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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PPP项目如何获取政府的(PPP)项目奖补资金??

PPP法制建设  · 公众号  · PPP  · 2017-10-20 15:11

正文


①链 接: PPP核心文件、合同范本、实操知识、政策、项目名单全汇总

链 接: 10月25日-27日(乌鲁木齐) PPP最新政策+PPP项目的风险法律问题+ PPP采购招标和投标实务......等

③链 接: 10月26-28日(昆明) PPP法律实务+PPP融资+PPP各阶段风险控制、律师介入PPP有效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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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一路相伴

各位读者朋友们大家好:

我是你们的老朋友,胡平,胡老师,最近有许多的朋友给我致电询问, 获取政府的(PPP)项目奖补资金 ??其实 不同的地区政府,财政与政策也是不一样的所以给予不同项目的奖补资金也是不一样的 ,今天我为大家简单的汇总了两个省分(江苏省+河北省)的奖励政策,与申请条件,供大家参考阅读!(做的不好不吝赐教!) 联系方式: 18611706048(同微信)共同学习交流PPP!

江苏省 (附政策原文——往下翻)

申报奖补资金的PPP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财政部和省试点示范的PPP项目。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完成项目实施落地,即:每年度公布的试点示范项目应在下一个年度内完成项目方案编制并报省财政PPP办公室备案、项目采购等程序。

(三)申报的试点示范项目须符合国家、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等出台的一系列相关制度文件,并严格遵守项目操作流程,通过省级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选了社会资本方,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择优选择合作方,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应已签署PPP项目合同,并按规定公示。

(四)试点示范项目在申报奖补资金时,应已按方案及合同规定设立了项目公司,完成了工商登记等手续。

(五)申报的试点示范项目应已纳入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系统管理,并随着项目五个发展阶段,及时更新填报系统中的项目进展信息,填报内容真实、详细、完整。

第五条  不符合试点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以及超过规定时间未落地的项目,不享受奖补政策。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在试点示范PPP项目公司成立后,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向省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财政部门正式行文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二)PPP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苏财规【2016】10号);

(四)项目正式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项目公司成立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财政厅PPP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对各地申报奖补的PPP项目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对奖补项目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符合要求的PPP试点示范项目,省财政将按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金额(正式签署的合同金额),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予奖补:

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金额(分段计算)

奖补比例

不满5000万元的部分

不超过5%

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部分

不超过4%

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部分

不超过3%

2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部分

不超过2%

5亿元以上部分

不超过1%

省财政将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具体项目奖补比例。对省辖市范围的单个PPP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县(市)范围的单个PPP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河北省(附政策原文——往下翻):

第二章  奖补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分为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两部分。奖励对象为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补助对象为市县财政部门。

第五条  奖励资金:对PPP示范项目和落地项目进行奖励。

1.示范项目奖励。对经过评审纳入财政部PPP示范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投资额10亿元以下的每个项目奖励200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至100亿元的奖励280万元,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奖励350万元。

2.落地项目奖励。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财政部PPP示范的落地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并签订合同的,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补助资金:对有示范项目或落地项目的市、县进行工作补助。采用因素法,分档进行工作补助。分配因素包括年度PPP综合信息平台审核通过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信息更新及时性和内容完整性、推介项目数量、落地项目数量、业务培训次数、引导支持政策出台情况、季度统计报表及项目分析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

第七条 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资本金注入、财政补贴等与PPP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所辖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申报材料的组织汇总工作,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汇总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项目相关信息应与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一致。

1.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清单;

2.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实施机构提交的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

3.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政府采购文件及成交(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及政府审核意见等;

4.市、县政府公开推介、业务培训、出台政策制度情况、季度统计报表、项目分析报告等。


附:两省政策原文


苏财规【2016】25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精神,调动各地加快PPP项目实施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省财政研究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PPP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6月6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金〔2014〕8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拓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渠道,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PPP项目奖补资金”),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推广PPP模式的积极性,鼓励融资平台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改造,支持我省PPP试点示范项目规范开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PPP项目示范案例,推动更多PPP项目落地实施。

第三条  PPP项目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包括财政部及省试点示范PPP项目。

第四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PPP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财政部和省试点示范的PPP项目。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完成项目实施落地,即:每年度公布的试点示范项目应在下一个年度内完成项目方案编制并报省财政PPP办公室备案、项目采购等程序。

(三)申报的试点示范项目须符合国家、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等出台的一系列相关制度文件,并严格遵守项目操作流程,通过省级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选了社会资本方,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择优选择合作方,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应已签署PPP项目合同,并按规定公示。

(四)试点示范项目在申报奖补资金时,应已按方案及合同规定设立了项目公司,完成了工商登记等手续。

(五)申报的试点示范项目应已纳入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系统管理,并随着项目五个发展阶段,及时更新填报系统中的项目进展信息,填报内容真实、详细、完整。

第五条  不符合试点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以及超过规定时间未落地的项目,不享受奖补政策。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在试点示范PPP项目公司成立后,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向省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财政部门正式行文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二)PPP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苏财规【2016】10号);

(四)项目正式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项目公司成立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财政厅PPP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对各地申报奖补的PPP项目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对奖补项目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符合要求的PPP试点示范项目,省财政将按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金额(正式签署的合同金额),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予奖补:

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金额(分段计算)

奖补比例

不满5000万元的部分

不超过5%

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部分

不超过4%

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部分

不超过3%

2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部分

不超过2%

5亿元以上部分

不超过1%

省财政将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具体项目奖补比例。对省辖市范围的单个PPP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县(市)范围的单个PPP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PPP项目奖补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及与PPP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做好PPP项目奖补资金申报、初审、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奖补政策落到实处,为推广PPP模式创造良好环境。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优质项目。使用PPP项目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PPP项目奖补资金。对PPP项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实际对PPP试点示范项目后续进展进行跟踪,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项目签约后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的运行模式改变不符合PPP要求的、社会资本方提前拆资或出资比合同约定金额减少等情况的,省财政厅将追回相关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直管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PPP模式推广应用,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打造经济新增长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0日

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广应用,规范PPP项目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在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6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等相关文件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PP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在省级财政预算“推广运用PPP模式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县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PPP模式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强化导向、突出重点、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PPP项目加快实施和规范落地,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效率。

第二章  奖补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分为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两部分。奖励对象为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补助对象为市县财政部门。

第五条  奖励资金:对PPP示范项目和落地项目进行奖励。

1.示范项目奖励。对经过评审纳入财政部PPP示范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投资额10亿元以下的每个项目奖励200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至100亿元的奖励280万元,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奖励350万元。

2.落地项目奖励。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财政部PPP示范的落地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并签订合同的,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补助资金:对有示范项目或落地项目的市、县进行工作补助。采用因素法,分档进行工作补助。分配因素包括年度PPP综合信息平台审核通过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信息更新及时性和内容完整性、推介项目数量、落地项目数量、业务培训次数、引导支持政策出台情况、季度统计报表及项目分析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

第七条 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资本金注入、财政补贴等与PPP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所辖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申报材料的组织汇总工作,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汇总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项目相关信息应与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一致。

1.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清单;

2.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实施机构提交的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

3.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政府采购文件及成交(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及政府审核意见等;

4.市、县政府公开推介、业务培训、出台政策制度情况、季度统计报表、项目分析报告等。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PPP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有关材料,并对各自涉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参照《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规定的评审标准对落地PPP项目进行评审,对补助资金分配因素进行专业审查和综合评判,结合省级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统筹考虑,确定奖补资金数额。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确定的奖补数额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将市、县奖补资金下达到相应市、县财政部门,对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拨付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奖补资金管理部门为市、县财政部门,省直奖励资金管理部门为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奖补资金管理部门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及时制定使用方案,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奖补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PPP模式推广应用,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绩效指标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示范项目数量、落地项目数量等;效果指标包括通过实施项目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预算,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分别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每年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省级财政安排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2015年9月30日印发的《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财资合〔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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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5-27日  乌鲁木齐 (25号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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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专题课程 培训地点

2017年10月26-28日  昆明市 ( PPP融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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