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中国专利法修改后新增的“诚实信用”条款展开,介绍了在专利无效案件中的应用情况。通过两起实际案例,详细阐述了合议组在处理过程中的关键点,包括防止滥用该条款、要求请求人承担充分举证责任等。同时,文章也指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担忧,以及未来专利制度改革中应如何进一步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使用。
指出了在未来专利制度改革中,应如何进一步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使用,包括立案阶段的改革措施等。
中国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修改后,在专利无效条款中,新增了“诚实信用”条款。对此,社会已经做出了一些反应和实际行动。
2024年8月,企业专利观察(PRIP)
首次监测并详细介绍了
一起以新修改专利细则十一条“诚实信用”为无效理由的“首份”无效决定。由于这份无效请求的提出日是2024年1月20日,也就是新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因此很有可能是第一批此类案件。
合议组在决定要点中,就突出强调了防止滥用该条款,确保专利制度的公正和效率,因此要求请求人承担进行充分举证的责任。最终,该案以“诚实信用”为无效理由的挑战并未成功。
2024年1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公布了一起同样涉及“诚实信用”为无效理由的专利无效决定,结果与前一次相同,在决定要点中再次强调了“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需要请求人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并结合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
本案涉及一件名为“
一种高锰酸钾的高效制备方法
”的专利ZL202111560136.4,专利权人是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无效请求人是一个自然人。
无效请求人此次针对该专利提出无效挑战的唯一理由就是“诚实信用”涉及的细则十一条,以及因诚实信用问题所导致的说明书是否清楚的问题(法26.3)。
请求人认为的该专利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
认为通过检索发现涉案专利中技术特征“
氯化镧 二氧化锰
”和“
碳酸镁 质子辐照
”检索不到与本专利相关的技术信息,并提供了证据1-16作为验证。
从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效请求人使用了主流的科学文献数据库、主流的商业数据库进行检索,都认为检索不到与相关内容有关的本专利内容。因此,据此判断本专利可能在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