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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车主犯罪情况披露

法律读品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8-28 19:28

正文

来源:海淀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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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海淀法院网今年5月14日发布的内容,然而这两天却成了网络热搜——


全文如下:


滴滴出行再次推上了风口浪尖。


5月6日凌晨,郑州机场附近21岁空姐李某在搭乘滴滴顺丰车的过程中,被司机刘某杀害。现犯罪嫌疑人刘某在逃。


此时距离滴滴车主殴打投资人张恒的“滴滴打人”事件平息,尚不足一周。


车主打人、强奸等案件屡见报端,到底是基于庞大司机人数的必然现象,还是滴滴平台的管理模式中确实蕴含着安全风险,我们通过刑事司法实践追索这一问题。


车主杀人,不是第一次


滴滴车主涉嫌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将所有案件都用来讨论平台责任显然有失公允,以下我们仅聚焦车主在履约(行驶)、运营(专职)过程中犯罪情况。但即便如此,司机杀人事件,也不是第一次


顺风车司机劫杀女乘客


被告人潘某于2016年4月计划利用滴滴顺风车接单载客的机会实施抢劫,并购买了迷药等作案工具。2016年5月2日9时,潘某驾车搭载乘客钟某,见钟某系单身女子,又住在高档住宅小区,遂产生抢劫的念头。潘某路上借口手机掉落停车,进入后座捡拾手机,并胁迫钟某通过手机转账7000元。后因有一辆警车经过并停在前方百米处,钟某见状挣扎并喊救命,潘某将其杀害后抛尸逃离。


2016年5月3日中午,潘某被抓获。后公诉机关以其抢劫罪提起公诉。


“滴滴打人”?较为常见


实践中,车主与乘客因纠纷、口角而引发的故意伤害罪案件,属于车主涉刑中最为高发罪名,出租车、专车、顺风车、代驾均有涉及。


2017年5月19日,滴滴出租车司机李某驾驶搭载乘客,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李某殴打致乘客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轻伤二级),后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1月24日,滴滴代驾司机要某驾车送被害人孙某,因支付代驾费用问题二人发生争执,殴打孙某致双侧鼻骨骨折(轻伤二级),后 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5年12月24日,滴滴顺风车司机贾某与乘客发生口角后,要求乘客下车并在路边对殴打致轻伤一级。后贾某赔偿12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判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强奸、猥亵,顺风车主较为集中


因滴滴出行而引发的强奸、猥亵案件基数较大,手法多为通过搭载乘客(女)并在后续交往中实施侵害;但将犯罪行为限定为行驶途中后案件数量大幅减少,且多集中为顺风车车主。


2015年7月4日3时许,滴滴顺风车主郑某接到乘客后,在车内采取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郑某次日被抓获归案,赔偿人民币7万元后获得谅解,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8月15日5时许,顺风车主蔡某在其车内持电击枪威胁乘客并强行发生性关系,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含其他强奸案件)。


2016年11月10日2时许,滴滴车主(专职)侯某在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后,趁乘客醉酒之机实施猥亵,抚摸其胸部及下体。侯某于当日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屡罚不止,代驾司机盗窃电动自行车


隐匿在司法数据之下、未引起关注但较为普遍的案件类型是代驾司机盗窃案件。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审结的代驾司机盗窃案件就达十余起。


2017年1月19日3时许,滴滴代驾司机徐某在某天桥下窃取折叠电动自行车1辆(鉴定价值人民币2470元)。徐某于当日被抓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四千元。


2017年1月9日2时许,滴滴代驾司机张某在某地铁站附近窃取折叠电动自行车1辆(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2天后张某被抓获,后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类案件高度雷同,主体均为新入职代驾司机、深夜发案、地点为地铁站、公交站附近,窃取对象为折叠电动自行车。


另据多名被告人当庭供述,其犯罪动机均为经济条件困难、缴纳公司要求的培训费、保证金后无力购买电动自信车,听朋友(同事)说可以偷一个。


折射:有专职司机有恶性犯罪、交通肇事罪前科


另在梳理案例过程中,部分案件虽不属于滴滴司机对乘客作案,但在案证据显示平台对注册司机的核实确实存在疏漏之处,存在含有恶性犯罪、交通肇事罪前科的司机。


宋某系滴滴专车注册司机,曾因犯盗窃罪、组织越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0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其在火车站附近拉黑车(未通过滴滴接单)过程中以“我蹲了12年大狱,我弄死你,信不信”等语言威胁乘客,并强行发生性行为。


尹某系滴滴出租注册司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1月2日减刑释放;后于2015年在行驶过程中驾车拖拽欲上车乘客(未通过滴滴接单)致其轻伤一级;后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姚某系滴滴专车注册司机,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12月刑满释放;后于2015年因殴打多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此外,另有滴滴专职司机在运营过程中涉嫌妨碍公务罪、贩卖毒品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等罪名,部分顺风车司机亦存在将借用他人豪车注册作为后续诈骗、强奸的犯罪手法情况。


以上案例,从地域范围上横跨全国,从时间范围上集中在近三年,从罪名性质从杀人、抢劫等恶性案件到故意伤害、诈骗、盗窃不等;但都显示,滴滴平台所衍生的刑事案件数量,远高于为公众知悉。


作为一个深植于日常消费、掌握海量数据和交易量的公司,现在也许是时候要求滴滴出行拿出彻底整治的方案了;而这显然不是100万悬赏和暂停现有注册审核能够解决的。



延伸阅读:


这是海淀法院网5月16日的旧文,然而今天读来,问题似乎一个都没有解决——


滴滴出行平台的法律责任:避风港还是红旗原则?


空姐深夜滴滴打车遇害事件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争论,这是一起恶性的蔑视生命的事件。滴滴出行平台因其可观的市场占有率,事件之下的滴滴平台究竟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更是万千大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毕竟出行安全是影响民众生活幸福的重要因素。滴滴出行平台“滴滴一下,美好出行”的承诺兑现程度如何?当承诺未信守,当出行时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普通消费者又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利呢?


众所周知,滴滴出行平台提供多种出行方式,包括出租车、快车、专车、顺风车等。不同的出行方式其运营模式也各不相同,由此直接决定滴滴平台在其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定位。遇害空姐事件中空姐所选择的是顺风车方式。


所谓的顺风车模式就是滴滴打车平台为出行路线相同的私家车主和搭车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在西方这种私家车共享行为十分流行,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场紧张。私家车车主在滴滴打车平台发布自己的行车路线,或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并通过滴滴打车平台与搭乘者达成搭乘合意,搭乘者向私家车主支付明显低于车费的费用,目的在于分担私家车主在油费、维修费等方面的开销。


2016年11月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即在网约车业务中,平台就是承运人,消费者是和平台发生合同关系,而不是和司机本身。但该《暂行办法》第38条又明确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即该规定将顺风车排除在了网约车的承运人责任之外。随后,各地在发布网约车实施细则的同时,也出台了《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从司机准入标准来看,《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司机必须“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而顺风车的司机门槛要低得多,只需要向平台提供身份证等三证,并没有前科记录调查等。以北京为例,除了要求“京户京牌”,还对车辆对了一系列规定。而《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只规定了“京牌”、“1年以上驾龄“、“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等。郑州市的相关规定中,也只明确规定了合乘趟次与收费标准,对车主资质并未有明确限定。


同时,郑州市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平台在顺风车出行中的责任:“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不仅如此,滴滴顺风车的用户协议也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其法律责任: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由于车主原因造成行驶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用户选择顺风车出行服务时,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滴滴平台究竟负有何种法律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可见,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平台的义务是为委托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那么,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核义务,为委托人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合格、合法车辆及驾驶服务,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就是平台法律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滴滴平台隐瞒了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用户利益,此时滴滴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息审核义务是平台的基础义务。作为提供出行搭乘居间服务的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合理合法的信息是居间人的首要义务,也是确保平台生命力的重要前提。平台两端的乘客和司机完全是基于出行信息发生法律关系的。滴滴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审查司机和乘客的具体信息,由于信息审核不严而发生的纠纷,滴滴平台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空姐遇害案件中,该接单账号归属于嫌疑人父亲,且正常通过了“滴滴”顺风车注册时的三证验真、犯罪背景筛查和接首单前须进行人脸识别等安全措施。嫌疑人系违规借用其父顺风车账号接单。滴滴平台亦主动发表声明称,“滴滴”原有的夜间安全保障机制不合理,导致在该订单中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此外,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客服五次通话联系不上嫌疑人,由于判责规则不合理,后续未对投诉做妥善处理。这些具体细节可以作为判断滴滴是否履行严格审核信息义务的重要依据。


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是滴滴平台的重要义务。居间信息之下的居间服务才是平台提供的内容,信息只是媒介和表现方式而已,归根究底,滴滴平台应当为乘客和司机提供合乎约定的出行服务。审核完毕信息并不意味着滴滴平台义务的终结,出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保障更是滴滴出行平台应当严格审慎加以完成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实现不仅依赖严格的事先准入,更是应当贯穿于过程监督,事后协助整个过程。


目前,滴滴平台的安全保障包括:司机和车辆的信息验证;车辆轨迹行驶路径的分享;协助报警等。现存的安全保障机制践行状况如何,是否存在漏洞,如何更全面保护乘客出行利益,这些仍是滴滴平台面临的艰巨问题。


当前针对滴滴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平台仅仅是中立的,还是应当针对其理应发现和可以避免的侵权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禁止措施,如果任由其发生,则平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打车平台具备足够的客观能力创造有利于居间服务委托方双方的服务环境,同时,平台亦从中间获得利益。基于客观的技术能力及获利驱动,平台都有义务承担起更大权重的法律责任。


空姐遇害案中的滴滴平台履行义务的完成程度究竟如何,因为暂时所了解的具体事实内容有限,我们尚无法对滴滴平台法律责任妄下定论,但是滴滴出行平台的法律责任绝不是其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以排除的。


除了探讨滴滴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外,作为平台的消费者乘客更应当提高自身维权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是当面对侵权行为时,能充分借助法律武器合法合理保护自身利益。出行平台应尊重和保证用户知情权,乘客用户则应充分行使知情权。公布在平台上的各种协议及注意事项,乘客使用之前应当阅读并熟知,遇到疑问时可以咨询平台解决,避免遗漏格式性条款而损害权益。平台司机的车牌号,手机号,乘车路线等重要信息,乘客是可以即时获得的,出行开始之前,乘客对这些关乎自身利益的信息应当做到熟知且分享给与自己紧密联系的亲人或朋友,以免不时之需。乘客乘车时,应当注意核对司机的身份和车辆信息与平台上提供的是否一致,一旦发现疑问情况,应当果断拒绝搭乘并且及时向平台投诉反映。乘客千万不要因为怕麻烦多事儿对出行信息有所疏忽。同时,乘客应当注意保护自身信息,搭乘车辆时,应当提高警惕意识,对自己的职业,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不应向陌生人轻易吐露。


出行平台大多建立了对司机的投诉、评价机制,乘客在遇到司机或平台存在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投诉。如果遇到投诉无效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一步反映问题,问题严重时应当果断报警,或者诉至法院。出行平台针对投诉亦应当积极作为,针对其中存在侵害乘客行为,但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平台应当进行汇总,显示在司机评价中,供乘客参考。同时,对于造成重大后果的司机,平台应当考虑公布对司机的最终处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