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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月!请各位业主及时缴纳2024年度物业费!

物业管理资讯平台  · 公众号  · 物业  · 2024-12-05 17:32

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主要提醒业主及时缴纳2024年度的物业费,并强调物业费的重要性,说明了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与责任。文章还解释了一些业主可能存在的关于物业费的误区,包括无论是否居住都需要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不能作为拒交理由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提醒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

文章提醒业主,2024年度的物业费已经进入缴费期,需要及时缴纳。

关键观点2: 强调物业费的重要性

物业费是小区秩序维护、环境绿化及清洁卫生、房屋公共设施配套管理等的根本保障。

关键观点3: 业主的义务与责任

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对物业管理的支持和配合。

关键观点4: 解释业主对物业费的误区

文章解释了一些常见的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误区,如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以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交等。


正文

全心全意维护小区生活环境,

是物业人对全体业主的尊重,

而按时交纳物业费,

是业主对物业人真诚付出的尊重!


2024年度

请及时缴纳

物 业 费

感谢支持与配合

亲爱的业主朋友: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物业公司的支持与理解,现 2024年物业费已进入缴费期,请您安排好时间及时缴纳物业费

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对物业管理的支持和配合。 不催是信任,催是责任,按时缴费是诚信!

物业费不仅是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基础和各项服务开支的来源,更是小区秩序维护、环境绿化及清洁卫生、房屋公共设施配套管理、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



法律依据

一、法律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 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拒交物业费误区

01


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 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交纳物业费 ,这一点不容置疑。关于房屋空置的认定及物业费交纳比例,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如无约定,则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02


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地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03


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为由,拒交物业费

此种情况,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就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管费或保险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 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地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04


以人身、财产损失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05


房产流转过程中原业主欠费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的连带责任。

06


因开发商遗留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


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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