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7中国反侵权假冒年度报告》显示,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打击网络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共检查网站网店191.8个次,责令整改网站1.95万个次,查处案件1.34万件。浙江知识产权部门设立了全国唯一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中心,现场处理电商平台专利侵权投诉案件8.8万起;断开、删除、关闭侵权链接5.5万个。
阿里巴巴发布的《2017年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年度报告》显示,2017年,阿里主动删除的疑似侵权链接中,97%一上线即被秒杀; 95%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在24小时被处理;在投诉渠道更畅通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量下降42%;关闭了24万个淘宝疑似侵权店铺;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协助抓捕涉案人员1606名,捣毁窝点数1328个。
打击网络售假,各方一直在行动。但是消费者仍旧反映维权难。
“消费者维权难,难在谁给出具鉴定结果。”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网络事业部经理崔洪海向记者表示:一般最有效的举证方式是品牌方出具的鉴定报告。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极少有品牌方愿意为消费者提供真伪鉴定,因为品牌方无法确定鉴定结果的用途,同时他们也忙不过来为每个消费者鉴定。
据阿里万象客服回复,消费者投诉举报假货的有效依据有三种:一是卖家自己承认售假,二是品牌方鉴定假货证明,三是工商国家机构鉴定。
“大部分第三方鉴定机构只接受执法部门的鉴定委托,一般也不会给消费者提供鉴定。即使有些第三方机构可以为消费者做鉴定,但从法律角度讲,他们出具的鉴定只能作为参考。”崔洪海解释,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找不到权利人出具鉴定,司法机关才会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第三方出具的报告不是真伪鉴定报告,而是“不一致”说明,即说明:被委托产品,与原始样品,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表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举证方面的一条规定,其原文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首先,消费者要证明和卖家有买卖关系,提供购买记录。然后要提供卖家售假的初步证据,比如规格不符等。
邱宝昌认为,商品的来源、有没有合格证、报关证等等,都属于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不需要举证,如果卖家不能提供,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种情况如果走诉讼程序,法院判决一般会对卖家不利。但是诉讼时间长,费用成本高,不利于消费者维权。
邱宝昌建议,电商平台应该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目前,中国第一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正在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
平台是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承上启下”的中间部分,二审稿第二章中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做出规定,相对于一审稿,加重了平台的责任。《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第51条规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强调“直接承担”,而非“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的名称、地址的”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