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本书作者给读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法官在对合同性质进行判断时,通常坚持文义优先原则,即优先通过第三人的措辞用语加以判断。因此,在签订一般保证合同时,可以在作出承诺时,使用 “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期间”“一般保证责任”等字样,从用于上明确己方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同时,也要从债务的履行顺位着手,在合同条款中强调责任承担的补充性,进而避免不必要的责任承担风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体现了最高院对债务加入与保证责任认定存在无法判断时采取的“存疑推定为保证”的态度。由此,即使合同中没有能够明确体现第三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字样或能够强调债务履行顺位的条款,但只要在举证时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让法官在形成心证的过程中产生动摇,就也有认定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系一般保证责任,而非债务连带责任的机会和可能。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