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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瓜不得甜瓜,种子惹祸?——文昌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文昌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2-1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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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就像“连通器”,连接着事实查明与法律认定,运用得当能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但若未按步骤审慎使用,则会让诉讼白走“冤枉路”。

——“哥昌”致读者

不少案件中,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因果关系、损失程度、赔偿金额等,当事人会主动提起鉴定,以便于查明案情以及确定损失大小。不过在这个案子里面,当事人做了鉴定,出了报告,结果却没有得到法官的采纳,乃至于输了全部官司,我们看看问题出在了哪里。

种瓜结果未得“回购”

北京瓜农甲在网上结识了文昌铺前销售种子的A,A向甲兜售自己销售的西瓜的种子,且在种植自己的瓜种收获的西瓜达到约定的甜度、大小和规格后,A就会回购西瓜。甲觉得这样的购销模式自己有售后的保障,便与A签订了西瓜种子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了在糖度必须超过13%时,A才会回购甲种植的西瓜,而且西瓜的外观必须美观,单个西瓜的重量不能低于5斤。

2022年,甲种植了西瓜,在西瓜快成熟时便在微信上把自己种植的情况以视频和照片的形式发给了A。A在微信中表示,甲种植的西瓜个头偏小,而且外观不甚匀称,便询问甲西瓜的含糖量。在甲测得西瓜的含糖量就12%时,A便不再回复甲要求其回购西瓜的要求。甲觉得,自己作为一个老种植户,西瓜成熟以后A却食言而肥,没有按约回购西瓜,后期西瓜也没有卖出,导致自己产生了巨大的损失,便认为是A销售给自己西瓜的种子存在问题。于是甲便在未通知A的情况下,拿种子自行委托一鉴定机构对种子的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种子中存在两种花叶病毒。

据此,甲认为A销售不符合质量的种子,便要求A按照销售农产品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销售的3倍赔偿规定,让A赔付未按约回购西瓜的损失。

私鉴“翻车”未得认可

A在庭审中即对甲提交的检测报告提出了质疑。首先,甲自己是私下对种子的质量进行鉴定,那么送检的种子的来源、送检过程中是否存在污染等均存在疑问。其次,自己并非只在北京地区销售给甲一户种植户,自己同时销售给与甲同在一个区域的另一个种植户,而且甲与该种植户收到的种子是同一批的,甲自己也都承认。那么在同一地点种植西瓜、同一批次收到种子的情况下,西瓜出现个头小、外观不匀称以及含糖量不足那就不能归责于自己了。

法官并未采纳甲在庭审中提交的种子检测报告。第一,甲自行委托鉴定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却违反了法定程序,即甲没有通知A,对送检样品进行确认。第二,甲在送检过程中,也不能确保每一环节中送检样品不受污染。第三,甲自己自行找寻的鉴定机构也未征得A的确认,其不能证明该检测机构的权威性。法官最后采纳了A的抗辩,判决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鉴定“避坑”要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想靠鉴定报告维权?这些“雷区”千万别踩:

一是共同确认样本:单方送检易被质疑,务必与对方共同封存样本或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二是全程留痕防污染:从取样到送检,拍照录像、第三方见证缺一不可。

三是认准“官方认证”:选择双方认可或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报告才更有说服力。



撰稿:吴昊

责任编辑:刘昭辰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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