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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均为侵财型犯罪,一般而言界限比较明晰,但在既采用欺骗形式又采用了暴力、威胁手段侵占他人财物的案件中,是以诈骗罪论处还是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则需要仔细甄别。基于此,本期法信小编梳理了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相关的观点、案例并附上法律依据,希望对读者有所助益。
法信码 | A6.G4111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构成诈骗罪——仲樾等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使自己身体被被害人的车辆碾压,造成因被害人不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假象,并以此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要挟,被害人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地向被告人支付钱款。由于被害人交出财物是对行为人看病治疗的需要而主动做出的补偿,并非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这类行为实质是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案号:(2006)玄刑初字第15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4期
2.虚构事实,谎称第三人以暴力相威胁为由向受害人勒索财物取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王某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虚构第三人向受害人勒索财物的事实,并以第三人以暴力相威胁为由索要财物,其威胁内容不具有实施的可能性,受害人感受到的来自第三人的威胁系受行为人欺骗的结果,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来源:湖北法院网 2014年9月10日
3.冒充车主诈得他人所购赃车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冯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冒充车主诈得他人所购赃车的行为,虽然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但取得财物的方法是利用了被害人所持有的车辆是赃车,害怕被报警的恐惧心态。此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以要挟或威胁手段强行取财的犯罪特征,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非诈骗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6期
4.以抓嫖客为名敲诈他人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王建国、张井龙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警察纠集妇女以色情为诱饵,着警服以抓嫖“罚款”为名强索他人钱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被害人并非基于自己的意愿交付财物,对该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1997年第3辑
5.绑架自己索要赎金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绑架自己对其父、兄实行威胁,让其父、兄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促使其父、兄交出赎金,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并非自愿交出赎金,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诈骗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19日第7版
1.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在于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不同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相似之处在于,犯罪(既遂)的成立均以财物占有人(或具有处分权限的人)的意思参与为必要,财物占有的转移是占有人(或具有处分权限的人)基于自身的瑕疵意思而进行处分的结果,并由此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基于此,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既遂,均需以处分行为的存在作为基本前提。两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损失是由具有强制性质的恐吓行为所造成,占有人(或具有处分权限的人)是在意志被扭曲的情况下基于恐惧心理而作出的财产处分;而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则是通过欺诈手段而转移财物的结果,占有人(或具有处分权限的人)的财产处分乃是由因欺诈造成的认识错误所致。
(摘自:《刑法各论精释》,陈兴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2.正确处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入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而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形成狭义的包括一罪,日本的判例与通说认为这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参见林斡人:《刑法各论》,东京大学出版会2008年第2版,第265页),本书旧版也采取了这种观点。但是,由于该行为没有侵犯数个法益,难以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根据本书的观点,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形成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论处(在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索罪与招摇撞骗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在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摘自:《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
3.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在于客体与客观方面存在差异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换言之,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敲诈勒索罪。
(摘自:《刑法学》(第五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