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利用为他人介绍工作及投资工程项目方式诈骗,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经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20名被害人到“燃气公司”工作为由,骗取833100元;虚构投资工程扩建及燃气管道保护等工程项目,骗取4名被害人656000元,合计诈骗24名被害人1489100元。所有被诈骗的钱财均被彭某某用于购买私彩挥霍一空。2024年6月,彭某某被抓获。
经儋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经公开开庭后做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他人以介绍工作收取费用及投资具有高额回报的项目等理由索要财物的行为,都要具有一定的戒备心理,并向有关单位核实情况,确保介绍的工作或者投资的项目真实可靠。同时,在涉及到个人财物的时候要留意保存相关的证据,一旦钱财被诈骗,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止损挽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