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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交通大学专利被宣告无效说起

企业专利观察  · 公众号  ·  · 2024-10-22 23:59

正文

作者 :吴征



2024年10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 上海交通大学 一件名为“ 一种内置无线传感器且具有自供电功能的智能轴承 ”的发明专利 ZL201811554205.9 ,经合议组审理后认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请求人是一名自然人“郭盛”。

这件专利申请于 201 8年, 根据说明书记载, 当时国内外智能轴承刚刚起步 ,因此技术上还存在诸多缺陷,例如本专利背景中提到, 一是 无法自身供能, 二是 都是电缆有线传输。

因此本发明主要解决了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 内置无线传感器 且具有 自供电功能 的智能轴承,从而具有在线监测能力,便于及早发现潜在故障。

目前来看,同类型的产品确实可以在互联网上检索到,说明此类技术还是有市场空间的。因此,此次上海交通大学该专利被挑战无效,是否是高校在专利维权或是运营中引发的,尚不得而知。

某品牌轴承
不过从无效决定的内容来看,无效请求人引用了一篇2000年申请,2002年最早公开的国际专利WO02/01086,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证据1),这件证据1的申请人是 美国铁姆肯TIMKEN 公司,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轴承企业。这篇国际申请也进入了中国,有一篇中国同族专利CN100344974C,这篇最接近的专利其发明名称就是“ 具有 无线自供电 传感器单元的轴承 ”。实际上,仅从发明名称上来看,就已经公开了上海交通大学该专利所提到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两方面缺陷问题。

证据1
因此,剩下只要对比证据1是否和上海交通大学的专利在结构上,以及权利要求的限定上是否相近就可以了。
合议组在详细对比后认为,上海交通大学的专利与证据1唯一的区别就在于: 磁铁设置位置不同,一个在外槽中,一个在外圈内槽中 。这一点可以说是非常小的区别点了,这也将决定上海交通大学这件专利能否具有创造性。

来源:无效决定
最终,合议组引入证据2,证据2是日本具有百年轴承历史的NTN公司,并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认为上海交通大学的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撤销了这件专利。

思考
大学专利,长期以来被视为是“沉睡的专利”,很少转化,也不知如何转化,是长期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家大力推动大学专利在积极运营和转化,但是如果是 低质量专利 的转化,那么即使一时能够从各地大学专利转化金额的漂亮报表中获得成就感,然而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大学专利和研发不匹配、专利质量相对不高、过度注重专利转化指标而忽视专利价值等核心问题,从而也不会从根本上以此激励高校的创新。
但是目前高校专利到底有哪些具体问题,成为阻碍专利技术转化的瓶颈,实际上很多人都忽视了最原始的发明创造的价值和专利本身的价值,而本案其实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本案专利的无效,可以说 进一步暴露了中国大学专利在申请、代理环节存在的问题 ,以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和政策等诸多环节存在的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导致大学科研资源,包括时间和金钱的低效运转,甚至是重复研发。
这件专利就是很好的例证,因为在全流程的检索现有技术中,可能只是在最后无效阶段,才检索到了和本发明非常相关的专利,这也导致了原本上海交通大学这个团队认为很有创造性的发明,可能在18年前国外就有类似设计了。
这一点在发明人在创造过程中,专利代理在撰写文件过程中,以及专利审查员在审查阶段,都没能非常理想的展开检索,并获得有利文件。而只有在最后要无效时,检索成为唯一手段时,才真正发现了有价值的信息。
但是一件专利从申请到无效这一过程,短则几年,长则十年以上,如果大部分创新和专利,只是到了最后才发现别人早已经做过,这就是中国当下创新效率的最大浪费。
而解决之道其实很简单,只要前端做了充分检索,就能避免造成后续一系列的资源空转。
然而现在,在前端进行充分检索,帮助发明人找到真正的发明点,让专利在审查中获得合理的范围,反而成了一个“奢侈品”,看似容易,但往往实现很困难。
因为要达到这一目的,势必要花费 大量时间 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摸清现有技术情况、找到真正发明点,但是这一要求,无论对于专利代理,还是专利审查,基本都不太可能。
从专利代理来看 时间和报酬不成正比 。目前专利代理价格因长期缺乏监管,导致恶性竞争,三五千的代理费,基本没有可能去对现有技术进行充分检索,再帮发明人甄别到底创新相对于现有技术到底价值含量几何。反而是在形式上差不多就递交文件了,统统将这个检索的活计扔给专利局的审查员来进行。
从专利审查来看,时间和工作量不成正比。 正是因为专利行业低价竞争导致大量专利野蛮增长,审查员的工作量与单件专利审查时间的矛盾极为激烈。这就导致专利审查员不可能在一件专利上仔细揣摩,只有完成工作量的前提下才能考虑质量。而专利审查时间长短与质量直接挂钩已经被欧美所广泛证实。
这一点,从本案专利的审查过程也能看到。2018年12月申请,2019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发出授予专利通知,用时整一年,期间仅发出了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后很快就授权了。
从专利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检索情况来看,检索到了破坏创造性的Y类文献,主要来自西安交大以及企业, 认为专利不 具备创造性 。其余现有技术 全部来自于中国

专利审查员检索结果
相比之下,无效决定中披露的证据材料,6个证据中,有五个是国外专利,分别是美国和日本的百年轴承大厂的专利文献。

无效请求人提供的检索结果
两相比较,能说明什么?
从无效检索的对比文件来看,五件国外专利,没有中国的专利文件,只有一篇非专利文件,应该是检索人认为 最接近上海交通大学发明的主要来自于国外 ,国内专利文件并没有值得列出的。言外之意,上海交通大学这件专利可能在中国国内,或许有一定的创新性,但是从全球范围来看,可能就很难说有创造性了。
但是从专利审查员审查的角度,给出全部都是中国专利文件,这并不意味着是有审查质量缺陷,因为审查员检索到了破坏创造性的文件,可以终止检索,这是合理的。而且在本专利授权前,审查员也填写了补充检索表格,但是并未检索到任何文件。
从整体专利审查过程来看,审查员的工作可以打70分,基本完成了审查工作。唯一遗憾的是没有能让上海交通大学的发明人真正认识到他的这件专利到底在世界上是处于什么样的水平。
如果从上海交通大学这件专利开篇所记载,无论是在 高铁、航空发动机、大型风机、重型机械、齿轮箱 这些国之重器的行业,轴承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这个领域的创新,其实是中国突破国外技术卡点,建立自主创新实力的关键行业。
这一点从无效检索中的大部分对比文件都来自于百年历史的美国和日本轴承巨头,也能看得出。
但是审查员要想充分检索,就会遇到前面所述的问题, 时间和任务量无法匹配 ,所以这个现状不是审查员本身的问题,而是整个中国专利审查制度的问题,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的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第二个管理不善还体现在对整个专利代理行业的过程管理上。
例如,现有的专利代理制度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已经在协助发明人对拟提交专利文件是否进行充分检索,摸清现有技术,没有任何约束性规定,也没有任何过程记录要求。
这就导致专利代理的唯一结果就是形成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就可以。 而不是形成一个相对于发明人 想要申请技术的经过严格检索和筛选后,认为有价值提交的专利。
这就导致大量其实只要稍微一检索就会发现本不具备申请专利资格的专利被提交给专利局,不仅导致专利申请量积压,审查资源枯竭,而且经历过后续很多程序,甚至可能将影响继续扩散到司法体系,这就是低质量专利对于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危害,更进一步则是危害了整个中国创新体系。
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在“非正常”系列的终章中《 用“一万元”解决“两万员” 》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就是修改和启用长期沉默的 专利法第36条 ,或开展类似的改革。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 应当提交 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可以要求 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围绕这一条可以称之为 中国IDS制度 的整体设计,并没有脱离“非正常”这篇文章的总体构想,但是一定要结合中国国情来展开。

因此,对于本案来说,一旦引入类似制度,国家就能清楚的知道上海交通大学这件专利诞生到代理环节,到递交给专利局期间,发明人和代理人是否充分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以及美日欧等轴承强国的当时技术,到底处于什么水平,上海交通大学的发明能不能做到区别和创新。如果是因为没有检索到最相关的文件,国家就能针对问题,到底是发明人还是代理环节出了检索问题,都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只有这样,从创新开始到专利的全流程都有过程数据记录,才能将中国的创新扎实的建立在已有地基的基础上,而不是重复他人已经做过的劳动上,还去申请专利。

正是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缺乏对专利体系的深入理解、谋划和为国家建立底层基础创新数据的责任感 ,导致现在很多创新就像盲人摸象一样,东一榔头,西一棒槌,找不到正确的方向。

反而将大部分精力去追求本不应该插手市场行为的所谓更加虚化的专利运营, 试问一 个创新根基都 不牢靠、效率低下 的制度,怎么 营?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第三个管理不善就是对专利代理行业价格崩盘无动于衷。
“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插手”,这句话应该懂得都懂。
而代理价格显然是该管的,但一直以来却是放任市场自行恶性竞争,直接影响就是破坏了整个中国创新的专利质量体系。
两年前提到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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