款,5人被追责!这种环境违法后果竟如此严重?这种违法罚款+判刑+吊销资质!

环保人  · 公众号  ·  · 2017-07-19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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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

关于定陶区孟海镇南王庄窑厂环境违法事件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2017年7月14日下午,省环保厅督察组对定陶区孟海镇环保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察时,发现已被停电停产的孟海镇南王庄村窑厂仍在生产。本应彻底清理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违法生产,污染环境,给我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引以为戒,现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建材第12项规定,定陶区孟海镇南王庄村窑厂属于淘汰类企业,2017年4月22日日被依法责令停电停产,但该窑厂在2017年7月14日省环保厅督察组督导检查时,被发现私自接电偷开生产。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违法事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一是违法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唯利是图,知法犯法。在停电停产情况下,仍顶风而上,擅自恢复生产。二是在全市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与燃煤小锅炉清理取缔攻坚阶段,定陶区孟海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治理力度不够、重视程度不够,对环境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疏于管理。

二、处理情况

事件发生后,定陶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行动,连夜召开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处理措施。一是连夜组织专门力量,对该违法企业进行拆除;二是对该企业实施20万元经济处罚;三是对该企业法人刘现真依法行政拘留15日;四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陶区纪委给予刘先起同志(孟海镇党委书记)、刘冰同志(孟海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诫勉半年处理;给予张中青同志(孟海镇副镇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芦广起同志(孟海镇环保所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牛月邦同志(孟海镇安监办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各县区一定要认真汲取这一事件的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一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要以环保督查问题整改为契机,从快、从严、从细抓好问题整改。二是切实加快“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进度,要进一步加强摸排,全面摸清“散乱污”企业底数。凡是列入“散乱污”清单的企业,必须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标准,彻底关停取缔,不得打拆扣、搞变通,严格防止死灰复燃。三是从严追责问责,传导压力震慑。按照孙爱军书记批示要求,顶风作案不可容忍,要严厉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肃追究相关党政机关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今后凡发生类似事件的,特别是环保部强化督查、省级环保督查过程中发现类似问题的,必须从严从重查处,决不手软,绝不姑息。

                                 2017年7月15日

来源:菏泽政府网

这种环境违法后果竟如此严重?罚款+判刑+吊销资质!

日前,浙江省环保厅首次对一家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危废经营单位,作出吊销其危废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涉案企业温州市中金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多次向瓯江非法倾倒电镀污泥尾渣,数量在4200吨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11名涉案人员被判刑。




中金岭南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州龙湾海滨街道蓝田工业区,主要从事电镀、钢管等企业含有重金属的电镀酸洗污泥(属危险废物)收集及无害化处理。


2013年12月

中金岭南因技术改造,处于停产状态,但未停止收集化学污泥,导致公司仓库存储超容。

2014年4月

为消化库存进行牟利,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江某以每吨60元价格将船运、倾倒化学污泥的业务承包给温某,并指使公司物控部主管张某及运输车队司机将未经处置的污泥运至码头装船。温某又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给陆某(另案处理),并雇人负责码头卸货、装船等工作。


经查实,2014年4~5月,中金岭南将约1800吨化学污泥倾倒入瓯江。

2014年5月

为逃避监管,江某通过他人介绍,与福建某企业签订合同,将公司仓库里部分危险废物转给这家福建企业处理。


2014年6月

福建省这家企业因设备维修,不再具有消纳危险废物的能力,中断进货,导致中金岭南公司再次“爆仓”。


江某故技重施,2014年6月底~7月15日,中金岭南向瓯江倾倒化学污泥约2400吨。

2014年7月15日

当地警方联合环保部门在蓝田码头当场查获一辆载有固体危险废物的大货车,并在码头附近的船上查获大量被塑料袋包装的固体危险废物。随后,执法人员查封中金岭南公司的仓库和车间,并陆续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


2016年7

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金岭南公司和江某等人对一审结果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认为,中金岭南公司和江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裁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中金岭南环保有限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决江某等11人不同刑期,其中江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获刑的被告人中,除江某外,其他人有承包者,有负责运输的,有负责倾倒的,甚至还有船夫。法院还责令中金岭南公司和江某退赔违法所得168.24万元,退赔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金岭南公司身为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企业,知法犯法,试图逃避监管,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并从中牟利,犯罪情节极为恶劣。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在公司和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浙江省环保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这家公司作出吊销其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决定。7月6日,浙江省环保厅向这家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收回其危废经营许可证。

延伸阅读

将危险废物直排江中,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

二审裁定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认定:中金岭南环保公司仓库和查获的运输车辆上的化学污泥中,重金属总铬、铜、镍的含量均超出排放标准数千倍乃至数万倍,倾倒水域附近采集的样本中总铬、铜、镍的含量亦超出数十倍。

研究显示,这些重金属在自然界中极难分解,部分会进入鱼类等生物体内,可能通过食物链最终危害人体健康。






对此法律有哪些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国家对何种情况下污染环境构成犯罪也作了明确规定。


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等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素材来源:浙江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