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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紧急通知!8月1日起,工资+个税+发票+零申报+增值税+电子发票+抵扣新规+年报抽查开始,会计要马上打印学习!

中国会计视野  · 公众号  · 财务  · 2019-08-20 07:23

正文

不知不觉2019年将过三分之二,8月份也接近尾声,一大波税务政策也正式开始执行!会计这个月会有很多事情要忙,发票新规全面开始实施,增值税当期抵扣新规正式上线,还有工资+新个税+零申报+年报抽查开始,这些和工资、工作都息息相关,会计必须要马上学习!


8月要学习的薪政策, 总结全了!

全部打印出来学习!


1、8月起,无税不用再申报;

2、8月起,备注栏不全,一律退回;

3、即将取消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或将改为电子发票;

4、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发票丢失登报声明,发票丢失无需登报;

5、8月23日起,增值税发票抵扣大变!发票是否当期抵扣,企业说了算;

6、国税总局:孩子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7、8月起,2018年年报抽查开始!企业会计和老板赶紧马上自查,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1

再见,零申报!

8月起,无税不用再申报了!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一、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免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种的零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二、 对2019年7月1日后所有新登记且未申请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 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但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对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种可要求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更改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纳税期限更改后,可按照无税不申报办法免于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无税不申报纳税人在申请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应进行申报时,由大厅受理人员或网厅审核人员将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季或按月,纳税人应按照修改后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且不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三、税务机关将通过加强纳税申报数据综合应用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应报未报、错报以及虚假申报等税收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8日

划重点:


1、无税不申报适用范围: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收入为0就可以零申报;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没有销项税额,且没有进项税额,才可以零申报;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都为0才能零申报。
仅仅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2、“无税不申报”不是针对所有税种都可以免于零申报。
免于零申报的税种范围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以及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仍需按照现有的做法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3、“无税不申报”实施时间:
2019年7月1日起,对2019年7月1日后新登记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推行,对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的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从税款所属期2019年7月1日(第三季度)起推行。


4、“无税不申报”实施方式:
对2019年7月1日后所有新登记且未申请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
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但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对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种可要求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更改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纳税期限更改后,可按照无税不申报办法免于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5、提醒:

无税不申报纳税人在申请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应进行申报时,由大厅受理人员或网厅审核人员将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季或按月,纳税人应按照修改后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且不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2

8月1日起,

备注栏不全,一律退回!

为了方便各位随时查阅,视小野做了一张图片,方便保存收藏。这一张图片就够了!

点击图片看大图↓

(水印遮挡的文件号是税总函【2017】579、国税发【2004】153号 )

3

取消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

19年底前或将改为电子发票!

2019年底前将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再压减10%,7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还有其他新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七)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底前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地方要压减到3个工作日以内。(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快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应用,简并现场登记环节。 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快实现开办企业时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申领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等全流程网上申请和办理,现场“一窗”、一次领取企业开办全部材料。(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 尽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19年底前将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再压减10%,7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税务总局、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这意味着,“以票控账”、“以票审计”、“以票税务稽查”已经越来越近!

有了企业所有电子发票的信息,企业的每一个举动,都在税局的控制之内。坚定的做一个纳税良民吧,偷税漏税以后将是死路一条。

这里要提醒电商用户的是:假如没有真实业务,真的不要再找发票抵扣了,“金三”系统一定会比对出来,一张都跑不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还有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4

8月1日起,

发票丢失无需登报声明!


重大利好!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公布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发票丢失无需登报声明也在本次取消的事项之中。具体实施细则,跟着视小野一起看看吧!


文件通知内容如下(节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2.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3.删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被修改的规章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附件2、3、4)。

(三)废止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5

那么现在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最新处理办法来了!

1、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之前在向税务局提交报告时还需要先登报挂失,现在登报这个事项已经取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2、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具体情况出具相应证明。

具体来说,就是如图所示: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那还需要税务局出个证明。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北京甚至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等等。

3、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呗,理论的流程也就是:

报告-处罚-出具相应证明。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简单的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

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一直以来就存在诟病。其实在目前的信息系统管控下,即便是发票丢失,企业的发票管理系统,税局的发票查询系统都有记录,对于企业的入账、抵扣并不会有太大影响,你比如抄报税证明,存在的意义其实就并不大了。

这次把登报这一麻烦事彻底取消,着实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希望发票丢失的处理规定还会越来越简便。

6

8月23日起,增值税发票抵扣大变!

发票是否当期抵扣,企业说了算!


宁波和陕西税局发布最新规定!新版的专票勾选确认平台(改版为综合服务平台)将于八月底上线,总局以这两个地区为试点,相信不长时间就会全国实行,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重大升级!以后就按这个来 ,我们先来学习一下:
★陕西省:


★宁波市:


划重点,勾选确认平台新变化:


1、增加不抵扣勾选、逾期发票抵扣勾选(先在平台申请逾期勾选,通过后进行逾期发票勾选)、注销勾选(要注销企业当月勾选抵扣时使用)、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出口视同内销的业务);

2、抵扣勾选确认改为签名确认,即抵扣勾选或扫描的发票在申报抵扣前需要插上税控盘签名确认才行(申报期内确认)。

发票抵扣勾选或扫描认证后,必须在综合平台中进行签名确认后才能申报抵扣:





新老版本不同的操作平台有什么不同?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和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有什么差异?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发票的全生命周期展示以及对增值税进项发票用途的确认签名,现在是一张发票如果勾选了,就必须都得抵扣,造成留底,以后可以自己抵扣也可以不抵扣,对勾选为抵扣的发票默认全额抵扣,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有效抵扣税额。

什么意思呢?就是纳税人如果一张10万税额的发票,可以自己抵扣5万,剩下下个月抵扣,想抵扣多少,会计您说了算!相较于选择确认平台,其具体新增和优化的功能如下:


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有什么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1、免扫描平台将停用。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流程变化,我局电子税务局中的免扫描认证功能将于2019年8月18日起停用,8月23日起纳税人需要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进行抵扣勾选。
2、登陆综合服务平台,需要本企业金税盘、税控盘或拥有企业数字证书的Ukey。
3、在该所属期发票抵扣勾选后,在申报期内必须在平台进行确认签名后,才可以进行增值税申报。

4、扫描认证的发票,也需要在平台进行用途确认操作。即扫描认证的发票如需用于抵扣,在该所属期申报前,必须登陆平台进行签名;如申请退税(代办退税除外),则需在申请月份,登陆平台确认。

7

国家税务总局定了!

孩子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

7-8月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每个月个税总是会有新的政策公布,这个月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出新规了!

一、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最新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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