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公安机关要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外地公安机关来江苏“远洋捕捞”。公安机关应主动关注外地来江苏执法的公安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如果存在强行立案、强行并案情形的,应层报共同上级部门解决。公安机关在接到本地企业家被异地公安机关“远洋捕捞”的求助申请时,应第一时间与异地公安机关联系,了解案情,如果存在违规异地执法的,应层报共同上级部门解决。
省公安厅也应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我省公安机关“远洋捕捞”。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规定。建立办理跨区域案件的检查监督制度,下级公安机关在办理跨区域刑事案件时应将案情报告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应重点关注案件管辖问题,严格审查罚没收入较大、接到投诉举报的跨区域案件。如果发现存在强行立案、强行并案情形的,应要求下级公安机关移送外地管辖并追究下级公安机关责任。
2.省检察院应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跨市跨省案件的管辖权,对公安机关强行立案、强行并案的案件不能照单全收,应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移送外地管辖。
3.省高院应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时严格审查跨市跨省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将案件退回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