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CPI),是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消费品及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的重要经济指标。
我国CPI的调查内容包括居民在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和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和服务等8大类、262个基本分类的商品与服务价格。
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我国CPI每五年进行一次基期轮换,基期轮换既包括调查商品服务篮子、调查网点和代表规格品等调整,又包括权数构成的变化,这些均会对CPI涨跌产生一定影响。在此之前我国CPI指数已经历三轮基期轮换,分别为2000年、2005年和2010年。观察2001年至2015年CPI的大类拆分,可见食品价格变动整体上决定了大部分的CPI变化。
2016年1月开始,CPI指数使用2015年作为新一轮的对比基期,不同于以往,本次同时进行了CPI调查目录的重大调整,主要包括:
(1)按照《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进行了大类调整。原来的“食品”、“烟酒”合并为现在的“食品烟酒”;原来的“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被拆分到现在的“生活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和“其他用品和服务”中;原来的“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被拆分到现在的“教育文化和娱乐”和“其他用品和服务”中;原来的“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被拆分到现在的“生活用品及服务”和“其他用品及服务”中。
(2)食品的指标内涵发生了变化。旧分类中的“食品”为大类,包括粮食、肉禽、鲜菜、鲜果、水产品、茶及饮料、在外餐饮等分类;新“食品”为“食品烟酒”大类下的中类,仅包括粮食、畜肉、禽肉、鲜菜、鲜果、水产品等,不再包括“茶及饮料”和“在外餐饮”两项。
(3)新增了“园艺花卉及用品”、“宠物及用品”、“养老服务”和“金融服务”等居民支出增加较快的分类,能够更加及时准确反映居民消费结构的新变化。
二、CPI各项权重汇总
通过计算,我们得到了CPI中各项成分的大致权重。本文将具体列示权重算法,而关于各类农产品价格涨跌幅度和对CPI贡献的判断,我们仅给出结论,具体逻辑请与直接我们交流。
三、CPI各类权重测定
3.1 食品及非食品权重测定
对于CPI中食品及非食品部分权重的测定,通常存在两种方法:
(1)可通过对统计局新闻稿中的食品价格对CPI的影响百分比除以食品价格变动幅度算得。对CPI的影响数据从2011年6月开始发布,计算时以当年各月权重平均为最终数值,另2006年以及月份不全的2011年的数据将通过统计局在基期调整时所发新闻稿中对权重调整的数值进行倒推得到。
(2)根据统计局发布的食品价格、非食品价格以及CPI变动倒推两者的权重。计算时剔除部分明显异常的数据,所得权重见下表。
可以看到,根据两种方式所计算的食品即非食品权重大致相同。
另一方面,2016年起食品指标内涵发生变化后,我们对CPI中食品及非食品权重进行重新测定,通用的方法有3种:
(1)与2006及2011年的相同,根据基期调整时所发新闻稿中对权重调整的数值进行倒推,可得旧食品的权重为28.19%,旧非食品权重71.81%;
(2)根据对CPI的拉动及食品烟酒价格变动计算,由同比数据所得食品烟酒权重为29.63%,由环比数据所得权重为30.16%,上期烟酒及用品权重为3.99%,本期调整为为3.79%,因此旧食品权重为26.20%左右;
(3)根据统计局发布的食品价格、非食品价格以及CPI变动倒推,可得新食品权重为20.19%(据同比)和20.11%(据环比)。两种旧食品权重计算方式之间的权重差则源于统计局数据本身,而新旧食品之间的权重差来自于新食品对“茶及饮料”和“在外餐饮”项目的剔除。
3.2 各小类权重测定
利用类似方式同样可得出各小类的权重,新一期的数据由于进行了大类调整数据尚少,只能得出相同大类的权重。
另外,忽略历年的小调整,使用最小二乘法对各期间各小类权重进行计算,所得结果如下。整体上与前一种计算方式所得大致相同,但在烟酒、衣着、家庭设备项下出现较大波动,其适用性存疑。
四、CPI各小类下细分项目权重测定
4.1 食品烟酒项目下部分细目权重测算
由于各项价格指数数值都经过四舍五入,使得在项目较多时,建立系数矩阵倒推权重不再现实,此处只能根据统计局公布的各细项对CPI的拉动除以各细项变动计算其对应权重。计算所得如下,可见各小类的权重基本稳定,需要注意的是肉禽及其制品的权重在2016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对各细项的权重进行观察后可以发现,其权重与其在居民消费中的占比大致相同,这证实了统计局在CPI编制上所遵照的规则。
另一方面,对于“食品烟酒”项下“茶及饮料”和“在外餐饮”部分,前文已提到新“食品”项对其进行了剔除,新旧“食品”项的权重差即为当前“茶及饮料”和“在外餐饮”权重,大致在8.00%左右。参考“在外用餐”在居民食品消费中的比重,“在外餐饮”权重应在6.97%以上,则“茶及饮料”在1.03%左右,其中若假设茶叶与饮料的相对比重不变,则茶叶权重在0.35%左右,饮料为0.68%。
同样的,奶类的权重参考其在居民消费中的比重,可得其在CPI中历年的权重,其中2013年至今部分假设其2008-2012年5年平均占比,则奶类在CPI中里面权重如下:
更进一步的,我们试着对部分有消费量数据的细项下的各类产品权重进行还原。
粮食项下主要包括大米、小麦和玉米等谷物及各类谷物制品,简单以大米、小麦和玉米作为组成成分,参照3种谷物的消费金额,其中玉米60%以上用作饲料,25%用作深加工,实际食用的只占10%。假设居民粮食消费习惯不发生重大变化,则由历年平均得出其在粮食消费中的比重分别为62.85%、32.79%和4.36%,其在CPI中的权重则与消费比重和粮食消费的权重乘积相对应。
肉禽及其制品项下分畜肉类和禽肉类,畜肉类主要为猪肉、牛肉和羊肉,禽肉类则包括鸡、鸭等,假设鸡鸭消费量为2:1,猪肉、牛肉、羊肉、鸡肉和鸭肉的权重分别为64.27%、10.81%、11.64%、8.79%和4.46%,其中猪肉消费权重较CPI中的为高,按CPI权重调整后,各产品在CPI中的权重如下。
烟酒及用品项下可分烟草、酒类和吸烟、饮酒用品。2001-2010年期间,统计局公布其下各细项年度CPI变动,假设权重不变,可计算得烟草、酒类和吸烟、饮酒用品在烟酒及用品项下权重分别为57.28%、35.35%和7.36%,此后吸烟、饮酒用品停止公布,通过计算分析可认为烟酒及用品CPI由烟草和酒类价格变动得到,权重分别为58.68%和41.31%。
4.2 衣着项目下细目权重测算
CPI衣着项下主要包括服装、衣着材料、鞋袜帽和衣着加工服务费项,假设2016年各细目占比不变,则可得其在衣着项下的权重如下。
4.3 交通和通讯项下细目权重测算
同样通过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分别计算交通和通讯项下交通和通讯的权重,可以看到交通和通讯在CPI中的权重与在消费支出中占比的趋势大致相同,且CPI中权重的调整整体滞后。
进一步计算各细目的权重,假设新一期的交通和通讯分项比重与2015年的相同,则各权重如下。
4.4 居住项下细目权重测算
2015年前,居住项下分建房及装修材料、租房、自有住房、水、电及燃料,假设基期间权重不作调整,可得2006-2010及2011-2015年期间各分项权重。由于2016年大类调整后,居住项下不再包括建房及装修材料项,而自有住房CPI变化数据尚未发布,难以计算各分项权重。
4.5 生活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项下细目权重测算
原“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在2016年后拆分为“生活用品及服务”和“其他用品及服务”,另原“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中的“个人用品及服务”部分亦被拆入“生活用品及服务”中。
根据计算,当前“家用器具”即为调整前“耐用消费品”项,“家庭服务”为“家庭服务及加工维修服务”项。随“个人用品及服务”中除“个人服务”部分的计入,又2016年“生活用品及服务”权重下降1.1%,则可得2016年“生活用品及服务”权重为6.67%。
2016年“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被拆分到现在的“生活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和“其他用品和服务”中,又“医疗保健”权重上升1.3%,则2016年“医疗保健”项权重为7.39%。
4.6 教育文化和娱乐项下细目权重测算
2016年原“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被拆分到现在的“教育文化和娱乐”和“其他用品和服务”中。经计算,现“教育服务”即为原“学杂托幼费”项,“旅游”为原“旅游及外出”项下“旅游”部分,外出部分被归入“其他服务”。假设2016年各细目权重不做调整,则结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