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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抢救受伤人员后,可否向侵权人追索医疗费?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10-2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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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649

■兰陵法院 :医疗机构抢救受伤人员后,可否向侵权人追索医疗费?

2015年3月份,被告尹某华驾驶大型汽车沿省道行驶时,与过路的行人无名氏相撞,致无名氏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尹某华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伤者无名氏由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治疗。截至医院起诉时,伤者无名氏已在医院住院治疗近三百天,医疗费用达50万余元,其中医院垫付了48万余元。而伤者无名氏车祸受伤后意识不清,神志恍惚,不能准确回答问题。医院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尹某华驾驶机动车将行人无名氏撞伤,负主要责任,应当赔偿无名氏在事故中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伤者无名氏住院接受治疗,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应当支付医疗费用。但因无名氏精神恍惚,且未查明其公民身份,也没有近亲属代为行使权利,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客观上伤者无名氏已怠于行使其债权。

法院认为,虽然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但当前伤者无名氏无法行使该权利,如果再拒绝医疗机构代为向责任方进行追索,这显然与《民法典》的立法本意相悖。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剩余不足的部分由车主及司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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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威海法院 文登区法院“以保促调”跑出司法为民“加速度”

为充分发挥诉前保全“以保促调”优势,文登区法院积极开辟诉前保全“绿色通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前保全对接窗口,当事人可直接在窗口提交保全申请,经审查后当场受理,真正做到让当事人“只跑一趟路、只进一个门”。
近日,文登区法院就通过诉前“保全+调解”的方式,快速有效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日即达成和解,被告当场支付全额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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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 法院: 互联网在线调解 “老杨说事”有新招

“一共3000元,每月3日前偿还1000元,三个月内还清,可以吧?”“可以”。刚上任的人民调解员杨烈营在山城法庭利用互联网调处一起3000元的借贷纠纷案件。

“双方都在外地打工,不能来现场签协议,后期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承诺,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兑现,为了这几千块钱双方当事人都不想从外地回来现场签字,这几天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与崔庭长沟通后,他建议使用互联网法庭进行调解,今天,在崔庭长的指导下,我引导双方通过互联网法庭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双方都吃了一颗定心丸,以后碰到类似情况我知道怎么做了”,人民调解员老杨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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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 法院: 打造特色品牌矩阵 以高质量司法助推高质量发展

司法品牌是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形象的标志,今年以来,安丘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三强三优”专项活动部署要求,把深化品牌创新作为法院工作重点突破、协调发展、全面提升的重要抓手,依靠创新驱动、发挥特色优势,陆续推出了“安和为贵”“法未青禾”“新生代·益企行”等多领域创新品牌,通过打出“好牌”擦亮“招牌”,生动讲好法院故事,传递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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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650

■菏泽中院 非法捕猎野鸡、斑鸠?获刑、赔钱!

2023年9月份以来,刘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某养殖场附近的树林内,多次使用热成像探照灯和弹弓狩猎野鸡、斑鸠,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至案发时,公安机关查获刘某共捕猎野鸡3只、斑鸠35只,且均已死亡。经鉴定,涉案野鸡和斑鸠为环颈雉和珠颈斑鸠,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刘某非法狩猎野鸡、斑鸠行为给国家造成的动物资源损失为11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刘某的非法狩猎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该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缴纳非法狩猎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一万一千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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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651

■寿光法院 车辆被撞,维修期间租车、打车费用可以要求赔偿吗?

2023年10月23日,李强(化名)驾车行驶至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被后方刘晓(化名)驾驶的车辆追尾,两车受损。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强无责任。后车辆被拖至4s店维修,入场时间为2023年10月24日,维修完毕后出厂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因该车为李强名下及实际控制的唯一车辆,为满足日常必要出行需求,车辆维修期间,李强采用出租车、网约车等出行方式出行,费用共计1184.67元。李强主张在涉案车辆维修期间,刘晓承担其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李强为某公司职工,综合审查其打车行程记录,与工作、家庭、车辆维修场所相对应,符合实际需要; 李强在同一日不同区间,多次移动的行程记录亦与其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相吻合,符合合理时间内,上下班等日常出行必要; 综合租车证据、车辆维修时间、上下班时间、路程及行程方式等因素,李强诉请未超出其上下班行程的合理、必要范围。 李强主张车辆维修期间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对李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本次事故中,刘晓投保的保险公司已支付车辆维修费用,而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系间接损失,且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由刘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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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平阴法院: 健身会员卡使用受限,消费者起诉商家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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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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