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任震宇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哪些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一起来看
01
重庆市消委会诉重庆通源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负担及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延迟交车违约责任由消费者承担
的约定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重庆通源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宝源公司)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2023年4月3日,向该公司发出整改劝喻函。通源宝源公司于4月13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但重庆市消委会认为其未完全整改,仍有两项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项系仅规定消费税调整后增加税款由消费者承担,另一项系该公司不承担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交车时间延迟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格式条款无效。2023年12月5日,重庆市一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述两项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是全国首例以判决形式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对拒不整改的汽车销售单位进行震慑,及时有效降低了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风险,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对各行业针对消费者的销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具有警示、指引和规范作用,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
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应仔细阅读,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
应当显著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02
孙某诉山西一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焦某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直播带货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欺诈行为
2021年7月,被告焦某在快手APP平台上直播时虚构小女孩悲惨境遇以及解救、筹款等系列剧情,谎称为小女孩筹集手术费用,以低价出售玉石并鼓励粉丝购买。原告孙某信以为真,产生同情,在直播中购买了多件商品。后发现直播内容是虚构的,原告认为焦某的行为涉及炮制低俗剧情、编造虚假事件和实施营销欺诈,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焦某和被告山西一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退还原告货款2274.60元,赔偿6823.80元,并在快手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快手平台已尽到平台监管职责不承担责任。
网络带货主播不向消费者明示直播带货销售者和实际经营者,网络带货主播与消费者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络带货主播通过虚构人物故事情节,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商品,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网络直播平台应严格审查核实平台内相关主体的资质,对平台内的直播间、主播和商户加强管理。
消费者通过网络直播消费时,
要慎重甄别网络主播的言论,理性消费、按需消费。
网络直播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真实全面地介绍产品信息,
禁止虚假“卖惨式”营销
。直播平台
应落实平台主体责任
。
03
姚某某诉长沙善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
——消费者基于监督权行使评论的边界
姚某某在大众点评网上预订了被告长沙善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其铜官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民宿客房。入住后,姚某某结合自身体验对被告民宿打出了三星评价,后将评价改为一星。被告用“恶意引导、恶意差评、威胁炒作、实属缺乏心智、为人不厚道”、“口出狂言、邀人恶性跟评,并更改评分为一分,属于明目张胆胡作非为”等辱骂姚某某。因双方沟通未果,姚某某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而被告则反诉要求姚某某赔偿26万元。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和律师费9000元。
消费者依法对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享有监督权,在消费后进行评价是消费者行使正当权利的体现。经营者应容忍消费者的非恶意差评乃至批评,不得因此而恶意评价、攻击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名誉权。
消费者享有对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在经营者恶意攻击、评价消费者时,消费者应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利。
04
孔某诉北京南锣肥猫餐饮有限公司
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变相强制”消费者扫码点餐
北京南锣肥猫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推出了手机扫码点餐服务,要求消费者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并关注公众号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获取个人信息,则无法使用该服务。2021年7月,孔某在被告门店用餐时选择了手机扫码点餐,并在此过程中成为了公司的会员。后来孔某取消关注公众号,发现个人信息仍被保留在被告处,无法自行删除。孔某因此将被告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告知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五千元。
消费者选择扫码点餐服务并不代表其同意将部分个人信息权益让渡给商家。经营者通过扫码点餐等方式搜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过度处理
在点餐方式上,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经营者不得误导和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扫码点餐。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享有知情权
,消费者发现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
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05
董某某诉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等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社区团购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时应承担销售者责任
原告董某某通过电商买菜平台入口购买了一件商品,收款方是被告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荟公司)。经检测,商品净含量显著少于标注。被告十荟公司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系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非涉案商品销售者,被告品相聚食品商行亦不认可其销售涉案商品给原告。原告认为十荟公司是商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要求与制造商河南省麦客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客丰公司)以及品相聚食品商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十荟公司承担退款责任,被告麦客丰公司承担5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
平台采购模式的社区团购,微信群、小程序等运营者应当通过合理途径公示销售者主体信息。若未能依法公示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时,微信群、小程序等运营者如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仅为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并提供实际销售者身份,则应承担销售者责任。
在社区团购中,平台应明示销售者身份
。发生消费纠纷时,平台若不能提供相关信息,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承担销售者责任。
06
石某诉安丽维(广州)医疗美容门诊部
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石某花费93000元在安丽维门诊部接受了脸部注射填充等三项医疗美容手术,其中脸部填充手术花费35000元,由安丽维门诊部指派了不具有医疗资质的人员毛某进行,造成手术失败。石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丽维公司在向石某提供脸部填充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安丽维公司应当退还该项目服务费并按该项目服务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其余美容项目未达到合同目的作退费处理,即返还服务费93000元并赔偿原告105000元。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
务必谨慎核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以及主诊医师的职业医师资格。
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应妥善保留服务合同、转账记录、缴费单据、聊天记录、诊断证明等材料,以防事后发生相应的纠纷。
07
杨某诉深圳指尖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杨某(未成年人)利用老年人手机登录涉案游戏,并累计向被告充值百余笔共计4398元。原告母亲发现后,向微信平台投诉并要求退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结合充值行为发生时间、充值成功率等事实,充值行为均系原告所为,而原告在进行游戏充值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充值行为无效,被告应退还充值费用。考虑到原告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之情形,法院酌情判令被告退还原告80%的充值费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网络游戏充值的行为无效,但证明起来困难很大。因此,在未成年人起诉至法院主张充值行为无效时,应当结合充值行为发生时间、充值成功率以及事后维权情况等因素来考量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此案为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思路。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加强管理和审查,落实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尽到监护责任。在已经出现未成年人大额充值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保存好平台申诉记录等相关证据,选择向平台申诉或请求消费者协会介入,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08
邓某诉霍邱德之邦物流有限公司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邓某从商家李某处花费3500元购得两套茶具,李某通过德邦快递(特快专递,实名认证为德之邦物流公司)发货,快递面单上注明原告的手机号码、地址,提货方式为送货上楼。快件投递中,被告德之邦物流公司因手机号码有误而未能联系上原告,也未送货上楼,径直将快件交某超市后,进行系统虚假签收,致快件丢失。被告对快件丢失、给予赔偿不持异议,但认为应当按照快递面单上的保价条款赔偿500元,邓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德邦快递运单上的保价条款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实际上减轻了快递公司责任、限制邓某作为接受服务一方要求赔偿的主要权利,故此格式条款无效。被告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造成快递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法院判决被告在实际直接损失即涉案茶具价值3500元的范围和标准内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服务合同中,因快递公司未依约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并在系统作虚假签收,致快件丢失,消费者可要求快递公司返还原物或承担赔偿责任。快递面单中减轻快递公司自身责任的保价条款无效。快递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诚实守信、恪守承诺。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选择信誉好、服务优质的快递公司,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要及时与快递公司沟通,保留相关证据,如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邮政管理部门等反映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9
石某诉庐山市匡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
旅游合同纠纷案
——旅游合同附加消费前提条款
原告石某购买了门票到被告经营的游乐园游玩。在驾驶卡丁车时,卡丁车发生侧翻导致原告摔伤。原告伤后可列入赔偿范围的各项费用共计24821.42元。被告提出项目收费明细中已告知驾驶卡丁车需有驾驶证,而原告没有驾驶证,对自身的受伤应负一定责任,原告则认为被告并未在上车前检查原告是否有驾驶证,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购票进入被告的游乐园游玩,双方形成旅游合同关系,被告应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保障游客的安全。原告在玩项目时发生侧翻导致受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原告购票及上车时都未检查原告是否有驾驶证,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驾驶卡丁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和被告的责任比例确定为1:9,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石某各项经济损失2233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