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及岗位其他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4.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科研创新能力以及团队协作精神,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德才兼备、乐于奉献,安心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5.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及学历和学位。
(二)其他要求
1.正高(领军人才),具有高等学校教授职称和硕士及以上学位;业绩成果优异,具备较高的教科研水平,有丰富的专业、课程开发与建设经验,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有突出的社会服务和实践创新成果,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博士(博士后),本、硕、博各阶段专业相同或相近。年龄不超过40周岁。
3.技术技能人才,获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中华技能大奖等,或获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以上各类人才如属于学校急需的优秀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5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近两年内,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应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