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58年人民公社时期,刘林恩和另外两户村民(刘昌红、刘恩众)因为是富农成分,所有的房屋被征用于生产队办公。刘绍吉凭借自己组长身份,拉拢大队书记薛上村,刘昌贵及生产队长刘绍有,保管员刘个恩。把房主刘林恩调到离家很远的其他村福王坡去喂猪,刘绍吉借集体名义行个人私事,一家住进了刘林恩家。
1961年腊月的一天,刘绍吉带着薛上村、刘昌贵、刘绍月、刘个恩、刘恩中、刘恩付、刘恩春等一帮人冲进来用新箩绳捆绑刘林恩、舒莲玉夫妇,吊起来打。还把当时背在舒莲玉身上仅几个月的刘绍过(蒋冬菊丈夫)当场解下并高空举起直摔石地板上,目的是为了达到霸占房屋的目的。刘林恩、舒莲玉夫妇无处栖身,四处乞讨度日。曾在本村人刘绍权家的厕所房檐下度日,直到1984二人还在乞讨,住茅草屋。刘林恩因为吊打和无处栖身落下了终身残疾,丧失劳作能力,卧床几十年。
1982年,人民公社时期结束,响应国家政策,田地均分家到户。1982年底,县政府信访局下乡村退赔公占私房政策。因集体大队解散,干硐村退还刘昌红、刘恩众、刘林恩(蒋冬菊公公)三栋房子。当年村民刘昌红、刘恩众就住进自己的家里,唯独自诉人刘绍吉一家不退还,利用刘绍吉亲家黄昌斌在乡镇做书记的权势,私自霸占刘林恩家的房屋拒不归还,并长期霸占,也引发了蒋冬菊一家旷日持久的维权抗争史,该村众多村民都对上述事实认可,并对刘绍吉家族的恶劣行径感到愤慨。
蒋冬菊一家作为权利受损方,多年来一直被自诉人一方家族欺压,自诉人一方已经一忍再忍,多次被殴打,被威胁,甚至被故意伤害。自诉人刘绍吉家族多年来为达到霸占房屋的目的,不择手段,用尽各种方法欺压、霸凌,侮辱蒋冬菊一家人格尊严。蒋冬菊入住争议房屋的行为是维权行为,是合法的自力救济。若此种行为仍然被定为有罪,常识何在?良知何在?天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