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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性 | 对单位发的月饼免征税,体现了还利于民的体恤

晒爱思PsyEyes  · 公众号  · 心理学  · 2017-09-28 10:00

正文


单位发放中秋月饼,职工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么?


9月19日,安徽媒体从合肥税务部门获悉,中秋佳节将至,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月饼这些福利也需要按照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发放的“月饼+工资”价值总额在减去“三险一金”之后不到3500元,才被免税。

(《悟空问答》用户提问)



  这是典型可能合法,却纯属扯淡的事情

  先说合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把单位发的月饼视为“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予以计税,看起来似乎也合法。

  再说扯淡。月饼能视为“补贴、补助”吗?补贴也好,补助也好,其性质属于员工可支配收入,员工可以在合法的情形下自由支配,存起来也好,投资也好,买醉也好,捐给慈善基金会也好,总之是员工自己能自由支配的收入。

  月饼是什么?除了吃,送人,扔掉,员工并不能自由支配。而且,员工未必愿意自己的部分应税收入被置换成没有什么价值的月饼。

  好了,单位在员工没有选择的情形下,将员工的部分应税收入强制消费为员工并不需要也不愿意的月饼。这样,本来是作为单位对员工节日关怀的月饼,变成了单位擅自支配员工的应税收入用于强制消费。

  是不是很扯淡?很荒诞?

  问题出在哪里?其实就出在如何界定月饼是否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税务机关要将其界定为是,也不能说他们就不合法,但无论怎样都更像是蚊子腿上剐精肉,亏老先生下手

  如果将月饼界定为否,同样也不能说就不合法,但这样单位体现了对员工的善意,员工感受到单位的关怀,善莫大焉。

  在模棱两可间,执法机构对法律的拿捏,体现了到底是与民争利都搜刮,还是还利于民的体恤。

(这篇文章首发于前几天之悟空问答栏目。点击“阅读原文”可跳转访问本师悟空问答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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