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规范的互动
嵊州的某中小企业主说,他们公司规定每位工人最多照看两台机器,但车间主任却安排了三台。老板见后很生气,要处理车间主任,但车间主任不服,说是为公司着想,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如何看待这个事情?实际上这是两个东西的冲突——经验跟规范。
第一,公司定制度首先要强调它的合理性。既然公司规定最多只能看两台,说明两台有它的合理性,它本身是合理才是合法的,所以不能轻易碰触;
第二,既然规范和制度不能碰,那车间主任或者另外的人要发挥创造性,首先要有一个申请或者请示,老板可以给他一个试点。等到试点成功后再来修改之前的制度。修改以后再在车间里面推广,否则最后两台的制度会被无视,三台的制度也出不来。
这就是规范与制度跟经验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积累经验,但是这个经验需要进行评估、进行认证、进行试验,然后才能推广,这样才能不断往上走,这种做法恰恰有利于鼓励创新。
成功的案例很多,比如说石家庄银兴玻璃集团的技术革新。我们知道,玻璃出来的时候要进行切边,这里会涉及到很多浪费,尽管废玻璃还可以回炉重造,但机器的损耗就提高了。银兴玻璃集团是怎么做的呢?铸造小组提出一个设想,切边时从
5
厘米降到
1
厘米,等到方案出来再进行推广。最后整个集团获得了非常可观的利润。
失败的案例也说一个。我认识一个工程师,他是自己搞创新,最后搞得一塌糊涂。公司被他蒙在鼓里,他却认为自己是为公司着想,最后出问题的时候他还认为自己没有错,但公司的损失明明白白摆在哪里,最后他只能被辞退。
我们强调规范不是不强调创新,而是给人家一个创新的办法、一个渠道,通过这种做法用制度提升。听话,只听制度那是对的,但这个听话若是指听老板个人的,那就不妥了。其实,那位老板没有必要生气的,生气意味着感性,而不是理性。我们应该调整制度,而在调整之前车间主任只有建议权,但不能我行我素,置公司的制度于不顾。
今天很多中层干部和部门都产生过这种问题,还振振有词:因为公司制度不合理,所以我们这样做。那对不起,你没有这个权利,你所谓的制度不合理往往是你个人认为的。你所能做的,是提出建议,我们先实验,再来推广。
经验事实与制度理性
在“新时期调解创新与理论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谢晖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二十年来,我国进入一个到处有试验、从而也到处有经验的国度。各种各样的经济经验、行政经验和司法经验,经常充斥新闻、报端,几乎是县县有经验、甚至乡乡有经验。这种特别关注经验的现象,又构成了近二十年、甚至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和“摸着石头过河”、“不论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这种经验理性的倡导有很大关联。即使在人民调解领域,也照样产生了一系列经验。除了今天令我颇有收获的“广安经验”之外,我还记得在山东工作时,该省司法厅曾推出过著名的“凌县调解经验”。我甚至曾经跟踪观察过这一经验。这种经验事实的不断创生,对我国的各项改革事业而言自然受益匪浅,但如果一个国家总是满足于这种经验事实,而不想方设法把这种经验事实上升为制度理性和安排,就不足以表现人的反思性、能动性和主体性。对经验事实的制度提升,我想,这和早上于兴中教授所讲的对它的学理提升一样重要,并且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同样的思维过程。
具体到“广安经验”,既然这一经验在实践中具有如此好的效用,那么,就需要把它从经验事实转化为制度理性和安排。在目前我国的制度上,像广安这样的城市是没有地方立法权的,这不同于联邦制国家和地方自治权很大的一些单一制国家,所以,要将广安经验这类比较成熟的经验事实上升到制度理性和安排,就需要要么走国家立法的路子,显然,这种情形很不容易,毕竟国家立法的启动是一件复杂且耗时的作业。要么是在四川省内立法,我想,这显然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问题。正像早上徐昕教授所建议的,我也建议在座的四川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们,在四川地方立法中能充分考虑把包括“广安经验”在内的一些成熟经验,表达为一省范围内的制度理性和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