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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重申:以“诚实信用”为无效理由,请求人应承担充分举证责任

企业专利观察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专利  · 2025-02-02 23:59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围绕中国专利法修改后新增的“诚实信用”条款展开,介绍了在专利无效案件中的应用情况。通过两起实际案例,详细阐述了合议组在处理过程中的关键点,包括防止滥用该条款、要求请求人承担充分举证责任等。同时,文章也指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担忧,以及未来专利制度改革中应如何进一步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使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中国专利法修改后新增‘诚实信用’条款

介绍了专利法中新增的“诚实信用”条款的背景和社会反响。

关键观点2: 两起涉及‘诚实信用’为无效理由的专利无效决定

详细描述了两起专利无效决定的经过和结果,包括合议组的决定要点和无效请求人的主要理由。

关键观点3: 合议组强调防止权力滥用并要求请求人承担充分举证责任

指出了合议组在处理过程中的关键点,包括防止滥用条款、要求请求人承担充分举证责任等。

关键观点4: 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担忧

提出了当前“诚实信用”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引发的担忧,包括是否会被滥用、如何规范等。

关键观点5: 未来专利制度改革中应如何进一步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使用

指出了在未来专利制度改革中,应如何进一步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使用,包括立案阶段的改革措施等。


正文

作者:黄莺



中国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修改后,在专利无效条款中,新增了“诚实信用”条款。对此,社会已经做出了一些反应和实际行动。

2024年8月,企业专利观察(PRIP)首次监测并详细介绍了一起以新修改专利细则十一条“诚实信用”为无效理由的“首份”无效决定。由于这份无效请求的提出日是2024年1月20日,也就是新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因此很有可能是第一批此类案件。

合议组在决定要点中,就突出强调了防止滥用该条款,确保专利制度的公正和效率,因此要求请求人承担进行充分举证的责任。最终,该案以“诚实信用”为无效理由的挑战并未成功。

2024年1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公布了一起同样涉及“诚实信用”为无效理由的专利无效决定,结果与前一次相同,在决定要点中再次强调了“为了防止权力滥用,需要请求人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并结合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本案涉及一件名为“一种高锰酸钾的高效制备方法”的专利ZL202111560136.4,专利权人是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无效请求人是一个自然人。

无效请求人此次针对该专利提出无效挑战的唯一理由就是“诚实信用”涉及的细则十一条,以及因诚实信用问题所导致的说明书是否清楚的问题(法26.3)。

请求人认为的该专利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认为通过检索发现涉案专利中技术特征“氯化镧 二氧化锰”和“碳酸镁 质子辐照”检索不到与本专利相关的技术信息,并提供了证据1-16作为验证。

从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效请求人使用了主流的科学文献数据库、主流的商业数据库进行检索,都认为检索不到与相关内容有关的本专利内容。因此,据此判断本专利可能在弄虚作假。
当然,无效请求人在当时那个节点并未用AI检索工具来进行交叉验证。
二是无效请求人以一件中国专利证据17中记载的内容,需要高温煅烧才能得到的中间产物,但是本专利则认为只要低温即可生成。
三是认为说明书中记载了“高温煅烧过程中,氯化镧能够起到激活二氧化锰反应活性的作用,同时起到催化剂作用,促进二氧化锰与碳酸镁发生反应”,但是认为权利要求中并不涉及高温煅烧,二者矛盾。
四是认为说明书未列出对比例5的实验数据。
对此,合议组用了只用了半页纸的篇幅就驳回了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对“诚实信用”的质疑。
例如,对于第一点,合议组认为该理由只能证明相关平台不包括检索结果,并不能证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存在弄虚作假。其余几点也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无效决定
总体来看,本案以“诚实信用”提出的无效理由,可以说成本很低,但是从要应对这一无效的指责时,却需要花费专利局和专利权人的更高成本。这也成为当时设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无效条款时,所引发的担忧之一,就是是否会被滥用,而导致对专利权人和真正发明者的反向劫持。
从目前实践来看,专利局还是以强调无效请求人要提供充足的举证,然而过低的无效成本与没有进一步的规范和限制,依然会导致社会对该条款存在过度使用的可能。
因此,如何正确的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无效挑战的合理使用,避免造成反向影响,实际上是专利制度继续改革应当考虑的。例如在立案阶段,是否只有充分证实了可能会引发后续有意义的实质性无效证据的存在,才应该接受立案等诸多可能的改革措施。从而进一步平衡多方利益,切实保护真正的创新,防止任何一方对制度的过度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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