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机关对三家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这些企业都存在停用的固定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甲公司一台生产用大型设备季节性停用三个月;乙公司由于存在生产安全隐患,被安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丙公司由于某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跌,决定暂停生产该产品,生产该产品的设备已停用三个月。三家企业停用的固定资产均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是否正确?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虽没有如此明确,但其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显然,排除项中没有停用的固定资产,因此,停用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也应当计提折旧。
因此,三家公司的会计处理没有问题。
停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能否扣除,有两个问题存在争议:
1. 对“未投入使用”的理解不同。
有人认为停用的固定资产不能扣除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因此,停用的固定资产属于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计算扣除折旧。
还有人认为停用的固定资产能够扣除折旧。“未投入使用”指未为从未,也就是固定资产自打买来或造好就没用过,停用不属于“未投入使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扣除折旧的项目中没有停用的固定资产,因此,停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2. 对“停止使用”的理解不同。
有人认为停用的固定资产不能扣除折旧的观点提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因此,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计算折旧,会计上计提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那么,这个问题如何正确理解?笔者从会计与税务处理上进行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七规定,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会计上使用的是“减少”一词,停用的固定资产并没有减少,所以仍需要计提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使用的是“停止使用”一词。这个词引发了争议,“停止使用”是“中止使用”,还是“终止使用”;是“暂停使用”,还是“不再使用”?
认为停用的固定资产能够扣除折旧的观点认为,“停止使用”应理解为“终止使用”。首先,若为“中止使用”,停用时间如何确定,是停用一个月以上,还是停用三个月以上。若从严格意义上讲,停用一天也是“停止使用”;其次,若停用就不再计算折旧,将导致税收上的折旧期不连贯,纳税调整过于频繁;最后,“停止使用”应理解为会计上的“减少”,不宜人为制造税会差异。
同理,若将停用理解为“未投入使用”,也会产生同样的情况。停用一天就是一天“未投入使用”,周末休息两天就是两天“未投入使用”,春节放假七天就是七天“未投入使用”,难道都不能扣除折旧?
因此,暂时性停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季节性停产、政府责令非永久性停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市价价格持续下跌导致的停产是不可预期的,该固定资产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在该固定资产停用之初,尚不能判断其是否会恢复使用,是否为永久停止使用,若不能计算折旧,当市场价格很快有所回升时,该固定资产重新启用,会导致频繁纳税调整。
对于因市价价格持续下跌导致停产的固定资产,必须综合分析,结合企业对该固定资产的实际处置情况(如暂时停用的固定资产肯定会妥善保管)和会计处理,分析是“中止使用”,还是“终止使用”,作出合法合理的税务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停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作者:马泽方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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