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市发布的《2017年江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实施细则》明确,市级补贴标准按照省级补贴标准1:1的比例标准进行配套,每辆车补贴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20%(以销售发票为准)。
2017年江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为2250辆标准车,其中纯电动客车150辆(折合标准车1800辆),乘用车推广不少于300辆(折合标准车约300辆)。全市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额度总数根据无锡市下达的拟推广年度目标任务确定,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工作在计划额度内按照“先到先得、用完为止”的原则规范有序开展。
2017年江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实施细则
澄财工贸〔2017〕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和无锡市财政局、经信委《关于印发2017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锡财工贸〔2017〕33号)以及《江阴市政府办印发的通知》(澄政办发〔2015〕7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二、补贴范围
2017年在本市购置上牌、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2017年本市建成投运的、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设施。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169号)文件精神,2017年江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为2250辆标准车,其中纯电动客车150辆(折合标准车1800辆),乘用车推广不少于300辆(折合标准车约300辆)。全市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额度总数根据无锡市下达的拟推广年度目标任务确定,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工作在计划额度内按照“先到先得、用完为止”的原则规范有序开展。
三、补贴条件
(一)车辆购置补贴
1、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列入财政部门预算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补贴);私人消费者应为本市登记户口的自然人,非本市户籍的需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2、车辆须于2017年在本市汽车销售机构(4S店)购置开具销售发票(二手车、转让车除外),并在本市公安局登记上牌。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在本市至少设立(委托)1个符合条件的固定售后服务点,汽车销售机构及售后服务点按要求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登记备案。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1、申报单位须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充电服务建设运营企业,并在市新能源推广办登记备案;
2、充电设施为对外营运的公用或专用充电站(桩群),单个充电站(桩群)的各类充电桩不少于8个(或直流充电桩不少于4个),并通过市推广办组织的验收,具体要求参照《江阴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四、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2017年市级财政对各类车型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市级补贴标准按照省级补贴标准1:1的比例标准进行配套,每辆车补贴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20%(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补贴标准及申请工作待省级补贴资金明确后另行通知。
五、资金申报及拨付方式
(一)申报方式。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市经信委1035室)申报,私人消费者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统一汇总后申报;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应于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并正式投入运营后上报。申报材料一式叁份。
(二)申报时间: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申报上月资金。
(三)拨付方式。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省、市补贴资金一并拨付。公共领域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相关公共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