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向上滑动阅览
(八)推进汽车报废更新。
在《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
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个人消费者按本通知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个人名下。
(九)推进汽车置换更新。
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乘用车并购买乘用车新车的,分档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转让的既有乘用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个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不得回购售出旧车。每位个人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
(十)推进家电产品以旧换新。
支持冰箱(含冰柜、冷柜、冰吧)、洗衣机(含洗烘一体机、烘干机)、电视(含投影仪)、空调(含家用中央空调和新风系统、风管机、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电脑(含笔记本、台式机)、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空气能热泵、壁挂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电磁炉)、吸油烟机、微波炉(含电烤箱)、净水器、洗碗机、电饭煲(含电压力锅、空气炸锅)等12类家电产品(以下简称“12类家电”)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按照最终销售价格(产品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价格,下同)的20%予以补贴;购买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按照最终销售价格的15%予以补贴。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空调产品最多可补贴3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未纳入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12类家电”,参考2级能效标准执行。
支持电暖器、空气净化器、加湿器、咖啡机、破壁机(含榨汁机、豆浆机、绞肉机)、电吹风、洗地机、家用消费机器人(含扫地机器人等)等8小类家电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8小类家电的,按照最终销售价格的15%予以补贴,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2024年已享受某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购买同类家电产品可继续享受补贴。2025年政策过渡期内已享受某品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不可重复享受同品类家电产品补贴,空调类全年不超3件。
(十一)实施手机等数码产品购新补贴。
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3类数码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可享受购新补贴。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比例为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件最高不超过500元。
(十二)推进家装消费品换新。
对个人消费者自住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购置的物品和材料进行补贴。补贴品类包括成品家具、定制化家具、卫浴洁具、门窗、智能锁、热交换、家纺等七类产品。补贴标准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5%比例予以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次,每类补贴不超过2000元。对个人消费者居家适老化改造所购置的物品补贴,补贴品类、标准、限额和实施方式由省民政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三)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对个人消费者交回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电动自行车新车的,给予以旧换新补贴。其中,对购买铅酸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20%补贴,每辆补贴不超过500元;对购买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0%补贴,每辆补贴不超过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