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客帝国
超过30万法律精英的专业社群,每天推送"有用的实务干货",分享各领域权威法律资讯、精准解读法律、有效解决具体法律问题;为作者打造高端传播平台、为读者提供优质内容分享及高品质法律咨询。关注并回复数字: 9 ,可交流、合作、咨询。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小纽美国法律咨询  ·  申请美国绿卡之前,这个步骤能祝你成功率翻倍~ ·  昨天  
Kevin在纽约  ·  如今纽约满大街看到这款,价格10万USD左右 ... ·  6 天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一个电话引出重大案情,卷宗从薄薄5册增至13 ... ·  6 天前  
小纽美国法律咨询  ·  即将提交美国绿卡I-485的申请人注意了:移 ... ·  6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客帝国

最高法院:如何区分一般保证与债务加入?|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10 21:00

正文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书籍:《保全与执行一本通——法律规范、胜诉实战与典型案例详解》欢迎点击书名查看详情或立即购买。


最高法院: 如何区分一般保证与债务加入?
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李佳聪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在日常生活的经济交往及商事活动中,为了确保能够安全、高效地回收出借资金,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提供一般保证和第三人的债务加入。此二者虽在制度目的上展现出高度相似性,但它们在责任承担上实则存在显著差异。第三人的债务加入意味着第三人的身份转化为债务人,所需承担的连带责任要明显重于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因而对两种制度进行区分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例中,本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所确立的关于一般保证与债务加入区分问题的判断标准,无疑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操作规范。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时,保证人方需承担责任;而债务加入并不具有补充性,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

案情简介


一、某电气公司与某成音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某成音公司定制厂房,建成后由某电气公司租赁。后,某投资管理公司承继了某成音公司与某电气公司所签协议的全部权利及义务。

二、某投资管理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及收购合同》,约定先租赁后收购,租期为5年,实际租期到某电气公司付清全部收购款为止。

三、某电气公司、某投资管理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及收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某电气公司将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并承诺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不能承担相关义务时,该合同所有义务由某电气公司承担。

四、某投资管理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未能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未支付2018年下半年租金。

五、某投资管理公司遂向甘肃省高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电气公司、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共同支付收购款、违约金及租赁费。甘肃省高院判决木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支付相应租金与违约金,并由某电气公司就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某投资管理公司认为某电气公司构成债务加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七、最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某投资管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本书作者给读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法官在对合同性质进行判断时,通常坚持文义优先原则,即优先通过第三人的措辞用语加以判断。因此,在签订一般保证合同时,可以在作出承诺时,使用 “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期间”“一般保证责任”等字样,从用于上明确己方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同时,也要从债务的履行顺位着手,在合同条款中强调责任承担的补充性,进而避免不必要的责任承担风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体现了最高院对债务加入与保证责任认定存在无法判断时采取的“存疑推定为保证”的态度。由此,即使合同中没有能够明确体现第三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字样或能够强调债务履行顺位的条款,但只要在举证时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让法官在形成心证的过程中产生动摇,就也有认定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系一般保证责任,而非债务连带责任的机会和可能。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点击图片即可进入小程序购买)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某电气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第一,补充协议系一般保证合同。本案中,根据案涉租赁及收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某电气公司承诺在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不能全部或部分承担相关义务时,合同的所有义务由其承担,该承诺构成对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履行债务的担保,属于原《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保证。第二,某电气公司属于一般保证人,应承担补充责任。根据原《担保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时,保证人方需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某投资管理公司上诉主张某电气公司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案例来源于202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23】551号文件开通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某投资管理公司诉某电气公司、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4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8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主编简介

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


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担保纠纷、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

手机:18501328341(李舒律师)

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6号瑞赛大厦16/17/18层

(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云亭法律实务书系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