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放中秋月饼,职工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么?
9月19日,安徽媒体从合肥税务部门获悉,中秋佳节将至,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月饼这些福利也需要按照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发放的“月饼+工资”价值总额在减去“三险一金”之后不到3500元,才被免税。
(《悟空问答》用户提问)
这是典型可能合法,却纯属扯淡的事情。
先说合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把单位发的月饼视为“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予以计税,看起来似乎也合法。
再说扯淡。月饼能视为“补贴、补助”吗?补贴也好,补助也好,其性质属于员工可支配收入,员工可以在合法的情形下自由支配,存起来也好,投资也好,买醉也好,捐给慈善基金会也好,总之是员工自己能自由支配的收入。
月饼是什么?除了吃,送人,扔掉,员工并不能自由支配。而且,员工未必愿意自己的部分应税收入被置换成没有什么价值的月饼。
好了,单位在员工没有选择的情形下,将员工的部分应税收入强制消费为员工并不需要也不愿意的月饼。这样,本来是作为单位对员工节日关怀的月饼,变成了单位擅自支配员工的应税收入用于强制消费。
是不是很扯淡?很荒诞?
问题出在哪里?其实就出在如何界定月饼是否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税务机关要将其界定为是,也不能说他们就不合法,但无论怎样都更像是蚊子腿上剐精肉,亏老先生下手。
如果将月饼界定为否,同样也不能说就不合法,但这样单位体现了对员工的善意,员工感受到单位的关怀,善莫大焉。
在模棱两可间,执法机构对法律的拿捏,体现了到底是与民争利都搜刮,还是还利于民的体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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