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号令规定
“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由于绝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使用者付费收入不足以覆盖投资建设成本和运营费用,所以在17号令之后能够按照新机制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少之又少,应该是原管理库PPP规模的百分之个位数。
不过我们的咨询机构,近几个月又有了新的变通手段,就是加大补贴部分。
我们最近关注到在很多特许经营新机制项目当中,使用者付费定价小于政府补贴定价,也就是说,政府补贴总额大于使用者付费收入总额,我们对公用事业部门建设成本和收入机制不是非常了解,也不对此置评。
在新机制系列文件颁布以后,有些业内人士曾经提出过对于使用者付费收入不足的特许经营项目,地方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资源补偿。这个思路是对的,但是在实操中遇到的问题是地方政府并没有什么可以用来补偿的资源,即使有也早已卖掉了。有金饭碗,谁要饭啊?
不过近来我们的咨询机构有了新的发明,就是地方政府不用匹配和补偿“有收入”的资源了,匹配和补偿一些运营性业务,换句话说,有财政补贴的业务,实际上投资人就有收入了。
17号令规定“
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但是,在实操中对于什么是“
额外
”新增,不大容易判断。
主要是因为这个“
额外
”,是针对财政投资的这样项目来说,还是针对以前同样的特许经营或者管理库PPP项目来说?
如果针对同样的以前的特许经营或者管理库PPP项目来说,然而,
新项目可能采用了新技术,
提供了更好的服务,是不是应该对增值的部分支付更多的费用
?
这个很难进行比较;
如果是针对财政直接投资的项目来说,那有没有考虑到财务成本和融资能力,这个也是不合理的。
更何况,
也很难找到
原来的一模一样的
项目可供比较,无论是特许经营还是财政投资
。
2024年4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7号令新规发布,新规第二十七条要求,“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应当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稳妥处置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承诺以各类财政资金担保或者作为还款来源,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放到本文的案例来说,就是项目投资人为本项目投资1.2亿而进行的融资,其还款来源不能是承诺的那17亿财政补贴,而只能是1.2亿投资产生的使用者付费收入。
那么,问题来了,这1.2亿投资能产生足够的使用者付费收入作为融资还款来源么?
再进一步问,收集收运房(亭)、“渗漏液”处置厂、垃圾分类科普馆、绿化提升改造、转运站改造、公厕改造等类型项目,在通常情况下,有使用者付费收入么?或者进一步的,有超过投资额10%的使用者付费收入吗(即使比照财金10号文对使用者付费确认标准)?
虽然财政补贴不能够被承诺用来做项目融资的还款来源,但是在强大比例财政补贴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起到巨大的增信作用。
这是由于大比例的财政补贴会带来大比重的经营收入,而高额经营收入
在现实中会形成投资企业
的高额利润部分,仍然可以贴补使用者付费收入的不足,所以仍然可以起到强大的增信作用。这也是目前高比例补贴内容大行其道的根本原因。
PPP后时代的新机制的系列文件,要求“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不得补贴建设成本”的要求,在事实上封堵了地方政府在购买服务领域里,借PPP或特许经营模式实现无收益或弱收益公益性建设的举债功能。
在购买服务领域内的各种情况下:
①有收益覆盖建设成本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有收益覆盖的建设部分,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来实施;
②收益不能覆盖的建设成本,只能通过先期政府投资的方式支持。
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都不可能实现为无收益部分的建设内容进行融资的功能。
客观上来讲,以前三四十年基建融资的研究,其主要精力,是放在为无收益部分的建设内容融资的。
①这是因为有收益或者收益能够覆盖的部分,是可以由市场化投资来完成的;
②补贴能够覆盖运营的部分,是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来完成的。
③达不到以上两项条件的,在以后的新机制下,就不准实施了,除非政府先期投资于无收益部分。
这是新旧机制的本质差异。
新机制的深刻影响,是在购买服务领域,隔离了地方政府的无收益基建(或基建项目中收益不能覆盖部分)内容的举债融资路径,PPP或特许经营,均退出了这一领域。
无市场化收益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举债渠道,只有一般债、专项债,无市场化收益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融资渠道,只有片区开发,如应用于城中村改造等。
这才是近30年来基建融资领域的剧变,没有之一。
它的影响将是极其深远的,没有任何能超过它。
用17亿的补贴内容,换取新增1个亿的基建,这19个字本身并不违反特许经营新机制的要求;但是,对于大量存在的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仅有20多个亿的区县,能有几个这样的17亿,可以用来补贴呢?
以前做专项债和管理库PPP时,对于无收益部分的基建,其融资代价与银行长期贷款基本上是等同的,差异是存在专项债限额和管理库PPP的财政承受能力空间限制;而现在的新机制之下,并没有什么限制,
是不是有必要重启十年前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价呢?
从案例也可以再次得出判断结论:特许经营模式,属于一种市场化模式,它并不是用来为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的模式;
用17亿的补贴换取1个亿的基建,
比起专项债和片区开发来,特许经营的资金筹集效率,太低了。特许经营,不适宜用于为基建融资。悬崖勒马吧,别再这样消耗财政支付能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