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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6.20”宝马车案一审宣判。酒驾或毒驾、是否顶包、王某身份、当时车速,几大疑点是否水落石出?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4-02 09:59

正文


昨天(1号),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肇事案”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情回顾:2015年6月20号,在南京市友谊河路路口,王某驾驶宝马车,在直行、左转灯均为红灯的状态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并以时速195.2 公里的速度,猛烈撞上在该路口正常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薛某驾驶的轿车。事故导致薛某轿车当场解体,车内的薛某、刘某当场死亡,另有6辆轿车、公交车损毁。

案发现场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该案发生后一度引发社会热议,有怀疑王某酒驾、毒驾的;有猜测肇事者是富二代,王某只是顶包的;有质疑警方涉嫌偏袒王某的;有质疑精神疾病鉴定有失公允的……一时间,南京警方、司法鉴定所,甚至不少媒体也陷入舆论漩涡。


那么,时间过去近两年,事件真相究竟如何?当年谜底是否已一一揭开呢?


点击音频,听真相!

1

检测结果显示:无毒驾酒驾和顶包嫌疑


在法庭上,审判长孙伟当庭宣判,肇事者王季进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审判长:被告人王季进,虽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鉴定结论,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控制能力,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王季进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没有能做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未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不予减轻处理,依法予以适当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庭审最后,被告人王季进做了最后陈述。


首先我对我造成的事故表示认可,对受害人伤亡表示深切的愧疚,及对受害人家属表示非常的亏欠。

“南京6.20宝马肇事案”案发现场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当年在车祸发生后,王季进逃入附近的一个工地,被施工工人发现叫来警察,在此过程中,王季进有用嘴咬和打民警的行为。6月21号,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针对各方面的怀疑,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王季进的血液和尿液进行了检验。检测结果显示,王季进当时没有毒驾和酒驾,又通过检测排除了顶包嫌疑。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第二大队副大队长丁坤:

检测的结果显示,王季进当时没有毒驾和酒驾,排除了王季进毒驾和酒驾的嫌疑。通过对宝马车驾驶座方向盘上气囊的DNA检材,以及车内血迹对比,最后确定肇事者就是王季进本人。


2

王季进被鉴定患精神疾病,会对判决有何影响?


在被捕后,王季进表现异常,南京警方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评定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王季进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王季进有不直接回答、沉默和自说自话的情形,讲述中提及最多的是自己感觉到不正常,说有人要害他。


王季进:那天我就感觉到很不正常,那个货(人)为什么左叫我绕一圈,右叫我绕一圈,最后那一捆500米的线还在瓷砖下面盖着的。我跟他生意做了这么久,他为什么呢?以前都是打个电话,他把货发到这里来。


王季进没有指明,让他感觉不正常的具体是什么人,只是十多次用到了“不正常”这三个字。而对于车辆撞击后的过程,他却有比较清晰的描述。


王季进:当时车子撞一下,安全气囊弹一下,大概最多十几秒钟我就愣住了,打开车门也没看什么,我就跑。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到底是什么病?


王季进患有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究竟是一种什么疾病?北京安定医院是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主任医师郭俊花介绍,该病是一种精神疾病,在精神科比较常见。


郭俊花:它的特点是急性起病,突然地出现精神异常,比如过度劳累、高度紧张,或者长期的失眠等都可能是诱因,但有的也没什么诱因,突然出现精神异常。主要特点为急性起病,特别突然,言语的凌乱、片段的幻觉妄想,行为也比较杂乱、情绪的极不稳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判决意味着什么?


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否会对判决产生了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表示


这意味着什么?不是必须的,那就由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综合全案的情况,也可以从轻,也可以减轻,也可以不从轻、不减轻。


本案的主审法官在判决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判处被告人王季进有期徒刑11年的量刑依据,就是虽然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是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后未能积极赔偿,故合议庭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


对于判决结果,被害人薛某家属的律师赵子耀表示认同,他告诉记者,在刑事判决之后,薛某家属的民事诉讼,也将被提上日程。


不论是从证据的搜集,包括法律的定性,包括最终的判决结果,都是非常准确适当的,关于案件本身,刑事案件部分,是非常的赞成;关于民事权利部分,我们在案发之后的第一时间,就已经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因为刑事案件,他的侦查、审理的原因一直被终止在法院,随着刑事案件的尘埃落定,我们也会尽快重新启动民事案件的索赔工作。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央广记者:任梦岩

微信编辑:张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