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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库丨全国六公赛决赛实录(十)

刑事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02 00:00

正文

全国六公赛决赛实录(十)


辩题:赵冰与孙小明河滩地相邻,某年5月3日上午8时二人因为地畔和石桩问题发生争吵被他人拉开,10时许,赵冰持铁铲到河滩地中铲土以清理河畔,孙小明看见后,指着赵冰说你不要脸,你清理地畔清理到我头上来了。赵冰也回了一句你不要脸,两人争吵并用手互相推挡。随后,孙小明用手抓赵冰的头部,致使赵冰右额头出现抓痕。赵冰说你再抓,我就是一铲子。孙小明一掌将赵冰推到水沟,赵冰用铁铲把(约一米长)打在孙小明的腰部,造成孙小明右第十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控方:赵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方:赵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控方:刘斌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辩方:史守鹏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开篇立论 

  控方: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相互斗殴无防卫,不法侵害不存在,致人轻伤应担责,构成故意伤害罪。我方认为,赵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有三: 

  第一,从违法层面看,赵冰用一米长的铁铲把这一具有攻击性的工具,打击孙小明的腰部这一要害部位,造成孙小明肋骨骨折的轻伤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第二,从有责层面看,双方因界畔纠纷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攻击,赵冰在被孙小明一掌推进水沟后,引发情绪冲动,进而产生了报复的动机,明知使用铁铲打击腰部会致人轻伤,仍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具有伤害的直接故意。 

  第三,从违法性阻却事由来看,赵冰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首先,本案中不存在不法侵害。从第一阶段的行为来看,双方相互争吵又相互推打属于相互斗殴行为。从第二阶段的行为来看,手抓头部,进而言语挑拨,掌推掉水这一行为仅仅属于轻微身体刺激的轻微殴打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其次,本案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掌推水沟以后孙小明的轻微攻击行为已经结束,孙小明没有实施任何的言语和动作的表示,其在轻而易举可以进一步实施攻击行为的情况下,没有作出任何的行为,表示其没有进一步实施侵害行为的意图和可能。因此,不符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时间条件。

  再次,赵冰没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保护本人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赵冰仅仅是为了报复而实施的加害行为。 

  朋友们,对正当防卫的滥用就是对伤害犯罪的放纵,我方坚定地认为赵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谢谢。 

  辩方:刚才仔细聆听了对方辩友的开篇陈词,有伤害的行为,有伤害的结果就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吗?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一句刑法格言告诉我们,紧急时无法律,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用自己的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的权利。本案当中赵冰正是实施了正当防卫的行为。

  我方的观点是赵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让我们来看一下案件发展的阶段。 

  案件的第一个阶段,荒滩的纠纷引发了矛盾,赵冰和孙小明因为荒滩引发了矛盾,进而发生了争执,幸亏被他人制止没有升级。我国法律规定,关于荒滩应该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本案当中的孙小明不是荒滩的合法所有者以及使用人。因此,没有行为的正当性。 

  案件的第二个阶段,5月3日的上午10点,当赵冰再次来到了案发现场,不是合法所有人的孙小明进而进行了恐吓指责赵冰,随即出现了推搡的行为。此时,二人的行为只是互相的推搡,尚不能评价为斗殴的行为,因为斗殴的行为应当是能够给他人的人身带来侵害危险的行为。 

  那么案件发展到第三个阶段,矛盾持续升级而引发了最后的结果,赵冰在没有实施任何不法侵害的前提情况下,孙小明首先动了手,他先是使用抓挠的行为导致赵冰的头部出现了伤痕。赵冰先礼而后兵对其进行了警告,然而孙小明没有停止下自己不法侵害的步伐,进而实施了将其推到水沟的行为。那么孙小明的不法侵害行为,就具有了不法侵害的突发性、紧迫性以及暴力性的特点。在扩张中不断的持续,在持续中不断的扩张。本案当中的赵冰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导致了伤害结果的发生。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没有出现重伤以上的后果,就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综上,在本案当中,赵冰实施了一个正当防卫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意识,虽然造成了伤害的结果,但是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我方认为,赵冰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谢谢。 

  自由论辩 

  控方:请问对方辩友,用一米长的铁铲把打击他人腰部是否具有致人轻伤的危险性呢? 

  辩方:案例很清楚的告诉我们,行为人赵冰确实实施了伤害的行为,也出现了伤害的结果,但是有伤害的行为、有伤害的结果就一定要追究故意伤害罪的责任吗? 

  控方:有伤害行为,有伤害结果是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条件,那么首先感谢对方辩友承认本案是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行为要件。请问对方辩友,双方因界畔纠纷是否发生了言语和肢体冲突呢? 

  辩方:案例清楚地很告诉我们,确实由于纠纷而发生了言语和肢体的冲突,但是发生了冲突并不代表着具有伤害的行为,本案当中正是由于孙小明实施了一个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进而引发了赵冰伤害孙小明的行为。请问对方辩友,你认为孙小明实施的行为是否是不法侵害行为呢? 

  控方:孙小明实施的行为当然不是不法侵害行为,我们说双方因界畔纠纷发生了言语和肢体的冲突,双方相互推挡,请问相互推挡行为是否属于相互斗殴行为? 

  辩方:相互推挡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轻微的行为,当然不能被评价成为斗殴的行为。我们认为斗殴的行为应当是具有伤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如果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使用推挡的行为也能被评价成为斗殴的行为,那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将充满着很多的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 

  控方:相互斗殴仅仅只是指相互肢体冲突行为而已,而本案中相互斗殴行为显而易见,双方言语冲突进而相互推挡,请问对方辩友,斗殴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辩方:本案当中不存在斗殴的情形,我们认为,二人的推挡行为只是一般的推搡行为,不能被评价为斗殴的行为。本案当中是由于孙小明实施了一个不法侵害的行为,才导致了赵冰进而实施伤害的行为。那么,您认为孙小明将赵冰的头部抓伤,进而将其推入水沟的行为是否具有了侵害的紧迫性以及暴力性呢? 

  控方:该行为当然不具有侵害的紧迫性、攻击性和破坏性,请问孙小明用手抓他人头部的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呢? 

  辩方:造成了他头部抓痕,赵冰先是进行了警告,进而孙小明并没有停止自己不法侵害的行为,而是继续实施了推挡的行为,将其推到水沟当中,难道将其推到水沟当中,还不能被评价为不法侵害行为吗? 

  控方:对方辩友您先别着急,我们先谈清楚用手抓伤头部的行为,再继而谈掌推水沟的行为。用手抓头部的行为仅仅只是造成了头部抓痕而已,该行为没有达到轻微伤,没有达到一般意义上的殴打行为,何以谈得上是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行为呢?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果我生气了,打你一巴掌,这是不是刑法上的不法侵害行为呢? 

  辩方:这当然是不法侵害行为,因为你已经侵犯了我的身体健康,我当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您所掌握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控方:不法侵害行为的标准当然是具有破坏性、紧迫性和攻击性的行为。刚才对方辩友说,我打他一巴掌,他就可以对我进行正当防卫,可以把我打得肋骨骨折,我突然感觉整个人都不好了。我想,即便我认可这个观点,我相信台下的观众朋友们也不会认可,刑法的判断不仅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情理、道理。请问对方辩友,孙小明为何一掌将赵冰推入水沟呢? 

  辩方:孙小明当然是想导致赵冰的伤害结果,所以才将其推入水沟当中。正是由于他将赵冰推入了水沟,使赵冰处于了危险之中,所以,赵冰才不得以而实施了一个击打孙小明身体的行为,导致了轻伤结果的发生。 

  控方:案情清楚的告诉我们,孙小明将赵冰推入水沟,是因为赵冰说了一句“你再抓,我就是一铲子”这一言语刺激的行为,在言语刺激之下,瞬间情绪冲动,孙小明也仅仅只是用手掌轻轻的推了一下而已,而且仅仅只是推到水沟之中而已,没有造成任何的损伤结果。充分反映出来,其虽然瞬间情绪冲动,但是行为仍有节制,请问对方辩友,这何以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呢? 

  辩方: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难道只有出现了重伤的结果我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孙小明将其推入了水沟,那么赵冰很有可能因为溺水而导致伤亡的后果,那么这还不具有不法侵害的严重性以及暴力性吗? 

  控方:对方辩友说,推入了水沟有导致溺死的可能性,我突然又感觉不好了。我们说判断是否具有致死的可能性,应当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判断,本案的案件事实清楚的告诉我们,该案的事发地是在河滩地,而该水沟仅仅是河滩地之间相邻的水沟而已。它不是河流,不是湖泊,更不是江海,而且在掉入水沟之后赵冰还能够迅速的爬起来,请问对方辩友,您判断他具有溺死可能性的依据何在呢? 

  辩方: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您认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如何的界分呢?今天我们在此争论它是不是一个不法侵害行为,那么您让赵冰如何作出判断,对方到底是一个不法侵害的行为,还是一个一般的行为呢? 

  控方:不法侵害行为,当然是应该具有紧迫性、攻击性和破坏性,并且还要具有持续性,它至少应当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至少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本案中仅仅用手掌将其推入浅显的水沟,并没有造成任何损伤结果,也没有导致死亡、伤残甚至是轻伤的可能性,何以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呢?请问对方辩友,推到水沟以后,孙小明又做了什么呢? 

  辩方:孙小明做了什么,案例并没有告诉我们,那么对方辩友,您能否告诉我孙小明做了什么呢? 

  控方:孙小明什么也没有做,他在赵冰掉入水沟后,他没有继续攻击。 

  辩方:谢谢主持,我想,我方在于不法侵害行为已经论证的非常清楚了,那么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认定,除了要求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行为以外,还需要行为人具有防卫的意识,而本案当中赵冰正是具有了防卫的意识,赵冰能够认识到自己正在面对的是一种不法侵害的行为,进而运用自己的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具有了防卫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虽然本案当中赵冰曾经警告了孙小明,说你再不停手那么我要使用我的铁铲,那么这也只是一个先礼而后兵的行为,而不是一个挑拨的行为。在本案当中,行为人赵冰具有了防卫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因此具有防卫的意识。鉴于对方辩友的时间已经用完,我方放弃以下的时间。谢谢。 

  总结陈词 

  控方: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经过刚才的自由辩论,争议的焦点已经非常明晰,主要有以下四个: 

  第一个焦点,本案是否存在不法侵害。我们说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至少应当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本案中,孙小明仅仅实施了手抓头部这一极其轻微、极为正常的日常争吵行为,实施了掌推水沟这一极其正常的日常肢体接触行为,并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行为,甚至连民事侵权行为都称不上,何以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行为呢? 

  第二个焦点,轻微肢体刺激行为是否正在进行。本案中孙小明用一掌将赵冰推进水沟以后,其有时间有条件有机会实施更进一步的加害行为,但是他没有趁虚而入,他什么都没有说,什么都没有做,该肢体刺激行为显然已经结束,不符合正当防卫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 

  第三个焦点,赵冰是否具有防卫的意识。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赵冰明知自己掉进沟里,孙小明有条件攻击自己却没有攻击,其认识到该攻击行为已经结束。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赵冰说“你再抓,我就是一铲子”,仅仅针对抓一下,其就用长达一米的铲子予以反击,充分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报复的动机,具有伤害的故意,而不是防卫的意图。 

  第四个焦点,相互斗殴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双方相互推挡,进而手抓头部,掌推水沟,实质上是一个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相互斗殴行为。在互相斗殴中因双方承诺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所以斗殴无防卫,致人轻伤造成故意伤害罪。 

  朋友们,一件极为平常的生活琐事就造成这样的悲剧,这是我们大家都不愿看到的,如果赵冰能够更加理性平和,更加宽容友善,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孙小明虽然有错,但仍有节制,仍然理性,仍遵纪守法,不致被打成肋骨骨折。我方想谨以此案警告更多的“赵冰”,冲动是魔鬼,冲动必受罚。谢谢  辩方:谢谢主持,感谢在座的各位忍受最后的三分钟。今天的案件事实相对比较清楚,然而控辩双方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我方认为是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孙小明的行为是否是不法侵害行为,我方认为正当防卫当中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具有暴力性、突发性、紧迫性的特点。本案当中孙小明先是实施了抓挠的行为,进而实施了将赵冰推入水沟的行为,该行为对赵冰的人身权益已经造成了足够的法益侵害危险性,因此应当被评价为正当防卫当中的不法侵害行为。 

  第二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在进行中。本案当中孙小明实施了两个行为,先是抓挠,进而进一步的步步紧逼,将赵冰推入了水沟,其没有停止的意思,也没有他人制止孙小明的行为,从案例中我们无法得出孙小明要停止自己的不法侵害行为,对赵冰而言其实施防卫行为具有防卫的时间条件。 

  第三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的意识,防卫的意识的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那么,行为人赵冰能够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出于保护自己权利的目的而实施了防卫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意识。那么行为人不具有防卫挑拨的情况,防卫的挑拨应当是以自己积极的行为去刺激对方来对自己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而本案当中,赵冰只是实施了一个口头警告的行为,没有实施进一步的身体伤害行为。因此,我们认为,本案当中赵冰具有防卫的意识。 

  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每一位公民的权利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相信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在日常生活当中都有可能遇到像孙小明这样的不法之徒带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我们过于苛求了赵冰,过于苛求了正当防卫的制度,无疑是放纵了不法侵害。因此,我们相信正当防卫的制度会保护我们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会保卫我们的自由和安全。 

  主持,各位评委,各位同仁,今天我们的比赛即将落下帷幕,虽然即将结束,但是通过我们的辩论,通过我们的比赛,使我们相信,我们追求法治的步伐不会停止,我们追求法律的信仰不会停止。谢谢。 

  嘉宾点评 

嘉宾: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这个案例实际上双方都把焦点问题抓住了,控方说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说构成故意伤害罪,我看来有两个好辩的地方,第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第二他们是相互斗殴,属于斗殴无防卫。辩方实际上也有很多话可以说,因为正当防卫也是很好辩的,凭什么说不法侵害结束了呢?因为他还在现场,而且被害人已经躺在沟里了。即使说是相互斗殴的话,相互斗殴也可能是无罪的,按照我的观点。我觉得,出这样一个题实际上就是说,是要告诉我们的所有的国民,我们有纠纷的时候,我们可以争,我们可以吵,最好的当然是可以比如说去找人调解或者是自己协商也行,或者是去寻找法律武器。但是,任何一方先动手都是无法侵害。而且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不要求是构成犯罪的不法侵害,任何不法侵害哪怕只是普通的违法,单纯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也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我是劝所有的国民,遇到纠纷的时候千万不能先动手。 

  第二我还想说的是,我觉得如果只是两个人单纯的相互斗殴的话,我觉得可以用被害人承诺,说双方在构成轻伤的时候也是无罪的。如果两个人说我们打一场吧,打吧,打成轻伤各自回家吧,不要找司法机关的麻烦,这是你们自己的事,就像你们两个人打赌打输了一样,输了的人不要说对方侵犯了你的财产,你各自回家吧。 

  谢谢大家。 

  嘉宾: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今天各位选手的表现,从第一组选手和一直到最后的两组选手都表现得非常优秀,特别是后面的两组选手精神非常饱满,时间已经很长了。五个题目出的都很好,但是有的很敏感也相当困难。

  比如说第五个题目其实对控方是相对有利的,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公诉人转换角色以后顽强的在抗争,在正当防卫,辩论它能够成立上,后面的选手布兵布防太多了,所以后面关于他的责任的减轻甚至没有说,就没有太多的防守了,还好啊,独立陈述时把它表达出来。 

  第四个案件对控方又是相当不利的,因为要指控那个人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对于控方来讲做了尽可能的发挥,这是相当不错的表现。前几个辩题大致对各方来讲是比较均衡的,各位选手确实做了非常精彩的表现,无论是自己的陈述,无论是相互的辩与论,可以讲表现的你来我往也非常好看。我比较关注里面的说理部分,我不是特别关注外在的颜值怎么很高,所以有时候我的分数和颜值不太成正比。我会发现当对自己的辩题有困难的时候,我看到了检察官们展现了自己很好的颜值,当辩题很有利的时候,在说理的部分说的相当充分。一句话,今天你们的表现非常精彩,感谢各位检察官。谢谢大家。 

嘉宾: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

教授、博士生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已经最后一个,时间也不早了。少说为佳,有这样一个嘱咐,我是搞程序、搞证据的,我们先讲程序和基本事实,刚才主持人没有错,张明揩教授教授和曲新久教授也没有错,临时有一点变化,本来曲教授对最后一个伤害的案件点评,我和张明揩教授进行整体的点评。我觉得我的分工可能谈谈程序、谈谈证据,张教授可能谈谈法律适用,所以对他们两个是公平的,因为两个人都没有准备,其实张明揩教授负担还轻一点,因为他本来是想对20个选手进行点评,最后点评的那个轻微的伤害,还是他出的题。当然曲新久教授没有很好履行职责,两个重量级的教授点评了一个轻伤害的案件。 

  因为我不是搞刑法的,本来想把刑法的适用问题,留给张明楷教授。我作为搞程序、搞证据的谈一下体会。我觉得经过一下午确实辩论非常精彩、充实、紧张、激烈。我有四句话评价,各位选手法律素养精湛,出庭经验丰富,辩论技巧高明,举止行为得体。可能有人觉得得体评价低了一点,绝大多数的选手都是风彩照人,我觉得从法律人的角度,特别是我们评价的对象是国家公诉人,你的身份是国家公诉人,你施展才华的场所是庄严的法庭,得体很重要。其实我认为得体的评价已经很高。跟得体不一样的就是过,中国人说过犹不及,对于公诉人来讲如果辩论过了,可能就有点假,在法庭上可能强词夺理或者是哗众取宠。所以我觉得举止行为得体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但是还是想利用这样的机会,确实5个多小时,我很有感受,就辩论本身,就辩手的水平,有几点感受。今天高检院领导在这儿,主管公诉的领导在这里,各省的领队也在,优秀的选手在这里,我从辩论的本身提一些自己的认识。 

  第一,我们把辩论分为三个阶段,就是开场陈述、自由辩论和总结发言。我觉得大部分选手掌握的很好,还有个别选手对这三个阶段的重点把握的还不是很好。作为公诉人对指控一个犯罪,在法庭上对事实裁判久了,一开始把你的公诉意见抛出来,首先要有一个基本观点,然后你再有一个认定的依据、理由,涉及到事实的描述,涉及到法律使用的概括,不仅是法条,还要对法条作基本的解释。最后的总结是建立在自由辩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来陈述几方的观点,消除自由辩论里还有一些模糊的。我感觉,我个人认为刚才开场陈述和总结陈述最到位的就是刚才最后的一组选手,确实是。自由辩论我就不评价了。 

  第二,感觉我们有的选手辩论很精彩、很热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但是有时候坐在下面有一点着急,有点跟在后面使劲、累,毛病是有的,焦点不太突出,或者观点不太鲜明。 

  举个例子来说,那个交通肇事罪,首先是被指控人撞人,撞了以后,因为造成死亡了,是不是他撞死了,这是首先关注的,如果撞死了,那后面什么救助,停车打电话都没有意义了,这个是最重要的事实。

  这个事实我认为基本事实就是关键事实。但是,从本案来说不清楚,第一是由于李某没有察看,他本身就没有向办案机关陈述。第二办案机关收集证据也不到位,虽然基本事实没有能够查清楚。下面就没有文章了吗?它有文章,我们收集证据有办法。你指控人家犯罪,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是控方承担的,那当然控方也承担这个责任。我没有听到没有哪个辩方理直气壮的说这是你的责任。查清事实,首先指控人犯罪,事实不能查清吗?再往后一步说,控方说了这个事情不是我办的,侦查机关已经尽力了,但是确确实实由于第一撞击的人没有察看后面有第二个车,第三个车,可能事实处于不明的状态。那事实不明的状态,我们也有办法,事实不清了,怎么解决呢?那当然,事实不清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我觉得类似于这个问题,好像就没有听到理直气壮。 

  包括刚才医闹的案件也是,有人说前面的医院失职了,有人说你拳打脚踢了,但是你指控他犯罪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与前面的拳打脚踢没有关系。那么对于你这个被告人而言,你就是事前同意了,事中了解了,事后收钱了。到底你从法医上构成不构成聚众共同犯罪。但是,另外一个情形,你同意你是被胁迫同意的,而且这个胁迫是比较厉害的,而不是说诱导说你这个钱拿不到,你是威胁家人安全。这个被胁迫的安全,到底是一个免罪的事由呢,还是一个减轻刑罚的事由呢。我不是搞实际法的,我听的时候着急。 

  第三,我们的辩论不能超出事实给出的范围,以证据说话,自己不要假设情景,特别是在法庭上。 

  第四,我们现在法律已经比较坚决了,特别是对规范领导干部的纪律更加严明了,尽管我们的法律离不开社会实践,离不开基本支持,但是法律、司法解释、法纪已经很明确的情况下,辩论还是首先以它为依据,不能脱离法律已有规定,然后去谈人情。 

  当然,总体上而言,瑕不掩瑜,我还是确实领略了我们优秀公诉人的风采。只是由于我们其他评委说的,现在我们国家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说对我们公诉人的要求更高,担子更重,希望大家能够进一步地努力,更上一层,能够满足我们公诉的需要,能够履行好国家赋予你国家公诉人的神圣职责。 

  谢谢大家。                   来源:正义网  转自:刑事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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