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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宪精义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新版封面)
本书是著名法学家戴雪的代表作,英文版自1985年至1961年共重印15次,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英国法院在重大案件的判词中也常引用本书的某些论断,基于此,有法学家说戴雪是英国宪法的编纂者,堪称现代英国的“Founding Farther”。本书实为宪法研究及论述法治问题时所不能绕过之经典。
本书译者为民国著名翻译家、教育家
雷沛鸿(字 宾南)
。雷沛鸿曾先后入欧柏林大学、哈佛大学研习政治学、教育学,是难得的兼具深厚专业及语言功底的翻译大家。本书更是倾尽雷沛鸿先生两年半心血精心翻译而成,译者不仅对于书中词旨悉心体会,斟酌再四,更是力求体会著者的思想行动,表现著者的整个人格,为同类汉译著作中的罕见之作。
作者简介:
戴雪,英国法学家,主要著作有《英宪精义》、《有关冲突法的英国法律汇编》、《19世纪英国法律和舆论关系演讲集》等。其代表作《英宪精义》对后世研究英国法有着深远影响,书中对法治思想的论述,是英国法治模式的经典概括。
译者简介:
雷宾南,我国现代教育史上杰出的教育改革家和教育思想家,主要译著有《英宪精义》、《法学肄言》、《法学史》、《社会学史纲》等。
内容介绍:
以言审问工夫,著者对于英宪的渊源,不管是古代宪章,古往今来法案与成案,以至常法及惯例,必加探讨,钜细不遗。以言明辨工夫,著者不但详阐英宪中之三条大义,而且推究各条大义下所蕴蓄的许多精义……我们敢于断定一语,《英宪精义》不但可以行诸当时,而成为英宪的科学研究之善本,而且足以垂诸后世,而成为法律文学中之经典。
——雷宾南
原书第一版序文:
这部书是为指引学者,使得从事于英吉利宪法的学问而作;他不是一部宪法大纲,更不是一部宪法通论。书中题旨只以探讨英宪中之两三大义所含义蕴为事。当将原稿印行时,我怀抱双重希望:其一为学者准备一教本,依之,英宪所有主要原理可以彻底研究;其二为精深宪法学问作阶梯,由之,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的《英吉利法律解诂》及其他同类专著可以融会贯通。为着实行此项设计,我不但勾提现行宪法所有基本精义(譬如,即以巴力门主权为例),加以郑重申明与反复辩论,而且时时采用比较方法,在一方面征引合众国的宪法主义,在他方面复征引法兰西的宪法主义,用之以解证英吉利宪法主义。至于本书究竟能达到此项期望与否,尚待读者明察及公断。不过我愿以一语,奉告两事:其一,这部书,原为演讲草稿,虽则在付印前曾经改订,然重复与罣漏之处,知所不免;其二,这部书系讨论英宪中之精义的专著,其所有主旨及范围,不但迥异于一部英格兰的宪政历史,而且不能与一般分析巴力门政治的体系所有实际功能之书籍,有如白芝浩(Bagehot)的杰作名《英吉利宪法》者,完全类似。
虽然,倘若我所坚持的论旨,即所谓本书自有特殊目的之论旨,竟使读者生一误会,遂以为此书是一种创作,我且将十分抱歉。按实言之,所有历代著作名家,如布莱克斯通,如哈勒姆(Hallam),如赫恩(Hearn),如加德纳(Gardiner),又如弗里曼(Freeman),他们的书籍久已嘉惠士林,且为学生界人人讽诵;即以我本己一人自问,我所受赐于这几位律师与历史家者实属不浅。当起草时,倘若不常时参考此类书籍,我的演说稿且无一页可以完成。就中有三位论主所以助我者尤厚,因之,我的特别致谢不但是本分所应为,而且是本心所愿为。试征实言之:赫恩教授所著《英格兰的政治》,实能教我以一主要方法,依之,古代律师不断地努力于确立各种根本原理,以造成宪法的基础。加德纳先生所著《英格兰的历史》暗示我以一个结论,即是:御用律师,在修多朝代与斯图亚特朝代之下,抱持对于特权的一种见解,适与现代法兰西民国所用以维持droit administratif(行政法)的法律与行政思想,酷相类似。这个结论,以我的见闻所得于行政法者相比较,恰可证实;因之,在本书下文中,我尝屡次不一次提示此旨。惟对于我的好友与同事,弗里曼先生,我所受者则为具有别一性质的补益。他的名著,《英吉利宪法的生长》实能示我以著书善法,依之,干燥无味的题目亦可以写成大众欣赏的文章。而且这部名著,对于所谓“成文的法律”与所谓“我们的习惯的宪法”之区别,解释详明。不料玩味之余,此项区别竟能引人入胜,使我不能不着力前进,以追寻一个问题的答案,即是:宪典既然不是法律,为什么他亦能具有责效力;究竟此项责效力的渊源从何处来?同时,书中关于宪法的生成的叙论尤为犀利;惟是,一经玩索,此类叙论适足以促起我的心理上之一种反应,又足以惹起宪法上之一种深思。申言之,读罢此类叙论,我不但注意于观察我国的制度之方法,盖有历史的视点与法律的视点之区别,而且要进而推求一要旨。这个要旨便是:倘若纯以历史的眼光考察英宪,学者由此固得以明白宪法在进化上所有历程;然而倘以法律本身论,此项专意审问,得无妨害学者对于现行宪法所应下的研究工夫耶?换言之,历史方法,当应用于制度的生长之际,至少可含有一弱点,即是:他可以引人一味追寻某一制度所以能成为现有制度的经过情形;因之,愈入愈深,他们转不能仔细审察生成后的现行制度所有性质及功能。
1885年戴雪序于牛津大学
目 录:
中文再版序文 / 001
原书第一版序文 / 016
第八版序文 / 019
译者序 / 021
译者导言 / 025
导言 / 001
全书纲领
宪法的真性质 093
第一篇 巴力门的主权
第一章 巴力门主权的性质 127
第二章 巴力门与非主权的造法机关 171
第三章 巴力门主权与联邦主义 210
第二篇 法律主治
第四章 法律主治的体用 249
第五章 人身自由所应有权利 270
第六章 议论自由所应有权利 301
第七章 公众集会所应有权利 333
第八章 戒严法 347
第九章 陆军 357
第十章 财 371
第十一章 阁臣的责任 384
第十二章 Droit Administratif(行政法)的反比 388
第十三章 巴力门的主权与法律主治 449
第三篇 宪法与宪典的联络
第十四章 宪典的性质 459
第十五章 宪典的责效力 477
附录
书后一 法兰西宪法的硬性 505
书后二 联邦国家中之权力分割 515
书后三 执政的两种形式 522
书后四 自卫的权利 535
书后五 公众集会的权利所有问题 547
书后六 军人在被命解散非法会议时所应守本分 570
书后七 “违宪”法律的义解 576
书后八 瑞士联邦主义 577
书后九 澳大利亚联邦主义 594
书后十 戒严法在外战或内乱时期之问题 606
书后十一 平政法院的组织 630
书后十二 论控诉元首 632
书后十三 1911年巴力门法案 634
戴雪先生略传 / 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