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两部门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于今年4月1日取消或停征,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其中,涉及个人等事项的收费有
6
项,包括
停征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以及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涉及企业的收费共
35
项,包括取消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
费等,
停征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
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等。
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近年来,行政事业性收费持续“瘦身”,各种“奇葩证明”逐渐消失。此次两部委再发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各省4月30日前完成收费政策全面清理
两部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两部委表示,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取消或停征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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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北方、央视新闻、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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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