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备的城市法治体系是推进超大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完善城市法治体系也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要求。科学立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应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我国在城市建设、发展、运行等方面制定了较大量法律规范,为超大城市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当前自上而下的数字化改革推动与自下而上的多元服务需求,促使超大城市治理模式发生了巨大变革,由此导致实践走在立法之前;因此,必须加强前瞻性、精细化科学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增加制度供给,实现改革探索与立法授权相协调。具体而言就是要有服务于超大城市的“法”,综合运用系统思维、精准思维、精细思维、敏捷思维、数字思维、民生思维等开展创制性立法。
1.创制系统之“法”。
中央第四次城市工作会议强调城市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求提高城市工作全局性和系统性。作为一个复杂巨系统,超大城市所容纳的居民、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的种类超多、数量超多、规模超大,以及由此引发的主体之间的行为类型超多、社会网络形态超级多元等。复杂的城市结构带来了复杂的城市系统风险,面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风险的交织叠加,超大城市立法工作更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工程,更应坚持统揽全局的系统思维,从城市要素、结构、功能等方面入手,构建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相统一的城市法治体系。
2.创制精准之“法”。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超大城市出现的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病”,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产业布局不合理、资源承载力不足、人文底蕴弱化、城市治理承压明显等问题精准立法,使城市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3.创制精细之“法”。
超大城市治理是一门复杂的科学,更是精细的艺术。
针对其的立法工作既需要具备大视野,也需要把握小细节。要运用“绣花”般的细致理念,细化治理步骤、治理职责,细分治理对象、治理工具,把提高城市治理精细化水平作为完善城市法治体系的切入点,为超大城市运行和公共服务提供精细化的法治保障。
4.创制敏捷之“法”。
推进敏捷治理是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对现代城市存在的治理难题的积极回应。现有的敏捷治理路径探索中多元目标兼顾不平衡,条块分割与数据壁垒依然存在,政策与技术的平衡及有效支撑仍然不足的现实情况依然存在,亟待通过探索敏捷法治新模式,明确治理原则、规范治理标准、健全治理依据等,提升城市治理效率。
5.创制数字之“法”。
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对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具有革新性的影响,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数字时代的法治化不仅要求以数字化赋能法治化,更加强调以法治化规范数字化。在数字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建设数字法治城市,既要以新技术推动法治建设,更要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制体系,将法治价值嵌入数字建设,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法治。城市治理实现从数字化到智能化再到智慧化,不是通过简单的技术堆砌即可完成,而是需要法进行规范引导,确保数字科技符合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
6.创制民生之“法”。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要结合超大城市自身特点、治理难点、风险重点等,统筹聚焦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以及规划、建设、管理方面中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进行立法,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