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验药物简介
Rovalpituzumab Tesirine
是
针对
δ
样蛋白
3(DLL3)
的抗体
-
药物偶联物。
本试验的适应症是
一线含铂化疗期间或之后首次出现疾病进展的晚期或转移性
DLL3
高
SCLC
。
2.
试验目的
在一线含铂化疗期间或之后首次出现疾病进展的晚期或转移性
DLL3
高
SCLC
受试者中评估
Rovalpituzumabtesirine
治疗与托泊替康相比是否改善
ORR
和
OS
;评估
Rovalpituzumabtesirine
治疗与托泊替康相比是否改善
PFS
;比较两治疗组间的
DOR
和对患者报告结局的影响。
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
期
设计类型: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国际多中心
试验人数:总体
411
人,中国
63
人
4.
入选标准
1 18
岁或以上成人,已提供书面形式的知情同意书。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晚期或转移性
SCLC
,且有一线含铂方案系统性治疗期间或者之后有文件记录的首次疾病进展。
3
肿瘤必须存在
DLL3
高表达,定义为根据
VENTANA DLL3
(
SP347
)
IHC
测定,≥
75%
的肿瘤细胞染色结果呈阳性。存档的或新鲜的肿瘤材料均可用于
DLL3
检测。
4
存在可测量病灶,由中心影像学评估委员会(
CRAC
)按《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RECIST
)
1.1
版进行确定。
5
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
6
具有中枢神经系统(
CNS
)转移史的受试者不得存在活动性
CNS
疾病,定义为完成确切性治疗(外科切除、
WBRT
或立体定向
RT
)后至少
2
周以及随机入组之前临床情况稳定或改善,无论是否正在使用稳定剂量(≤
10 mg
泼尼松或激素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基线肿瘤评估时不得存在确切性治疗后
CNS
疾病出现进展的影像学证据。
7
开始研究药物给药前,任何临床显著毒性(不包括脱发)均恢复至
0
级或
1
级。
8
实验室参数指标符合以下要求: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
1,500/
μ
L b.
血小板计数≥
100,000/
μ
L c.
血红蛋白≥
9.0 g/dL d.
血清总胆红素≤
1.5
×正常值上限(
ULN
)或≤
3
×
ULN
(对于
Gilbert
综合症受试者)
e.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
3
×
ULN
(如果有恶性疾病肝脏受累证据,则≤
5
×
ULN
)
f.
肌酐清除率≥
40mL/min
(使用
Cockroft-Gault
公式计算)(参见附录
G
)
g.
白蛋白≥
3 g/dL
9
如果是女性受试者,则必须为绝经后状态,定义为:●年龄>
55
岁,且停经≥
12
个月,无其他医学原因。●年龄≤
55
岁,且停经≥
12
个月,无其他医学原因;并且
FSH
水平>
40 IU/L
。或者●永久性手术绝育(双侧卵巢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子宫切除术)。或者符合以下条件的育龄期女性(
WOCBP
):从随机入组开始到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至少
6
个月,采用至少一种方案规定的节育方法。如果男性受试者处于性活跃期,则必须同意从随机入组开始到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至少
6
个月,采用方案规定的节育方法。
10
筛选时,育龄期女性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并且随机入组时的尿液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无生育能力的女性(绝经后或永久性手术绝育)在筛选时无需进行妊娠试验。
11
开始任何筛选或特定研究程序前,受试者必须自愿签署独立伦理委员会(
IEC
)
/
机构审查委员会(
IRB
)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标明日期,同时受试者愿意并且确实符合方案规定的各项指标。
5.
排除标准
1
研究者或申办者认为可能使受试者处于不必要研究风险的任何重大医学病症,包括但不限于,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和
/
或糖尿病、具有临床意义的肺部疾病或神经系统疾病(例如,
6
个月内存在癫痫发作)。
2
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
6
个月内存在病史记录的脑血管事件(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或符合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
III-IV
级的心脏症状。
3
已知有软脑膜转移。
4
孤立
CNS
疾病进展,无
CNS
以外进展的证据。
5
既往采用过一种以上
SCLC
全身治疗方案(作为临床试验的一部分,在一线含铂治疗方案之后给予的既往全身性维持治疗是允许的)。
6
随机入组前
4
周内存在
2
级或
2
级以上胸腔或心包积液,或者存在
2
级或
2
级以上复发性胸腔或心包积液既往病史需要持续进行心包穿刺或胸腔穿刺。
7
存在毛细血管渗漏综合征病史
8
随机入组前
2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任何
3
级或
3
级以上(根据
4.0
版
NCI CTCAE
评价)的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
9
女性受试者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者考虑在研究过程中或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约
6
个月内怀孕。
10
男性受试者考虑在研究过程中或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约
6
个月内使其配偶怀孕或捐献精子。
11
具有
CNS
转移病史的受试者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之前
1
周内接受皮质类固醇系统性治疗,剂量
>10 mg/
天泼尼松或激素等效剂量。
12
受试者在研究入组前
2
年内存在除
SCLC
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史,可治愈的原位癌除外。
13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之前各指定时间段内使用以下任何一种治疗:●
2
周内:半衰期
< 7
天的小分子靶向药物;不涉及胸腔的放疗。●
4
周内:化疗;涉及胸腔的放疗;半衰期≥
7
天的小分子靶向药物;单克隆抗体、抗体
-
药物偶联物、放射免疫结合物或
T
细胞疗法或其它细胞疗法。
14
任何既往暴露于含吡咯并苯并吖庚三烯(
PBD
)的药物,或者已知对
Rovalpituzumabtesirine
过敏,或者对药物制剂中所含的辅料过敏。
15
既往暴露于托泊替康、伊立替康或任何其他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
16
先前参加过使用
Rovalpituzumabtesirine
作为研究药物的研究。
17
已知对从中国仓鼠卵巢细胞中生产的生物制品过敏。
6.
研究者信息
主要研究者信息
姓名
|
程颖,医学学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邮政地址
|
中国吉林省长春市湖光路1018号
|
邮编
|
130012
|
单位名称
|
吉林省肿瘤医院
|
各参加机构信息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1
|
吉林省肿瘤医院
|
程颖
|
中国
|
吉林
|
长春
|
2
|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姚煜
|
中国
|
陕西
|
西安
|
3
|
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周建英
|
中国
|
浙江
|
杭州
|
4
|
浙江省肿瘤医院
|
余新民
|
中国
|
浙江
|
杭州
|
5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李醒压
|
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