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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真有四等人制度吗|大象公会

大象公会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 2016-10-09 22:27

正文

元代真实的民族分类情况是怎样的?所谓民族歧视的实质是什么?四等人制的说法从何而来?


文|易黎 汤瑶


“元朝统治带有一些消极落后的因素,突出表现在蒙古贵族实行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把各族人分为四等。以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第一类是蒙古人,地位最高。第二类是色目人,包括西夏人、回回人和畏兀尔人等;第三等是汉人……第四等是南人……”


每一个在中国接受中学历史教育的八〇后对以上这段话都不会陌生。“元朝民族地位极不平等,四等人的制度歧视不亚于印度种姓,蒙古人随意欺压汉人”几乎是全民常识。在中国知网的学术论文库中,还有专门阐述四等人制度的硕士论文。


▍教科书中的元代篇幅普遍不长,却在显要位置突出 “四等人制”这种令人不快的民族歧视内容,给几代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图为北师大版初中历史教科书)


奇怪的是,“四等人制”并不见于《元典章》等官方制度文件中,元朝相关法令也从未提及。对此,有人解释为“虽然还没有发现有史料记载元代明确实行四等人制的法令,但是这种政策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规定中”。


“四等人制”真的存在过吗?元朝的民族划分究竟是怎样的?


蒙古人也是色目人



蒙古征服中原后,由于铁蹄遍及欧亚,裹挟各族人口众多,户籍管理特别强调民族分类,这的确是事实。但户籍中的民族分类往往比较混乱,常出现各种争议。


尽管如此,在当时的地方志中却从没出现过人分四等的痕迹。如元成宗大德八年成书的《大德南海志》中,户籍按照是否从事宗教活动划分为普通户和僧道户,普通户中再按民族来源分为南人户和北人户。


▍《大德南海志》中的户口民族分类


编纂时间较《大德南海志》稍晚的《至正金陵新志》和《志顺镇江志》中,有更详细的户口民族类别划分。其中同样都把普通民户分为南人户(土著)和北人户(侨寓)两大类,北人户中再细分具体民族。奇怪的是,在《志顺镇江志》中,没有色目人的类别,与汉人并列的是蒙古、畏兀儿、回回等具体民族分类。


▍《至顺镇江志》中的户口民族分类


更奇怪的是,在蒙古语史料中,可以找到与蒙古(达达)、汉人(汉儿)、南人(蛮子)相对应的蒙古词,唯独找不到“色目人”和与之对应的蒙古词,也不见把畏兀儿、钦察等各个不同民族总括起来的记述。此外,拉施特《史集》、马可波罗《旅行记》等非汉语史料也都没有有关“色目人”的记录。


中国人对“色目人”的了解基本来自中学历史教科书的解释,即被蒙古征服的西域少数民族。但考证词源会发现,“色目人”是一个纯粹的汉语词汇,本意是各色名目,元代以前多被用来指代“姓氏稀少者”。


元代进入中原的异族众多,该词逐渐被汉人用来指称蒙古人和“汉人”之外的西北、西域乃至欧洲的诸多民族,但在《至正金陵新志》中,连“国族”蒙古人都被划归色目。《元典章》中,也有官员讨论后认为“除汉儿高丽蛮子人外俱色目人”的记载。


▍《至正金陵新志》中的户口民族分类


▍元人陶宗仪的《辍耕录》卷一所载“氏族”条中的色目人分类,高达三十一种。蒙古人的分类更为惊人,竟有七十二种之多


元代的户籍种类特别复杂,如民族户与职业户竟能并列,与游牧民族特殊的人身依附关系有很大关系。民族户籍的划分主要用于辨别归附的先后和政治上的亲疏远近。而诸多职业户籍则是为了满足大小领主们在生活、娱乐等各类需求而设立,当时的户籍中甚至还出现了捕鹰房民户、葡萄户、姜户、藤花户——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祖上,就是句容淘金户。


虽然民族划分混乱暧昧,但当时确实存在广泛的社会不平等。只是,这种不平等与民族关系不大,更多的是元代特殊的“根脚”文化造成的。


歧视源自根脚



所谓根脚,大意就是今天人们常说的“背景”,元末明初权衡的《庚申外史》就提到:“元朝之法,取士用人,惟论根脚”。“根脚人”可以等同于今天的“二代”。元代做官主要有三种途径:根脚、为吏、习儒。为吏习儒晋升,往往充其量只能做到中级技术官僚,而官要做大,全看根脚。


《庚申外史》 为记载元顺帝妥欢贴睦尔时期(1333~1368)史事的编年体史书,其对元末弊政多有揭露


蒙元建国,出力最多的无疑是北人,按照打天下坐天下的传统,所属民族政治地位更加优越。而其中不乏汉人,如较早归附蒙古,于崖山海战消灭南宋政权的张弘范、张珪父子后来都做到高官,就是 “大根脚”制度的福荫。而在人员比例上,蒙古、色目的根脚比“汉儿”、“蛮子”大很多,后者政治上处于不利地位符合逻辑。


学界关于元朝歧视汉人经常用到的一条论据,是《元典章》中规定“如有蒙古人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于所在官司赴诉”。但引证该条款的学者大多没有注意上下文,实际上这里大多蒙古人指的是由禁卫军转化为特权集团的怯薛歹。


▍怯薛歹即宿卫亲军,后来发展为宫廷军事官僚集团﹐元代官僚阶层的核心部分之一


怯薛歹是“根脚人”的代表,一度成为元代高级军政官员的主要来源之一。蒙元初期朝廷就有意抬高怯薛歹的政治地位,规定即使是蒙古千户与怯薛争斗,也要治千户的罪。


而且,怯薛歹中不仅有蒙古人,还有其他民族,包括汉人,其中不乏累世高官者。不过由于归附时间的先后问题,汉人在怯薛中的“根脚”普遍不大,当不了太大的官,但即便如此,所有出仕的怯薛歹中汉人仍达 40%以上。


所谓各民族政治参与机会的不平等,表面看是民族歧视,实际是背景根基的差别。汉人普遍抱怨的是“内北国而外中国”、“内北人而外南人”,说的是政治参与内外有别,而不是民族地位的高低。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民族歧视或多或少还是存在,如《元典章》中“斗杀”一条规定:蒙古人扎死汉人的,主刑为杖责五十七,附加刑为征烧埋银;而汉人殴死蒙古人的,主刑为死刑,附加刑为正犯没收家产、其余征烧埋银。但对“斗杀”刑责的区别对待出自特定的社会背景——当时常出现汉人聚众围攻蒙古人的情况。况且《元典章》中将杀人罪分为“过失杀、劫杀、谋杀、故杀、戏杀、误杀、斗杀、杀死亲属、奴婢杀主”九种,只有“斗杀”一种蒙汉刑责不同。


既然,“四等人制”于史无征,那为什么今天它人人皆知?


谁发明了“四等人”



除了元代史料,就连明初士人的著作也从未提及“四等人制”。实际上,元末明初士人的民族意识相当淡薄,并无太多“夷夏之别”或“民族大义”的观念。由于元末理学成为官方意识形态,使得知识分子能够参与政治,因此甚至有大量元代“南人”以遗民自居,出现了元明之际终生不仕乃至自杀殉国的怪相。据桂栖鹏《元代进士在元末农民战争中的动向》统计,自至正十一年元末兵乱到至正二十八年元朝灭亡,有史可查的殉元进士竟有 42 人之多。


歙县郑村郑氏宗祠,初为纪念元末明初理学家郑玉,郑玉身为“南人”,却为元朝守节,为躲避明朝招募,自杀殉国


不过,由于根脚制度,元朝大部分时期选官用人时都表现出明显的民族倾向性,一些汉族士人也常发牢骚,如当时的文言笔记小说集《草木子》就有“内北国而外中国”的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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